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想之後還是決定讓那位周律師開個調查令去查,那位周律師在這方麵比他這個執行法官還要專業。
很快周雲收到消息,再次來到執行局申請開具調查令。
他不能查那些職工的工資流水,但是查公司的流水肯定沒問題。
一天後,調查令開出來,周雲隨即來到了郎心公司開具賬戶的銀行申請調查。
這次倒是沒出什麼幺蛾子,大概三個小時後,銀行這邊就拿出了郎心公司的最近一年的流水。
坐在銀行大廳裡,周雲開始研究這份流水,你彆說,這流水上是有內容的。
周雲很清楚,賬戶靜止會有很多麻煩,所以對於這種情況,很多公司為了應付,每年也會進行一兩次的走賬。
隻要能保證賬戶是激活狀態,那一般情況下就沒什麼大事,銀行不會找麻煩,工商那邊除非是剛好抽到了,不然也不會有事。
而郎心公司在一年內有兩次走賬。
這兩次走賬都是從立下公司打款進來,打款名義是年度結算,然後在幾天後,郎心公司又打給了立下公司,以承包費的名義。
看到這個情況,周雲直接沉默了。
之前郎心公司的那一係列設計可以很明顯看出來是有操作的,但是現在,這有點太偷懶了吧。
你好歹換個公司弄,這不明擺著此地無銀三百兩嘛。
那不用想了,那些職工的工資發放,要麼是立下公司,要麼是構飛公司,甚至於周雲覺得構飛公司的可能性很大。
那麼如果真的是那樣,就完全搞清楚了,這個好像根本不存在一樣的構飛公司,其實和郎心公司就是一家,兩個名字一套人馬。
這如果真的是構飛公司,那繞來繞去又繞回來了。
鬨了半天,構飛公司負責的不單單是騎手們的薪酬,同樣還有公司職工的工資。
雖然看上去感覺好像很簡單,但這一係列的程序都缺一不可,你要拿工傷賠付,那就必須得確認勞動關係。
如果構飛公司和朗心公司真的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那就可以確定,兩個公司之間存在著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後果就是,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那就直接可以申請增加構飛公司為被執行人。
而構飛公司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那麼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八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也就是說構飛公司賬上沒錢,可以直接把立下公司拉進來,執行工作就這樣。
實際控製人方麵,目前進展不大,周雲找了很長時間也不好發現,主要是代持股權這個太流氓了,兩人之間表麵上沒有任何關係,你連調查令都不好開。
目前能知道的就是郎心公司那個走賬時候的錢打給了立下公司。
那麼把立下公司拉進來後,如果立下公司執行不了,可以開調查令去查立下公司的流水,從而找到那個實際控製人。
當然,如果立下公司提前實施了轉移財產的行為那就更好了……那就省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