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讓林大風很是開心,年終獎他不擔心,法院應該是不會支持的,隻要周雲不重視這方麵,那就有希望。
而周雲這邊已經在那裡慷慨激昂道:“我認為本案中的年終獎應該被認定為獎金的一種,因為其是否發放以及發放多少都是根據績效提成來計算的。”
“雖然和工資不同,不是按月發放,而是按年發放,但我們依舊應當將其認定為勞動報酬的一種。”
連律師和林大風有點不太理解,為什麼周雲的話鋒一下子轉變了。
在這之前的時候,周雲雖然也提到過年終獎應該屬於勞動報酬,但並沒有像是現在這樣長篇大論的來進行論證。
對方的主要觀點還是集中在了不發放年終獎缺乏合理性的方麵。
連律師開始了辯論:“我方依舊認為年終獎是否發放屬於公司經營自主權的一部分,其是根據公司運營情況對員工的一種獎勵,且具有在職的激勵性質。”
“是否發放應當由公司自己決定,不應過多乾涉,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有強製性發放年終獎的義務……”
在連律師辯論的時候,對麵的周雲臉色一直在變幻,看得出來他好像很猶豫,不過在連律師說完之後,周雲也終於冷靜了下來。
“審判長,我申請對被告當事人發問。”
審判長看了看出庭的林大風一眼,不過還是道:“準許發問。”
連律師感覺到好像有點不對勁,不過他這會也不能說什麼,畢竟林大風出庭了,對方想問問題他不能拒絕。
這也是為什麼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建議當事人自己出庭,因為你出庭就容易出現意外,法官有可能會問你問題,對方的律師也有可能會問你問題。
雖然一般情況下不會有什麼,但你如果回答的過於離譜,那是真的會出問題。
就像曾經的一個爛尾樓案,本來不需要當事人出庭,結果那個當事人非得去,結果就出事了。
買房的時候不知道怎麼回事,銀行發放貸款時間比約定的晚了一個月,這本來應該是銀行的問題,律師很容易解決。
結果對方律師問這個當事人,當事人說他當時知道這個情況,沒覺得有什麼。
你說你不知道那是可以的,畢竟按照一般常理推測,我們普通人是不會去關注這個問題的,法官也不會在這個上麵糾纏。
但是你說你知道這個情況,而且還沒覺得有什麼,這就有問題了,而且是大問題。
按照規定,貸款是要支付給開發商的,現在銀行發貸款晚了一個月,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當時就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
你買東西了,合同簽了,結果到時間沒給錢,這叫什麼,這叫違約!
而且你如果仔細看過你的購房合同就會知道,裡麵對這種情況是有規定的,如果不能按期貸款,那就會算你違約。
對方律師立馬打蛇隨棍上要認定購房合同無效,因為你當事人知道沒給發貸款。
最後我們提出了訴訟時效,就是說雖然這個足以認定購房合同無效,但是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對方不能主張這個,法院不應該支持。
就這樣才把這個問題解決。
而現在,周雲已經開口了:“被告,第一個問題,你們的年終獎是否和每個月的工資獎金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