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語
《大吳史?德佑政要》記曰:德佑十又四年四月十有七日,帝蕭桓禦乾元殿,麵北而跪,親製罪己詔。時殿中燭影搖曳,紅光盈室,玄夜衛指揮使周顯持鎮刑司貪墨賬冊,跪呈禦前。帝擲筆於地,墨汁濺染禦袍前襟,泣而言曰:“朕承大統一十有四載,竟令豺狼盤踞朝堂,忠骨曝於荒野,此誠朕之罪也!”《鎮刑司檔?勘合錄》補曰:詔成之際,帝取鎮刑司鄭屠所獻狼毫筆,斷其鋒而擲於丹墀,血珠滲於詔紙末行“罪在朕躬”四字之間。鎮刑司舊吏欲奪詔焚毀,玄夜衛千戶李煥以劍格之,劍鋒斫入禦案三寸許,木屑紛揚,帝拍案厲喝:“敢動此詔者,朕必族之!”
憑玉須頒罪己詔,止車應受直臣章。
古之賢君常自省,察納雅言國祚長。
秦皇自恃功蓋世,不納忠言致國亡。
漢武晚歲知悔悟,輪台罪己補滄桑。
唐宗虛懷聽諫語,貞觀盛世譜華章。
明皇後期疏忠良,安史之亂國運傷。
君若賢明臣心聚,上下同德綻榮光。
願君常記興亡事,莫待臨危始惶惶。
德佑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罪己詔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
朕以涼薄之德,嗣守大吳社稷一十有四載。自踐祚以來,夙興夜寐,兢兢以思臻郅治之境,然德薄才疏,終致天威震怒,民怨鼎沸。今痛自反省,罪愆有五,敢以赤誠之心,昭告天下:
其一,失於察權,致蠹蟲竊柄。鎮刑司掌刑名緝捕之責,本為朝廷耳目,然曆任指揮使李謨、鄭屠之徒,結黨營私,貪墨無厭。據玄夜衛所查賬冊,李謨在任之時,私設“黑籍”,凡有不從其貪腐行徑者,輒誣以“通敵”之名,下於鎮刑司詔獄,嚴刑拷掠,至死方休。邊軍糧餉,十扣其七,致使大同衛將士“身中七創而猶戰,斷糧三日而不降”,其慘狀聞之令人泣血。朕竟為其蒙蔽,此朕之罪一也。
其二,怠於聽斷,縱容官官相護。往歲嶽峰一案起,鎮刑司竟與北元暗通款曲,坐視忠良受戮。玄夜衛查獲嶽峰就義前血書,言“李謨賬冊在東甕城”,然鎮刑司舊吏百般阻撓,欲毀證滅口。更有廷臣彈劾邊軍“越職乾政”,朕竟未能立時明察,致使忠魂懸首城頭達三日之久,此朕之罪二也。
其三,輕忽邊患,致忠烈蒙塵。北元犯境,大同衛孤城困守三月有餘,朕輕信鎮刑司“援軍即至”之奏,竟未發一兵一卒以援。及謝淵率軍破圍,方知城內軍民“易子而食,猶死守城門”。嶽峰臨刑之前,刻字“鎮刑司鄭屠”,指節崩裂而誌不屈,朕竟未能早除此奸佞之徒,此朕之罪三也。
其四,蔽於佞言,致法度隳壞。鎮刑司私設“剝皮實草”之刑,凡彈劾其罪者,皆遭此厄。永熙年間,禦史張弘直言鎮刑司貪腐,竟被誣以“妖言惑眾”,腰斬於西市。朕當時偏聽鎮刑司一麵之詞,未加詳查,此朕之罪四也。
其五,罔顧民生,釀成膏肓之疾。邊軍餉銀遭克扣,百姓賦稅卻日增。山東旱魃肆虐,朕雖下詔蠲免秋糧,然鎮刑司與地方官相互勾結,“已征作未征,未征作已征”,小民終未得實惠。更有甚者,強占民田以為“皇莊”,致使流民遍野,此朕之罪五也。
罪證昭彰,朕心惶懼。自嶽峰血書現世,玄夜衛曆時三月,查抄鎮刑司私庫,得黃金十萬兩、田契千頃,賬冊之中,“鄭屠分潤三成”“李謨暗通北元”等語,曆曆在目。更有大同士民張老栓呈獻北元焚餘殘紙,其上“東甕城磚窖十字記”與現場勘驗吻合。鐵證如山,朕方知廟堂之上,豺狼環伺;邊疆之外,敵寇眈眈。
今行雷霆之舉,以正綱紀:
一、鎮刑司指揮使鄭屠、鎮撫使王煥等二十有三人,著即押赴午門梟首,其親族三代,不得入仕;
二、罷黜六部尚書以下貪墨官員百餘人,玄夜衛分赴各省,重查曆年稅賦賬目;
三、追諡嶽峰為“忠武公”,厚恤大同衛殉難軍民,每戶賜田十畝、白銀百兩;
四、改鎮刑司為“理刑院”,歸玄夜衛節製,凡重大案件,須三法司會審;
五、開“直言路”,臣民可詣闕上書,有能指陳時政者,量才擢用。
朕痛定思痛,必改弦更張。朕嘗聞“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今當洗心滌慮,以贖前愆。自今日始,朕每日辰時聽政,未時親閱奏章,申時接見言官。若再有蒙蔽聖聽、貪贓枉法者,朕必效法神武皇帝“剝皮實草”之製,雖親貴亦不寬宥!
罪在朕躬,不敢諉過。朕深知“君者,舟也;民者,水也”,今水覆舟危,朕當負荊請罪。詔下之日,朕將素服減膳,於太廟齋戒三日,親祭嶽峰等忠魂。若天譴不息,朕願以身為質,祈上蒼垂憐,佑我大吳黎庶!
布告天下,鹹使聞知。
德佑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嶽峰絕筆對皇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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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佑十又四年八月十有七日,大同衛西城樓,血書。
臣嶽峰頓首上言,謹呈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