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卷首語
"律法者,國之權衡,民之繩墨。懸於朝堂則官不敢腐,布於郡縣則民有所依。"——《吳史?刑法誌》
卷首語
《吳史?職官誌》載:"巡按禦史還朝,必具十二事以聞,分列條陳,詳注律法,以候聖裁。"德佑十年冬,謝淵於奉天殿丹墀展開《巡晉條陳》,七十二箱案宗依《刑部卷宗規製》按"吏治、鹽政、驛傳、軍伍"分類碼放,箱角紫銅封條經三司核驗,印泥氣泡分布暗合山西鹽場鹵脈走向。當戶部侍郎周瑄的詰難如刀出鞘,這場本為論功的朝會,終成司法正義與官商勾結的角力場。謝淵捧笏而立,腰間關防與殿角"正大光明"匾額相映,以律法為刃,將三晉大地的貪腐脈絡一一剖開。
杖策驅車拜古祠,凜然生氣想豐儀。
金戈鐵馬忠臣誌,青史丹心國士思。
斷碣殘碑秋草蔓,荒階落葉夕陽遲。
孤臣千載英魂在,猶見山河社稷碑。
臣謝淵稽首頓首,謹以巡晉所察十二事奏陳,每條皆依《大吳律》《大吳會典》
其一整肅吏治對應《大吳律?職製律》卷三第三百二十條)
糾劾貪墨官吏一百二十員,內涉布政司參議、鹽運使、驛丞等職。人證:澤州耆老張元等三十七人畫押口供;物證:侵吞賑糧賬冊騎縫章俱全)、受賄火漆密信二十三封;法證:《職製律》卷三"監守自盜倉庫錢糧"條,贓滿百兩立斬,曾永熙朝例準。已備刑房卷宗七十二箱,首犯李通判等七員,贓銀俱在案。
其二厘正鹽政對應《鹽法條例》永熙朝增訂本卷五第八款)
革除晉王分潤鹽稅舊弊,複永熙五年每引鹽稅二錢五分製。人證:鹽場灶丁王大郎等五十二人驗傷格目;物證:鹽商與晉王密信火漆印泥與晉王府留檔吻合)、分潤銀五萬兩賬冊;法證:永熙帝禦批"鹽稅苛重者可臨時裁奪"《鹽法條例》卷三第十一條)。新增稅銀三萬七千兩,已解戶部,邊軍糧餉文書在此。
其三清厘驛傳對應《大吳會典?驛傳》卷十八第一百零七條)
查獲偽造符驗蠟模四十二枚,涉及晉王府長史司密信傳遞。人證:驛丞王順口供畫押並按血指);物證:熔蠟爐殘件含紅膠土成分,與晉王府私礦吻合)、篡改驛傳收支簿;法證:《驛傳管理條例》"私鑄符驗者斬"條。已焚蠟模於潞安五驛,立碑刻禁約,附修訂稿請聖裁。
其四核減賦稅對應《大吳會典?災傷蠲免》卷三十八第四十五條)
準澤州、平陽等四府秋糧核減六成,依神武二十三年例。人證:受災耆老聯名訴狀三十七枚紅指印);物證:稅糧實征冊三方會簽印信俱全)、糧價碑拓片;法證:《荒政輯要》"災傷過七分者,督撫得便宜行事"條。所減賦稅折銀八萬兩,皆係晉王侵吞賑糧款,賬冊可查。
其五汰除軍伍對應《皇吳祖訓?軍製》卷六第二十二條)
清退占役兵丁八千三百人,內晉王護衛占役三千二百人。人證:被占役兵丁李二等百餘人供狀;物證:刻有"晉"字暗記的甲胄兵器共五千七百件,附軍器局造冊);法證:《祖訓》"宗藩不得私蓄甲兵"條。所清兵器已入府庫,兵丁歸建牒文在此。
其六平反冤獄對應《大吳律?刑律》卷九第一百一十九條)
昭雪冤囚三十七人,內涉晉王長史司刑訊屈打成招案。人證:原平陽府推官趙廉臨終血書;物證:刑房供狀墨跡新舊不一,顯係篡改)、屍格檢驗報告傷處與供詞矛盾);法證:《刑獄條例》"諸司鞠獄,須三審五覆"條。冤囚家屬謝恩狀,皆蓋按察司關防。
其七查劾宗藩對應《皇吳祖訓?宗藩》卷五第三條)
晉王蕭泓私鑄符驗、侵吞賑糧、私蓄甲兵三事俱發。人證:驛站驛丞王順已押解至京)、鹽商吳三等;物證:私軍布防圖蓋戶部關防印)、倉庫賬記平陽粳米四千石)、朱砂密信與晉王府物料賬出入庫吻合);法證:《祖訓》"宗藩不得乾預地方刑名錢糧"條、《大吳律》"私通宗藩"卷十七第二款。相關案宗,謹呈禦覽。
其八整飭倉儲對應《戶部倉庾管理條例》卷四第十六條)
清查州縣常平倉,追回國子監生員捐納糧米二萬石。人證:捐生代表劉煥等具結;物證:倉廒簿冊墨色新舊不一,顯係後補)、納糧戶存根;法證:《荒政輯要》"捐監糧米須即時入倉"條。現糧米已歸倉,附盤查記錄及新製倉封規製。
其九嚴核考成對應《大吳會典?考功》卷十二第七款)
勘正吏部考功司評語不實者十九員,內晉王黨羽七人。人證:考功司吏員張升等三人供狀;物證:被篡改的考成簿紙頁薄厚不一,潞州桑皮紙為證)、晉王賞賜田莊地契;法證:《考成法》"評語需三方會簽,不得私改"條。已另造清冊,請吏部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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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十禁絕私鑄對應《錢法條例》卷七第三款)
查獲晉王府私鑄局兩處,起獲銅模五十一具。人證:私鑄工匠陳大等十三人;物證:紅膠土範模與娘子關地窖土質一致)、廢錢殘片含錫鉛比例與官錢不符);法證:《鑄錢令》"私鑄者斬,家屬流放"條。附私鑄流程圖紙,已呈工部。
其十一申明軍紀對應《軍律》卷二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