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晨楓一路把周雲送到了門口,看著對方離開的背影,他忍不住道:“瑪德總算把這個瘟神給送走了!”
另一邊的周雲自然不知道這些,不過知道了也無所謂,他都這麼過分了,總得讓人家罵兩句出出氣吧。
帶著合同一路回到酒店,馬不停蹄地就開始研究起來。
這是一份所謂的“市場推廣合同”,當然名字不重要,你得具體看裡麵的內容。
雙方約定,朗心公司承接項目訂單後可以另行轉包。
接活方在執行任務期間受到或對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朗心公司應當自行承擔後果,不得要求立下公司承擔侵權等賠償責任。
每月雙方對上個月接活方名單、傭金費用、服務費用等進行核對,由立下公司委托其全資子公司構飛公司將相應款項存入立下公司設在第三方平台(帝都錢包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賬戶,由第三方平台將相應費用劃至接活方賬戶。
說人話就是,立下公司從洪泉公司那裡承攬了安平市的外賣項目,然後把具體的訂單交給朗心公司來做。
於是朗心公司招聘騎手,簽訂什麼合作協議等等,在合同裡,騎手就是具體的接活方。
然後每個月雙方核對之後,立下公司委托構飛公司代為支付。
可以看得出來,整個合同都在做兩件事,第一是規避立下公司可能的法律風險。
第二則是規避朗心公司可能存在的勞動糾紛風險。
說白了,真的到了一定程度,朗心公司也可以直接舍棄,這就是立下公司的想法!
隻能說真的精彩,但是還不夠精彩。
雖然這個案子到了最後,如果朗心公司拿不出錢來,工傷保險基金會墊付,但是周雲其實是想嘗試一下的。
立下公司,或者說背後那個實際控製人越不想讓他做的,他越是要做!
就要把立下公司和實際控製人全部拖下水才行。
仔細琢磨著,周雲已經有了大概的想法。
那就是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條,這是舊公司法裡沒有的內容。
該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指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那什麼情況下才叫損害公司利益呢,答案就是這份合同!
仔細看就會發現,朗心公司在這裡沒有得到任何的好處,甚至連具體薪酬都不會在公司賬戶裡過,所有的錢他都接觸不到。
但是,它卻承擔了最多最大的責任!
你看看那約定,接活方對於第三人產生的傷害,全部都要由朗心公司承擔!
立下公司拿到了所有的好處,朗心公司承擔了全部的責任,不管誰說這都有問題。
那這叫什麼,這就叫損害公司利益!
你雖然是公司的實際控製人,但是在法律上,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人”,它有它自己的利益,不能說你實際控製人想怎麼弄就怎麼弄。
找到了思路,那就好辦了,不過這都是後麵的問題。
現在周雲要做的就是先確定勞動關係。
不過有了這麼多的證據,基本上牽條狗都能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