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判決書是她起訴小三要回房子的,另一份就是雙方離婚的調解書。
調解書上寫的很清楚,雙方經過調解離婚,雙方財產很好分,本來就是各管各的,雙方每個月都拿一筆錢出來作為家庭的共同開支。
離婚的時候趙老師的想法就是,對方出軌了,那作為過錯方肯定要少分錢。
所以經過調解,就把那套房子拿到手了。
畢竟那套房子真的說起來五百萬肯定值得,抵押也頂多是兩三百萬的樣子,也算是對方為出軌付出代價了。
結果沒想到對方會這麼狠,買房子的錢都是借的不說,而且提前做好了財產隔離,成了老賴,以至於現在,房子隻是名義上有所有權,實際上根本拿不到,而且還要承擔那七百多萬的債務。
要想過戶怎麼辦,簡單,你把抵押的錢還上就能申請過戶了。
至於共同債務那個,很多人好像不太明白,這裡稍微解釋一下。
正常來說,如果是協議離婚,那你的離婚協議裡關於房產債務等等問題的約定無法對抗第三人。
說人話就是,假如你們約定說,房子歸你,那買房子的債務也你還,對內有效力,但對外沒有效力的。
債權人仍然可以將這個債務視為你們的夫妻共同債務,你們夫妻依舊要承擔連帶責任。
調解書和判決書的情況大概相同,但有一點區彆。
這個時候調解書和判決書是可以對抗第三人的,但前提是對債務債權做了明確分割。
像是趙老師這種情況,對債權做了分割,但是對債務沒有分割,那麼理論上來說這筆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依舊要承擔連帶責任。
什麼是連帶責任,說直白點,就是說債權人可以自由決定和誰要錢。
那假如說第三人對這個調解不服,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怎麼辦,六個月之內,走審判監督程序。
打過官司的都知道,審判監督要想啟動真的太難了,起訴立案是要形式審查,而審判監督程序要想啟動,是必須要對案情案由證據都進行嚴格審查的。
那有人肯定會好奇,讓趙老師去申請再審不就行了嘛,不行,調解是自願的,不能上訴不能申請再審。
而且她要想推翻調解,必須得把之前的判決書也推翻才行,因為在之前的生效判決裡,她這邊明確肯定這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到了那一步就不是講道理的時候了,你要把生效的調解書和判決書都推翻,人家法官還過不過了,人家的考核咋辦。
你怎麼證明你丈夫借錢的時候你不知道啊,你不知道你為什麼要在之前起訴要房子的時候說對方用的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啊?
你那是不是虛假陳述啊,為了要房子故意那麼說的?
稍微想想就知道,都是麻煩。
所以周雲隻能另辟蹊徑,走其他路來維權。
很快周雲便到了新廣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排號等了一會之後來到窗口,隨即把判決書和調解書,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托代理合同等等所有材料都遞了進去。
“同誌你好,我要查一下這套房子上的抵押方信息。”
“抵押方信息?”窗口的工作人員看了看周雲遞過來的材料,眉頭頓時皺起。
“你不是房主嗎?你這拿過來的是什麼啊,又是判決書又是調解書的,這隻有房主本人才能過來調查的你不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