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有證據要出示嗎?”陳忠漢看向公訴人席位,沉聲問道。
“有!”
趙凱旋直接站起身,開始出示證據。
“第一份證據,是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轉賬記錄。”
趙凱旋高舉一份證據進行介紹。
“從這份聊天記錄來看,被告人曾先後三次以借錢的名義向被害人索要錢財。”
“而具體的‘借錢’理由分彆是:女朋友意外懷孕要打胎、劃傷豪車要賠償、摔壞勞力士名表要賠償。”
“並且每次都承諾了還錢的期限,但均是逾期未還。”
“這裡的轉賬記錄也表明了三次的金額分彆是:兩萬,三萬和五萬元RMB!”
趙凱旋將第一份證據放下,又拿起一份證據。
“這份證據,是趙凱旋本人的資金流水。”
“可以看到他從被害人手中拿到錢之後,並沒有流向醫院、車主和勞力士專賣店,大部分都用於某賭博網站充值,小部分用於購買私人物品。”
“這份證據可以說明,被告人借到錢之後並沒有用於他所說的用途。”
趙凱旋接著拿起了第三份證據。
“這份證據是根據被告人借錢時候的描述進行取證後所得。”
“其一,是青陽城各大醫院出具的,並沒有被告人交費記錄。”
“其二,是青陽城交警內部查詢,並沒有與被告人有關的出警記錄,也不存在被告人劃傷私家車的事情。”
“其三,根據被告人所說的XX商場,經查,並沒有勞力士專賣店,整個青陽城隻有兩家勞力士專賣店,距離該商場都在二十公裡開外,並且我們也走訪核實過,這兩家勞力士專賣店均聲稱沒有人摔壞過他們的表。”
趙凱旋深吸一口氣,將證據放下,接著道:“這些證據組成了完整的證據鏈,由此可知,被告人向被害人借錢時候所用的理由,均為捏造,均不真實。”
“且被告人約定的還錢期限,均為還錢。”
“時至今日,仍未還一分錢。”
“被告人的行為,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欺騙方法,從他人手中騙取錢財。”
“且金額高達十二萬。”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
趙凱旋身姿挺拔,聲音洪亮。
氣勢如虹。
“此外,康華街道派出所根據被害人提供的信息,獲知被告人除了從被害人手中騙取錢財之外,還曾騙取其他人的錢財,遂進行調查核實。”
“找到了另外五個被害人。”
“這五個被害人也都提供了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可以證明被告人曾以類似的套路,騙取過他們的錢財。”
“這五個被害人被騙金額合計十二萬元。”
“六個被害人總計被騙金額,二十四萬元!”
趙凱旋聲音洪亮地率先展開了攻擊。
“公訴人舉證完畢。”
說完,瞥了張耀陽一眼,坐了回去。
陳忠漢問道:“辯護人要質證嗎?”
吳律師心頭微跳,連忙道:“辯護人不質證。”
質證?
開什麼玩笑?
這案子壓根兒就不存在質證的可能!
那些證據就跟禿子頭上的虱子一樣,明擺著的。
咋質證?
根本就沒有質證的餘地!
這案子吳律師在開庭前自然是進行了充分了解的,根本沒準備質證。
罪名成立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換了任何一個律師來辯護,都是這樣的結果。
吳律師自問沒有逆天改命的手段。
所以一開始他就沒想著質證。
直接承認罪名就完事兒了。
然後再看看能不能爭取一點減刑什麼的。
見吳律師不質證,陳忠漢緩緩點頭,剛要說什麼,便聽到一陣尖銳的聲音響起。
“不是哥們兒!”
“你怎麼不說話?”
張耀陽轉過頭盯著吳律師大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