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前往被告人與被害人所在小區,調取物業監控,得知在案發前幾日,我方當事人與被害人曾在電梯口發生衝突。”
“當時,我方當事人遛狗未牽繩,其寵物犬驚嚇到了被害人,致使其西瓜與可樂掉落摔壞。”
“而在案發當日中午,雙方再次碰麵,發生口角。”
“我有理由做出這樣的判斷:被害人很可能因為這些事情,對我方當事人心存不滿,甚至是怨恨。”
張偉雙眼微眯,語氣驟然變得嚴厲了幾分:
“基於這一點,我有理由懷疑,案發當時被害人與我方當事人的‘偶遇’並非‘偶遇’,很可能是他刻意安排。”
“他故意帶著貴重古董,在特定的時間出現在特定的地方,與我方當事人碰麵,也深知我方當事人有遛狗不牽繩的習慣,很可能會發生一些意外,到時候,古董瓷器破碎便順理成章......”
“而他這麼做,目的就是為了報複我方當事人!”
張偉深吸一口氣,看向法台方向:
“當然,我並非為我方當事人開脫罪責,隻是希望合議庭考慮這種可能性,對我方當事人酌情減輕刑罰。”
雖然在藍水咖啡館,張偉做出這一番推論後便被林北駁倒了。
但這並不妨礙張偉在法庭上繼續提出自己的猜測。
隻要能讓合議庭相信,就可以爭取到較大幅度的減刑,畢竟純主觀惡意的犯罪,與被人算計後實施犯罪行為,雖然造成的危害結果是一樣的,但性質卻相差甚大。
即便不能徹底讓合議庭采納這樣的猜測,但隻要在他們心裡埋下這個懷疑的種子,讓他們意識到有這種可能性的存在,對減刑也是有幫助的。
張偉的這一策略,雖然沒什麼高深之處,卻簡單有效。
“反對!”
張偉話音剛落,公訴人的反對便如期而至。
趙凱旋站起身,高聲道:
“反對辯護人在沒有實證的前提下,針對本案被害人做出惡意性猜測!”
張偉立刻反擊:“雖無實證,但這是基於既定事實做出的合理推測!我們確實需要考慮到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
趙凱旋針鋒相對:“法庭是講證據的地方!”
“民事訴訟才可能會采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刑事訴訟,隻看證據!”
“沒有證據,等於並非事實!”
“反對辯護人無端惡意揣測!”
張偉還想爭取一下,便聽到“咚”的一聲,陳忠漢敲響法槌,沉聲道:“反對有效,辯護人,請拿出證據支持你的觀點。”
張偉無奈道:“我並無證據。”
陳忠漢道:“既如此,便不要再提此事。”
“好吧......”
張偉很是無奈。
卻也沒有辦法。
本身這一招,就算是另辟蹊徑。
能奏效固然好。
可是被公訴人駁倒,也在意料之內。
畢竟,這一切確實隻是推測,沒有絲毫證據。
不過張偉並不氣餒。
這一回合他失利了,還有下一回合!
張偉重整旗鼓,這次,他調轉槍頭,轉向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審判長,審判員,在曝光被害人身份隱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中,我方當事人隻是從犯!”
“首先,這一切的最初提出者,是本案2號被告人陳晶晶,我方當事人完全是受其慫恿教唆,才犯下大錯鑄成大禍。”
“其次,曝光信息也是基於2號被告人的粉絲量和熱度,才得以廣泛傳播,擴大影響。”
“因此我認為,在本犯罪行為中,我方當事人隻是從犯,2號被告人才是主犯!”
張偉直接來了個“死道友不死貧道”。
將這口大黑鍋,甩到了此刻尚未出庭,仍在候審室等候的2號被告人陳晶晶身上。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張偉的聲音在審判庭內響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