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構成要件這個,基本上可以說是個法學生都能說出來,當然現在法考不用四要素了,用兩階層,但實務中依然在用四要素。
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麵和客觀方麵。
說人話就是,你說我騙人了,那得證明我想騙人,而且實施了騙人的行為,還騙到了東西。
當然如果沒騙到其實也可以算未遂,這裡就不多說了。
之前,蔣博用來反駁的理由就是,你說開發商騙人了,人家騙你什麼了,什麼都沒有騙,那你怎麼能說人家騙人呢。
所以既然沒有任何的利益,那就說明對方根本沒有騙人,這樣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隻要開發商能證明城投公司主導了這個事,那就有意思了,城投公司和物業之間是真的存在利益糾紛的。
也就是說,之前那個合同一簽,城投公司是真的獲取了利益。
就憑著一份合同,直接可以把原本應該交的物業費給規避了,這高低得算合同詐騙了。
情況就是這樣,開發商沒辦法選。
如果是他們主導的,確實不是犯罪,但錢得他們出,可開發商現在都要當褲子了。
而如果是城投主導的,那開發商就不用出錢了。
現在,就看對麵的那位蔣律師能不能想到這一層,如果想到了,趕緊讓開發商停下來,然後城投趕緊把錢出了,那就沒問題,人肯定進不去。
而對於周雲來說並不是非得把人送進去,他隻是想通過這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已。
城投的債務很多,就算官司能贏,後麵也有很大的可能執行不了。
這不是瞎說,現在很多國企都是欠了一屁股債,日常被上門要債,法院根本給執行不了。
所以周雲的目的很簡單,給錢怎麼都好說,不給錢,那就……抱歉了。
他這次簽的合同可是根據執行款項為標準的風險代理,要是執行不了,那就相當於白乾了。
很明顯,對麵的蔣博還沒想到這裡,他這會依舊在想著周雲是想怎麼來贏官司。
倒不是說他不了解周雲,而是像他這樣的民事律師,相比起年輕律師來說更容易陷入思維定勢裡麵去。
尤其是現在正在開庭,他滿腦子都是想的案子的事,壓根就沒想過,周雲的目標從一開始就是城投!
不過現在休庭了,蔣博還是很快走到外麵撥通了鄭誌宇的電話。
“喂鄭總,現在又出現了一個新情況……”
電話那邊的鄭誌宇人都已經無奈了:“蔣律師,又怎麼了,不是說今天咱們有優勢嘛,怎麼又出現什麼新情況了?”
蔣博低聲道:“鄭總,是這樣的,那個周雲他今天打官司就一門心思對準了開發商那邊,就說是開發商存在合同欺詐行為,要求開發商承擔這筆債務的賠償。”
“而且關鍵是他還一個勁地幫著我們說話,說我們城投什麼都不知道,是善意的第三人,如果這樣下去,有很大的可能開發商得承擔責任。”
“結果現在開發商那邊忍不住了,在那裡說這個事是咱們主導的,還說有證據可以證明,現在休庭了,開發商那邊去拿證據了。”
“我這現在有點搞不懂那個周雲的意思,他那邊的想法好像就是隻要拿到錢就行,至於說是和誰拿的錢都無所謂,您看我們現在要不要乾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