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結合之前的證據我們有理由認為,該公司的年終獎不能算作是福利獎勵,而應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周雲已經說的很清楚了,第一和每月的工資獎金掛鉤,第二,公司章程裡說了,離職的沒有年終獎,第三公司宣傳中說入職都有年終獎,第四,公司最近三年都給發了年終獎。
通過這個就可以判斷出,這年終獎就應該是勞動報酬,隻是將其以年終獎的形式來發放了而已。
這裡要說明一下,工資和勞動報酬不是一個概念,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都認為年終獎是非標準工資,但沒有明確規定是不是勞動報酬。
結合各地的判例以及司法解釋可以判斷出,年終獎是否屬於勞動報酬,就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審判長猶豫了半天還是決定采納周雲的建議,先行對這個記錄表進行調取。
或者說林大公司這邊肯定得配合,如果你拿不出來,那就意味著你在仲裁時候說的是假話。
本案暫時休庭,因為審判長後麵還有案子,為了今天能審完,直接就讓人去公司拿了。
大概半小時後工作人員帶著記錄筆回來了,沒有任何問題,公司確實是連著三年都給發了年終獎。
隻不過前兩年發的並不多,而今年確實發的不少,怪不得這位林總在年底直接想辦法辭人,不然這發的確實多。
庭審再次開始,周雲手裡拿著幾份證據道:“審判長,我現在請求法院移交犯罪證據!”
嗯……啊?
不單單是審判長一臉懵逼,就連坐在下麵的連律師和林大風都驚呆了,這……這又是鬨哪一出?
“原告律師,你這是什麼意思?”審判長趕忙問道。
周雲一臉笑容,語速中帶著某種輕鬆道:“首先通過剛剛的證據我們可以證明,林大公司的年終獎應該算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然後,對方拿出了一份明顯有問題的考核表聲稱我方當事人的提成有問題,而現在,年終獎可是和每月的工資掛鉤的。”
“那麼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按照他們的算法,我方當事人的年終獎要縮水一大部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而《最高法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其中第三款規定: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我們現在就可以請公安機關的同誌來調查一下,看看這個所謂的考核表是真還是假,如果是假,那就算篡改材料,要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當然,要被相關部門責令支付,我覺得還可以挽救一下,是不是呢林總?”
最後那句話是和林大風說的,這個罪不是說你不支付就定罪的,會給你一個機會,如果給你機會還不行,那才會定罪。
這也是周雲絞儘腦汁之後想到的辦法,這樣既用刑事手段加快了整個案件的解決,又不用真的把人送進去。
話說對方應該不會說冒著進監獄的風險硬頂著不給吧?
刑事手段還是好用啊,你看看這引起來多順暢,多舒服,比按部就班打官司可快多了,而且不用擔心執行的問題,不用擔心被對方拖著。
更不用擔心……背調的問題。
相信下家公司打電話過來背調,林大公司肯定不會再亂說什麼了。
這樣搞,大家都贏麻了好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