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子百家散文34)
10、《韓非子》
韓非的主要著作:
4)《定法》—1
原文: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國?”
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於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
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彆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於新法、後令則道之。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托萬乘之勁韓十七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五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而張儀以秦殉韓、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而秦不益尺寸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應侯攻韓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故戰勝則大臣尊,益地也私封立,主無術以知奸也。商君雖十飾其法,人臣反用其資。故乘強之資數十年,而不至於帝王者,法雖勤飾於官,主無術於上之患也。”
問者曰:“主無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對曰:“申子未儘於法,商君未儘於術也。申子言:’治不踰官,雖知弗言。’治不踰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謁過也。人主以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而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故曰:二子之於法術,皆未儘善也。”
釋義:
《定法》是對當時各國變法實踐的經驗總結。韓非認為,商鞅“徒法而無術”,申不害“徒術而無法”,都未能“儘善”,必須把“法”、“術”結合起來,“不可一無”。
所謂“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即公布統一的法令,使人們對賞罰有明確的認識。
所謂“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即要善於識彆和使用人材,加強對臣下的考核。
“法”是公開於臣民的,“術”則獨用於國君。徒術而無法,臣下將無所守;徒法而無術,又不能濟法之窮。
此韓非所以不滿於申、商於一麵的緣故。此篇雖以“定法”標題,實包括“論術”在內。
全篇用問答體,與其它各篇寫作方法不同,足見他行文之善於變化。
注釋:
1、問者:假設彆人發問。
2、申不害:鄭國人,以任術著稱,韓昭侯用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公孫鞅:即商鞅,衛國人。
3、程:估計。
4、隆:極,盛,即頂點。
5、任:能。
6、責:求。
7、課:試。
8、憲令:法令。著:編。
9、慎法:指守法的人。
10、奸令:指犯法的人。
11、師:遵循、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