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銀行的莫律師話音一落,白瀟即刻開始反擊。
“辯護人稱c銀行也是被騙子騙了,還有羅列了很多理由稱c銀行是善意第三人。”
“c銀行是否被騙待會兒再說。”
“現在代理人針對c銀行是否可以作為本案的善意第三人,還有,關於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來對辯護人進行一個回應。”
“我方完全認同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也認同登記的公信力。”
“但是,公信力的保護,絕非無條件、無底線的,它的前提是,信賴登記的人,自身必須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
“辯護人反複強調,c銀行看到了‘乾淨的房產證’,所以就是善意的。”
“什麼是善意?善意不是一句‘我不知道’就能搪塞的!”
“善意的認定,必須結合受讓人是否儘到了與其專業能力和身份相匹配的、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
“對方律師說,他們看到了‘乾淨的房產證’所以就是善意的。”
“好!那我請問!”
“一個專業的金融機構,麵對拿著一本剛出鍋,過戶僅數日還燙手的房產證就立刻來申請巨額抵押貸款的房產,難道不應該產生最基本的、職業性的警覺嗎?”
“這就好比一個五六歲的孩子拿著金條去當鋪,當鋪難道不該懷疑金條的來源嗎?!”
“麵對一份24小時內炮製出來的虛高價評估報告,麵對一個收入與貸款規模嚴重不匹配的借款人時,它依然選擇閉上眼睛,按照最高額度發放貸款!”
“這還能被稱為‘善意’嗎?”
“當然不!這在法律上,叫做‘應當知道而因重大過失未知情’,或者說,是一種‘放任風險發生’的間接故意!”
“公示公信原則,保護的是基於合理信賴的交易安全,而不是為那些玩忽職守、甚至可能心照不宣的金融機構提供的‘免罪金牌’!”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華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的明確規定,因重大過失而未知情的,不應當認定為善意。”
“判斷是否構成重大過失,應當根據交易的對象、場所、時機等是否符合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是否儘到了與其專業身份相匹配的合理注意義務。”
“辯護人,請你解釋解釋,c銀行在本案中的一係列操作,從神速放貸到無視評估瑕疵,再到放棄對借款人基本資質的審查。”
“這裡哪一點符合一個專業金融機構的交易習慣?哪一點儘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如果這都不算重大過失,那法律中重大過失的概念將形同虛設!”
“任何一家銀行都可以通過‘裝睡’來規避責任,最終的結果將是金融秩序的崩壞和無數真正善意民眾利益的犧牲!”
麵對白瀟攻勢,莫律師他扶了扶眼鏡,短暫地沉默了幾秒,然後做最後的掙紮:“我方仍然需要強調幾點,懇請法庭予以考量。”
“金融機構的業務操作,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工程。”
“我們不能、不能僅僅因為個彆環節可能存在的瑕疵。”
“全盤否定整個交易的合法基礎,以及一個運行多年的、旨在保護交易安全的法律製度,指善意取得。”
這裡莫律師主要是試圖將水攪渾,把c銀行的嚴重問題輕描淡寫為“個彆環節瑕疵”,並拉上整個善意取得製度來給自己壯聲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