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陛下,此道理何在?
若無道理,恐天下百姓不服。”劉德威茫然。
“其一,與通奸法律有衝突,不好界定,因此按通奸罪論處!
其二,即為收養,自當以兒女論,若是以童養夫童養媳的想法去收養,則違背人倫!
其三,避免挾恩圖報,目的不純。
即便長大就解除收養關係,隻要確立收養關係一天,就不得違背!
若人人抱著目的不純的想法去收養,於幼童何益?
但凡一個幼童出生,隻要是唐人生下來的,他就已經是大唐的百姓。
既然他是大唐的百姓,自然擁有大唐百姓該擁有的一切權力。
而幼童的權利,由於其本身的懵懂和弱小,必須由大人以及官府去維護,夠了嗎?”
“臣,遵旨!”劉德威心悅誠服。
“這世上沒有什麼東西是不變的,當吃飽了沒事的人越來越多,律法將麵對越來越多的挑戰。
記住,製定律法當以人為本,以倫理為核心。
以仁心為體,以法為用!
當一個新的犯罪類型出現,當取百姓之言,並考慮對社稷的危害。
兩相對比之後,以社稷為先,再結合百姓之言,考慮人倫之後作出決定!
就以剛剛的童養媳和童養夫而論,首先就是對社稷不利,因為裡麵可以鑽的空子太多了,與人倫衝突!
或許對部分百姓有利,但卻不是對大多數百姓有利,因此給予禁止!
就算是和離再婚者,各自帶的幼童互為異性,也同樣不得嫁娶。
律法的製定,即以此三者為標準。”
“臣,遵旨!”劉德威再次心悅誠服。
“全麵廢除一切,剃發剃須斷手斷腳等肉刑或者侮辱性刑罰。
把刑法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死刑,一類是勞役刑,設立危害公共安全罪。
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重型犯罪,都是死刑。
所謂危害公共安全,參考標準為對大眾的危害。
比如說,關於點火的罪名,如何規定?”
劉德威奏對道:“主要分為放火和失火兩類,前者故意為之,後者非故意,一般是徒兩到三年。
如糧倉,府衙,宮內,陵寢等特殊地方,則按照最高的判,可判處死刑。
如果不小心燒死了他人,也是一命抵一命,燒死自己家人可酌情減刑。”
“看看,這跟人倫就衝突了,也給了一些故意縱火的人機會!
燒死自己家人,為何要酌情減刑?
不管是故意為之,還是見死不救,都該罪加一等!
故意放火,即為危害公共安全。
不管是燒山還是燒屋,都有可能牽連到其他人,此為重罪。
隻要有確實證據,證明是故意為之,都是死刑!
至於失火罪,若是一不小心把自家給點燃了,救火不及時,波及到了鄰居。
確有救助行為,隻是受限於各種條件未能成功,這種除了賠償鄰居損失,則不上刑罰。
因此,點火和失火罪,分開是正確的。
但一個點火罪,懲罰卻各不相同,是不應該的。
還是那句話,有太多空子可以鑽,一切以公正公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