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處理呢,說起來也簡單,趙老師目前麵臨的幾百萬債務裡,其中一部分是借款,而另一部分則是抵押款。
這房子是全款買的,買完了之後就被抵押給了銀行,從銀行那裡拿到了三百萬。
現在抵押期限雖然已經到了,但銀行貌似還沒有起訴。
畢竟房子還在呢,不用擔心人跑了。
這裡隨便給大家解釋一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從這個你就能看出來,它是物權而不是債權。
這有什麼區彆呢,區彆很大,接觸過民法的都知道一個點,那就是物權優於債權。
那些繁瑣的規定就不扯了,這裡你隻需要記住一點,假如這個時候房子拍賣了,那拍賣所得的款項是要優先給銀行還錢的。
為什麼,因為抵押權是物權,行使抵押權之後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很多人理解不了物權和債權,因為感官上感覺這是一樣的,不都是欠錢嘛。
事實上你也不用去理解,那是法律工作者要做的事,日常生活中你隻需要把那幾個和生活相關的物權記住,然後明確一點,如果起訴了,那最後排序的時候,這些物權是要優先受償的,就沒問題了。
此外,物權之間也有一些優先的問題,這個以後再說。
民法確實繁瑣,就物權債權這一塊,都能讓人學的頭昏腦漲。
扯遠了,周雲現在要做的就是,找到銀行,和銀行合作,由自己來代理這個案子,提起訴訟!
這裡存在一個可能違規的點,那就是周雲已經接了趙老師的案子。
而如果代表銀行起訴,那有可能構成同時代理原被告案件。
但周雲認為這裡值得探討,那就是,之前趙老師起訴把房子列為夫妻共同財產之後,是不是意味著對抵押貸款也進行追認!
追認的意思就是在事後確認這個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而周雲認為,這裡應該不算對貸款的追認,因為趙老師打官司的時候根本不知道這上麵有抵押在,她也不可能去查,因為房子是在小三名下的。
因此,周雲認為這裡麵可以操作一下。
至於說有人舉報怎麼辦,那老莊是乾嘛的,養老莊千日,不就是用在這個時候嘛。
每天過得那麼舒服,也是時候給上點強度了,五十多歲正是奮鬥的年紀呢,可不能躺平了。
幫著銀行把趙老師的前夫起訴了,然後,周雲才可以申請調查令去查對方。
有了思緒,接下來就是開始操作。
第一步還是要先找出這個抵押的銀行是哪個,這倒是比較容易。
直接拿著之前的判決書去不動產中心查就行。
因為房子沒辦法過戶,所以現在還在小三的名下……說起來也是離譜,但這年頭離譜的事太多了。
正常來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那麼銀行就要主動參與或者追加銀行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然後在一個案子裡把這都解決了。
但……就像是打官司你得去正規法院一樣,有的時候就是沒追加,甚至打官司的時候你都不知道有抵押,那就沒辦法了。
法律這東西就是這樣,你說能解決問題吧,確實能解決,但有的時候它也確實沒用。
時間很快來到了第二天,周雲帶著那位趙老師的一份判決書一份調解書出了門,直奔新廣區不動產登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