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這般,本案還是經過了一審和二審,著實顛覆了我對法律的認知,蒙在鼓裡收了錢,難道隻能將受賄進行到底?難道就找不到退錢的理由?所以,對本案啟動再審程序,然後還你清白,當是必然。”
律師事務所主任黎明強如是說。
他還對向北說:“那個時候,如果你從體製內跳出來乾律師這一行,那可真是難以想象啊!說不定我現在還都是在你手下乾嘞!不過,話說回來,證考了之後,你一直未在第一線實際操作,學的那些怕是不夠用嘍……”
對此,向北不置可否,然後向黎明強淺淺一笑。
“按照黎明強上麵說的那些,他似乎已經表明其看過,甚至手裡應該複印有自己在相關部門的留底材料,比如談話記錄什麼的,當然也包括有庭審記錄的複印件……”
“但,當自己向他索要的時候,他為什麼會閃煉其詞,甚至說他沒有和巧舌若簧地說那個庭審筆錄調不到、調不了呢?”
一想到這些,向北就百思不得其解,甚至都有些懷疑自己的案子在彆的人、甚至彆的團夥和組織的眼中真的能有那麼的“重要?”甚至都有些因為自己而把那些人和團夥及組織變得不再是他們和它們自己該有的樣子而懷疑起了人生……
“因為忙不完的工作,因為行賄人的難約,導致你直到那一年的9月才將財物退回。後來,在次年的12月,你有向有關機關如實陳述。你主觀上既沒有將行賄人財物占為己有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取利益,你不具備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你沒有接受過全日製法律教育,但為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你刻苦學習了各門法律知識,早年還順利通過了法考。在你的認知裡,主觀上隻要沒有非法占有賄賂的犯罪故意,那麼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你就應該不構成受賄罪。”
“然而,一審、二審判決均因為你三個月時間才將財物退還,認定你沒有及時退還財物,進而客觀歸罪。其實,何為“及時”?國家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而根據張某楷教授第六版《刑法學》的意見,更是明確了收受他人財物雖未及時退還,但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便不成立犯罪的觀點。”
“那年5月,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者向你送香煙,同月你自己又主動退回了之後,有接受有關部門對你的調查。同年6月,另案行賄人才向你送錢財。然而,令人費解的是,一審、二審均認定你退還錢財的目的是為了規避調查。而這一論斷,卻實質上是倒果為因,實是與通行的哲學觀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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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有詩雲: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陳某良教授將冤假錯案分為“假案”和“錯案”,並坦言糾正“假案”難,糾正“錯案”更是難上加難。我深知,本案就是一起錯案,是對“及時”進行了機械解讀而引發的錯案。”
……
“你說,我聽”
“你說,我聽”
向北與那黎明強相互說著。
“人言,法官認定的事實,不一定是事實,法官認定的是有證據支持的事實,證據還必須是合法的。法官隻能在法律範圍內支持某方的訴求,不支持某方的訴求。這個難理解,又不難理解。”
“人言,一紙判決書並不代表就是案件的真實情況。比如,你借給朋友一筆錢,礙於情麵,沒讓朋友寫借條,又借的是現金,事後你讓朋友還,朋友否認跟你借過錢,或者說他提過,你沒借給他,此時你又無法提供借條或者轉賬記錄,或者隻有轉賬記錄,沒有朋友跟你借錢的聊天記錄,這時,他說轉賬記錄是你還他的錢,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很難支持讓你朋友還錢的。所以,你說,法官認定的事實就是事實本身嗎?”
“人言,不合法但能證明事實的證據,法官也不能采納。提供的證據必須是合法的,不能在違法的情況下獲取證據。因為獲取的證據都是違法的,這時還被采納,那不是鼓勵更多的違法嗎?這不符合法律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比如,提供的錄音錄像如果在公開場合或者自家錄製的,這時是合法的,會被法官采信。如果是在彆人私人空間錄製,則不會被采信,也不會成為法官認定事實的依據。”
“人言,案由或者請求的法律依據適用錯誤,也會不被法官支持。比如,你要解除合同,本身未達到解除合同的條件,你非要起訴解除合同,你讓法官如何支持你呢?”
“人言,犯罪的人都是壞人嗎?真不一定。尤其是那些防衛過當被判刑的人,他們在本能的保護自己的過程中,是無法識彆是否過當的。還有那些不堪家暴的女性,我們又怎麼忍心說他們是壞人呢?還有一些被長期欺負的老實人,最後不堪受辱反擊的……再退一步,那些沒進去的人就是好人嗎?更不一定。”
“人言,法律是事後救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保障,並不是事前保護。不要不相信法律,也不能全依靠法律。之前就有個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結果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隻能無效。”
……
諸如這般,哪能不眠不休?
因為他們已然分不清是誰在說誰又在聽了……
就如同他們分不清自己說的到底能不能得到對方認可,得到外人認同的那樣。
好在?
好在他們曾說了、他們曾聽了,好在他們都曾為向北“那事”著想過,好在他都曾認為向北“那事”翻盤有望……
正可謂:你說我聽,亂言亂語的一個“亂”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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