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熙在規定奴籍人員登記的時候,還規定了凡是不登記奴籍的奴隸被發現時,從奴隸商人到奴隸主全部要連坐受刑罰,而且很嚴格,最高是死刑。
因此給奴隸們入籍,成了當時的風氣,奴籍人口一下就多了很多。
至於外族人內遷,是新律法對於異族寬厚的幾個條例出來之後才形成的,特彆是那些被允許在大燕國一府十七州內處於羈縻狀態的外族領袖們,他們開始大量地內遷人口。
袁熙在農稅和徭役上沒法製裁這些異族,隻能選擇人口稅上處理這些異族。
因為,無論是漢人還是異族人,隻要長期在大燕國內生活,都必須繳納人口稅,這是新律法中的基本要求。
結果就是,即使經過一通“輕徭薄賦”,袁熙發現,隻要不打仗,沒有災禍,大燕國的財政絕對夠用,而且每年都能有盈餘。
至於減輕刑罰。例如,對待獄中的囚犯,袁熙特彆下令,除了已明確的死刑犯,其他的犯人,按照所犯罪責的大小,允許家裡人在過年、節的時期,出錢把這些罪犯贖回家中團聚。
另外,如果罪責較輕且沒有造成社會性危害的罪犯,可以直接交錢抵罪。
具體的量刑、贖金和時間都由刑罰司和地方官員進行具體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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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袁熙廢除了在漢末時被改回來的大多數肉刑,改為“刺字”刑罰為主。
至於死刑犯,袁熙甚至要求刑罰司全部交給禦史台重新審理一番,再由中書台、尚書台共同審批通過,才交給袁熙朱批。
為了就是防止有冤假錯案,殺錯了人。
如果說,有什麼東西沒有變化的,或者說在新律法的基礎上更嚴格的,就是一條,那就是鑄幣權。
由於,袁熙一直在鑄造高價值的錢幣,例如有著“漢末舊五銖錢”近百倍價值的“新銅五銖錢”、“銀五銖錢”以及“金五銖錢”。
社會上,一下出現了很多私自鑄幣的情況,所鑄造的錢幣,是介於“漢末舊五銖錢”與“新銅五銖錢”之間價值的一種錢幣,市麵上的價值大概是“新銅五銖錢”的十分之一。
由於“漢末舊五銖錢”實在粗製濫造,已經逐漸在市場上被淘汰,但是袁熙鑄造的“新銅五銖錢”、“銀五銖錢”以及“金五銖錢”,又價值過高,反而導致市麵上流行的“私鑄錢”成了最為流通的貨幣。
為了奪回鑄幣權,袁熙隻能嚴刑峻法,把市麵上搞“私鑄錢”的,都給取締了。
不過,袁熙不是對這些搞“私鑄錢”的一關了之,打擊了那些明顯有著殘民亂市的,袁熙還收編了一部分還算有良心的,成為袁熙手底下的鑄幣機構。
之後,袁熙乾脆把“私鑄錢”改為新錢幣的基礎錢幣,正麵加了“乾元通寶”四個大字,背麵為“大燕銅幣”四個大字。後來,這個錢被簡稱為“乾元幣”,也是官方認定的最低價值的大燕國貨幣。
而原來的“新銅五銖錢”,按照價值,作為過渡幣使用,同樣正麵加了“乾元通寶”四個大字,背麵是“大燕直百”四個大字,其中蘊含了“新銅五銖錢”值一百個“漢末舊五銖錢”的意思。這個錢後來簡稱為“直百錢”,價值是“乾元幣”的十倍。
至於“銀五銖錢”和“金五銖錢”,也都正麵加了“乾元通寶”四個大字,背麵則是為“大燕銀幣”、“大燕金幣”的字樣。它們各自被簡稱為“銀幣”和“金幣”,價值方麵,“金幣”是“銀幣”的十倍,“銀幣”是“直百錢”的十倍。
由於,明確了鑄幣權,以及將市麵上的貨幣進行了規範,大燕國的商業自然蒸蒸日上。
而且,到了袁熙執政末期,他甚至規定一部分比較富裕的地區,百姓不需要用糧食、絲絹、棉麻和羊毛來交稅,直接用錢幣就行。
例如河北府,在乾元十年之後,基本上就是一直讓周邊百姓直接繳納錢幣作為賦稅的。
後來,大燕國的經濟越發繁榮,糧食、絲絹、棉麻和羊毛的相對價值都在持續降低,有些離鄴都較遠的州府,也是會根據實際情況,把糧食、絲絹、棉麻和羊毛等實物,換成等價值的錢幣,上交到大燕國的國庫中。
這一情況甚至導致,袁熙把倭國、林邑國和扶南國的各個金、銀、銅礦掏乾了,也不夠鑄造社會上所需要流通的錢幣數。
最終,袁熙隻能把目光看向西域諸國,因為西域長史府在那邊發現了不少的金、銀、銅礦,隻不過都有人管理著,而且開采效率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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