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這裡為止,如果她在付大慶和李有強離開後,能夠立刻報警的話,那從法律角度而言,她並未構成買凶殺人的犯罪事實。
甚至哪怕在報警後,警方趕到白秀秀的住所晚了點,導致鄭光明已經死亡了。
她隻要請個好點的律師,大概率最終會以緊急避險而被判無罪。
因為在當時這種情況下,她為了確保自己和兒子的人身安全,隻能這麼做,包括付大慶逼她寫下的文字記錄,也是屬於完全被迫的。
隻要她立刻報警,就屬於她並沒有買凶殺人的真實意圖,而是為了自保才這麼做的。
並且在付大慶和李有強離開後,她也完全具備報警的條件,並不存在人身安全依舊受到威脅的情況。
但她沒有,她自始至終都沒有選擇報警。
那不管當時她有多迫於無奈,有多逼不得已,但事後她買凶殺人的事實和意圖是真實存在的。
喬家麗和周奕都很清楚這一點,所以儘管黃豔麗交代了,但她並不會因此在後續的案件判決中,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險。
甚至連減刑可能都沒機會。
但真正諷刺的事情是,三月十六號的晚上,如果她報警的話,不僅可以規避風險。
而且鄭光明照樣會死,因為從屍檢結果表明,鄭光明死於自身的疾病,而非外力。
不管付大慶和李有強去不去殺鄭光明,他應該都是命中注定要死的。
但黃豔麗沒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她不知道,否則也不會這麼做了。
可周奕覺得,回頭其實完全可以讓她知道一下。
談不上殺人誅心,隻是她作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她有權知道情況。
就算警察不告訴她,後續的司法訴訟過程中,她照樣會通過律師知道。
隻是到時候周奕就看不見她在知道真相後的反應了。
人若是不想走上犯罪的道路,那就必須時刻保持底線,也許有些突發情況會讓人猝不及防,但隻要內心堅守那根底線,法律就會還一個公道給當事人。
黃豔麗在三月十六號那天晚上,在彆墅裡麵臨的確實是個死局。
她破局的唯一辦法,就是策反付大慶和李有強,用錢收買兩人。
因為這兩人不是什麼專業殺手,而是生活窮困潦倒不得誌的中年人,為錢殺人者,當然也會被人用錢策反。
這個結果周奕不覺得驚訝,事實上黃豔麗能在那種情況下找到扭轉局麵的辦法,足以證明她不僅聰明,而且心智沉穩。
換一個同齡的女子,估計早就大喊救命,然後被李有強一刀捅死了。
但在脫離險境之後,她的選擇卻最終決定了她走向的命運結局。
但這裡麵可能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付大慶和李有強究竟是不是鄭光明花錢雇來殺黃豔麗和鄭天玉的,周奕持否定意見。
雖說已經抓到了範忠良,通過範忠良串聯起了付大慶和鄭光明這兩條社會關係。
可能存在範忠良替鄭光明物色付大慶這個缺錢的外鄉人作為殺手,來殺人。
但從黃豔麗自己的供述裡,有一個細節讓周奕覺得事實可能並非如此。
就是付大慶在答應黃豔麗的條件後,李有強本能地拿著刀要上樓殺人,他當時要殺的人,自然是鄭光明。
但實際上鄭光明當天並不在家,樓上隻有鄭天玉。
如果兩人是鄭光明雇傭來的,那鄭光明不在家自然是最好的不在場證明,避免了很多麻煩。
但黃豔麗說三月十六號那天,鄭光明是剛從外地出差回來第二天。那為什麼付李二人不在鄭光明出差去的時候下手?這樣的不在場證明就更充足了。
付李二人可是二月份就已經來到安遠了,買凶殺人的事情更是過年之前就有了。
何必等這麼久?
李有強的反應,正好說明了,他們並不知道鄭光明當天不在家。
他們以為人是在家的,所以才會在接受黃豔麗的條件之後,想上樓完成任務。
也就是說,他們當天晚上潛入彆墅的目標,並不是黃豔麗,而是鄭光明。
黃豔麗屬於可殺可不殺的範圍,之所以本來要殺她,是因為悄悄進來的兩人被她發現了。
所以才需要滅口!
但在這過程中,信息出現了一些偏差,黃豔麗認為他們的目標就是自己,並且是有人花錢雇他們來殺自己的。
自然而然就認為,是鄭光明買凶要殺她。
但對付李二人而言,其實是另外有個人雇傭了他們,要他們潛入彆墅,殺了鄭光明。
李有強口中的殺一個是殺,殺兩個也是殺,指的應該是鄭光明和黃豔麗夫婦倆。
可在黃豔麗聽來,這兩個人指的就是自己和兒子鄭天玉了。
所以這一切,可能就是一個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