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難的原因還有,警方需要優先處理暴力犯罪、團夥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案件。
對於經濟糾紛類案件,尤其是證據模糊的,如果每個案子都投入大量警力去深挖“主觀故意”,警力將不堪重負。
這是借款式詐騙刑事立案難的原因之一。
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基層接報案人員法律素養較低,三下五除二就把這類案子簡單歸類為民事糾紛。
還有就是對於基層民警來說,他們每天接觸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
10個來報“借錢不還”的,9個都是民事糾紛,日常接報事務都是些什麼雞飛狗跳的事,懂的都懂,無理取鬨更是一大堆。
還有就是警方習慣於處理“街頭詐騙”,比如掉錢分錢、假冒神醫等手法明顯、主觀惡意一眼可見的案件。
對於披著民間借貸外衣的借款式詐騙,缺乏識彆的敏感性和經驗。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常見的因素。
那就是刑事立案有著嚴格的程序和考核標準。
如果立了案最後無法偵查終結、無法移送起訴,可能會影響單位的考核指標,甚至被追究錯案責任。
相比之下,把皮球踢給法院“建議民事訴訟”是最安全、最省事的做法。
民事官司輸贏警方都沒有責任,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導致了一些民警即便感覺到有問題,也傾向於用“這是民事糾紛”來搪塞受害人。
所以,遭遇借款式詐騙是一件最折磨人的事。
明明感覺自己被騙了,卻連案子都立不上,這種“有冤無處訴”的感覺。
這還不是最折磨的。
最折磨的是受害人明明按照民警指明的方向去法院提起訴訟了,法院立案了,訴訟費交了。
然後,等案子分配給承辦法官,不稀裡糊塗的法官在臨近開庭前一天、或者半天,或者是當庭才看卷宗,一看,臥槽!這哪是民間借貸啊?這明明是詐騙!
心中大喜,又可以迅速結一個案了,運氣可真好啊。
這時候,負責任一點的法官就會向警方出具《犯罪線索移送函》,並附上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正式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移送犯罪線索的同時,法院可能會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滿懷希望去打官司要錢,卻被法院駁回,案件移送公安,一切好像又回到了起點,這都還算是好的,好到可以燒高香、偷笑的程度。
因為有些法官壓根不想去給你移送。
那這部分法官就會恩威並施,軟硬輪番上,說這明明是刑事案件亂七八糟的勸一大堆,讓受害人自己撤訴,自己去報案。
尋常老百姓哪懂啊,法官說的每一句在他們聽來基本上都是“不明覺厲”,傻傻的就把案子撤了。
好嘛,這樣那麼一撤,一旦原告乖乖撤訴,而警方又因各種原因不予立案。
原告就將陷入“民事程序已終止,刑事程序未啟動”的尷尬境地,維權之路被徹底堵死。
因為撤訴意味著本次訴訟終結,如果未來想再提起民事訴訟,需要重新起訴,重新交訴訟費,浪費了之前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那為什麼會這樣呢?
因為法院出具一份《犯罪線索移送函》不是簡單打個電話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