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正常的市政項目,那不管再怎麼樣,至少要有招投標這麼一個環節。
也就是說,程序上都得合規,不然到時候查起來,這些都是問題。
吊軌的事就在這了,紫禦半山項目理論上來說還是開發商星光房地產公司的,隻不過公司實際控製人連帶著幾個領導都被周雲弄進去了。
所以之前劉主任才說,這個項目是以開發商的名義找的代建方。
那這樣一來的話就不需要什麼招投標了,理論上來說住建部門隻是監管部門,他們做的事還是和以前一樣。
這其實就相當於卡了個bU,其他地方沒有過這樣的情況,因為沒有人能像周雲那樣把開發商控製人轉移走的錢又給弄回來,還把開發商領導給送了進去。
那麼現在,周雲要做的首先就是以業主的名義找一個專業的第三方評估團隊,來評估大概交房時間。
找評估團隊好辦,關鍵是一點,評估團隊需要進工地才能乾活,那這裡就需要代建方和施工方來配合才行。
不然,對方完全可以以項目安全為由進行阻攔,不允許評估團隊入場。
那這一步同樣可以先禮後兵,先給代建方郵寄一封函件,詢問對方是否可以如期交房,以及如果不能如期交房,那究竟什麼時候才能交。
雖然之前在會議室談判的時候那個副總老應就說過,但是基本上大家都知道,那種情況是沒辦法當做證據的。
尤其是現在周雲是想著舉報的,那就更不行了,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才可以。
對方給回複最好,這裡又要分多個情況,如果回函裡說下個月能交,那周雲暫時會擱置這個事,先去看看執行局的情況。
如果還是和之前一樣說下個月沒法交,得年底才行,那就不用請三方團隊了,直接以此為由申請監管賬戶相關信息公開。
如果完全不搭理或者拒收,那在拒收後就可以提起訴訟了,理由就是知情權!
還是那句話,知情權這個權利經常性地被很多人忽略,但真的說起來,其實算是公民一種基本權利。
當然,我國憲法對這個沒有明確規定。
作為商品房的購買業主,自然是有權了解期房的具體情況,隻不過在實務中,一般的開發商是不會告知的。
雖然你交了購房款,但在交付之前房子的所有權是歸開發商的,你憑什麼要了解房子的修建情況啊。
逾期交房了你再去告不就行了。
聽起來好像這種說法很有道理,但實則不然,購房合同裡都會約定交房時間。
那如果業主舉證可以證明當下的施工進度不足以如期交房,而且該項目已經是保交樓項目,資金明顯不足以支持所有業主違約金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預期利益,業主有權對房屋交付的具體時間進行評估。
合同預期利益,這是一個司法上爭議也比較大的概念,一般都是用在合同違約後的賠償計算。
就是說當事人起訴的時候會算一算,誒你看這個合同如果正常履行的話,我能獲得多大的利益。
然後在違約金之外,當事人可以額外主張這部分預期利益,根據最高法的判例,一般在於基礎建設、土地、采礦、海域使用權期限較長或酒店等商業領域會支持。
而在這裡,周雲把預期利益用在了知情權上。
以前沒有過這樣的案例,而且還是保交樓項目,所以法院那邊會不會支持,都不知道。
不過現在這些都隻是對於之後的推導步驟,必須得提前準備,不管對方做出什麼樣的反應,自己這邊都可以有應對方法。
臨場發揮什麼的雖然靚仔周也擅長,但他更喜歡謀定而後動,用嚴密的邏輯思維製定計劃,步步為營。
都弄完了,周雲直接開始寫函件,這個很好辦,對於他這樣的老律師來說分分鐘就能寫好。
實在不會寫的,現在a很先進,寫這種東西也方便。
寫好了,預約郵政進行投遞,這種東西必須得用郵政,不然到時候容易扯皮。
當天周雲就把函件寄了出去。
接下來便是安心等著,反正他這次一點都不著急,閒著也是閒著。
都是市內,所以寄遞速度還是很快的,第二天上午便到了賽可公司。
辦公室內,曾傳智正在和朋友打電話。
“對,你幫我約一下那個領導,我給好好賠罪,都是那個周雲弄的,你說一個保交樓的項目,我給交了不就行了嗎。”
“都這會了他又回來搞事,弄的住建領導那邊不開心,但是你說我怎麼辦,我也沒辦法對不對。”
“這個項目又不是說我一個人賺錢,那個周雲追著問什麼時候能交,我能怎麼辦啊,行了兄弟,幫幫忙啊。”
掛了電話,曾傳智歎口氣,項目情況大家都知道,一個兩個的在那裡裝什麼大尾巴狼啊。
他為了接下項目花了不少錢,肯定不可能下個月就給交了,那樣直接虧成什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