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人話就是,你要十萬,法院的判決隻會小於等於十萬,不會大於十萬。
之前我們提到過,法院是個陀螺,必須上去抽一鞭子才會動。
現在可以再加一個限定,陀螺的轉動次數和你抽的力度成正相關,你抽的越用力,它轉的圈數越多。
但是這裡又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在遇到性侵類情況的時候,是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
我國12年版本的《刑訴法解釋》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裡麵有個邏輯,當時負責該解釋的專家意思是,“國家已經通過公訴手段恢複了正義,精神上的撫慰已經完成,沒必要通過經濟上的補償進行追加。”
然後21年進行了修改,21年版《刑訴法解釋》第175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看到區彆了吧,多個“一般”這兩個字。
法律術語都是惜字如金的,加了這倆字,那意思就不一樣了,就相當於我們常說的“原則上不同意”一樣。
一般不予受理,那特殊情況就可以了是吧,這就相當於開了個口子。
由此,像是周雲這類律師就可以玩出花來,比如這次,他用的是“心理康複費用”的名義來索賠的。
索賠是需要理由的,你得表明為什麼要這些錢,證據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無法支持,那麼我換個思路,你看我抑鬱了,那肯定得做心理康複對吧,這年頭的心理醫生多貴誰都知道。
而且心理康複是一個長期的工作,那這個花費應該算是醫療費用吧,是不是就可以了。
另外還要加上《未成年人保護法》,多管齊下,法院之前還是受理了。
這種思路其實以前也有,但是以前認為這是把“精神損害賠償”換個說法,所以就算提了也不支持。
但是現在多了“一般”倆字,就可以用出來了。
我們普通人其實也能用這思路,就是說給你造成了精神抑鬱,然後需要心理康複,找一個心理醫生根據診療費用開療程,然後就可以以此為由來起訴。
實務中有的地方法院確實是支持的。
而這邊,審判長同樣宣讀了民事判決,呂新豪作為主犯,賠償心理康複費用十萬元,剩下的三人各自賠償五萬元。
聽到這個判決,呂德海再也忍不住了,直接道:“我要上訴!”
身邊的房瑞峰不說話,案子做到現在,上訴也沒什麼意義了,不過人家要上訴,他肯定得支持,無非就是走程序……多賺點錢。
時間慢慢過去,幸虧江東省高院的效率還可以,否則鳳仙縣檢察院已經準備第二次苦一苦公安的同誌了。
事實上到了現在,彆說鳳仙縣檢察院了,公安機關也在關注著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
如果可能的話,就直接通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方法來撤銷案件。
也就是說,如果可以的話不麻煩你們檢察院了,我們公安自己撤案……
又是一個上午,江東省高院做出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吧,證據清楚明確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效率很高的。
拿到了判決書,祝衛風滿臉激動,這件事終於有個交代了。
而周雲則一刻都沒停留,帶上郭喜田直奔鳳仙縣。
教育係統的同誌們,田校長,等我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