問:岑錢續言之。
岑錢:此婦人歹毒至極,竟下藥使我家老爺無法擁有子嗣。
問:具體下何藥?可有物證?
岑錢:有人證,與赫蘭兒乃一品樓之女子——劉清夢與潘蓮兒。
傳證人……
問:堂下何人?
答:劉清夢、潘蓮兒。
問:岑錢言,汝等知赫蘭兒下毒一事?
劉清夢:安定三年,二月,赫蘭兒於京城外與尚未中舉之董老爺相遇,赫蘭兒極擅勾引,三言兩語之間,便使董老爺為之傾心。
之後,董老爺果然高中,與赫蘭兒雲雨之後,欲重金為她贖身。赫蘭兒曾言:董虞乃一愚蠢之登徒子,可作為她擺脫娼籍之機。
在雲雨之前,已偷偷給董老爺喝了名義上是“醒酒湯”,實為“絕嗣湯”。
潘蓮兒:安定三年,董老爺被貶為縣丞,並遭遇劫難假死,其中有奴家與赫蘭兒之暗中操作。
問:赫蘭兒,可屬實?
赫蘭兒:是,民婦並不欲否認此二事,然……
問:稍候再予汝狡辯之時。
赫蘭兒:是。
問:董虞,汝可知此二事?
董虞:之前欲殺我之事自然早有耳聞,至於“絕嗣湯”乃最近方知。正因如此,才決意休妻,雖已知無法再有子嗣,然餘心仍過不去此坎。
問:對於赫蘭兒控訴汝言行舉止變得不同,汝有何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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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虞:請大人傳吾之同窗好友,及京城之友來對峙?
傳證人……
問:堂下何人?
答:董虞京城好友度守、謝林、延自起;董虞同窗好友邵某、立某、缺某。
董虞詢問:大人可否允餘詢問他們數問?
問:不得誘之。
董虞:是。度守、謝林、延自起,汝等可記得吾執筆於幾寸?如實回答。
度守、謝林答:三寸。
延自起:自相識起便是三寸,然……最近為四寸。
董虞又問:邵某、立某、缺某,未取得功名時,吾執筆於幾寸?
三人答:四寸。
董虞:案已明矣,終歸餘處理家務不善,求大人放過餘前妻,吾願代其受罰。
問:何以明之?
董虞:此說明一事,吾執筆之異,未得功名時為四寸,為官至前日為三寸,近日又變為四寸。
執筆距離之變化,可見餘在變化,餘不過回歸最初之執筆距離,即便最初非四寸,難道餘欲改執筆距離亦不可乎?
此兩波人已明一理,吾執筆距離在不斷變化。
此事已明,吾妻所謂之證,不可信也。
至於喜食、眼神、語氣、臥姿,吾食膩、看膩、抱累,何不可?
若性情小變即為厲鬼占據魂魄,則世界史此類事數不勝數。
問:赫蘭兒尚有何言?
赫氏:有,吾曾見厲鬼,以吾夫即為厲鬼所據董虞之體。
董虞安定三年死而複生後,其性情大變,未再以賣身契相脅,反主動助吾脫娼籍,予吾財帛。
其變化甚巨,不複色迷迷視吾,而以一種吾從未見之眼神——一種平視之眼神,一種視吾為人之眼神。
安定三年,其死之前,執筆四寸,死而複生後則為……三寸。
吾知,其或為厲鬼借軀殼而生,初甚懼,然漸喜之,是,吾喜一厲鬼。
問怒之:赫蘭兒!汝知汝所言何乎?
赫氏:知,真董虞在吾與潘蓮兒安排下已死,後之董虞,為占據董虞之“魂”替其生活。
吾僅在其熟睡時聞其呼己名——林波。
然今……又另一厲鬼據此軀殼。
……
……
審訊官員京兆府尹重念之。
記錄官員京城主簿胡催生。
伊律引用
大伊律法《戶婚律》第二卷……《雜律》第一卷……
依大伊律,誣告者當反坐。
然此案有三難:
一,此類案件並無先例可循;二,被告不予計較,且為之求情;三,赫蘭兒神智異常,或已瘋癲,或被邪教蠱惑。
故酌情判決:將神誌已失之赫蘭兒拘押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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