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_三國之謀伐_线上阅读小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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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1 / 2)

一連幾日,各地送來的案件都有三公曹的令吏陪同審理,這讓廷尉的人很奇怪。

隻是令吏說是例行公事,他們不會妨礙廷尉,便也沒說什麼。

而關於邊境胡人事務,這其實是個燙手山芋,處理得好不加分,沒處理好容易鬨出問題,大鴻臚也樂得把權力還給尚書台。

清查人口和丈量土地,是尚書台分內之事,陳暮派了民曹去與少府那邊溝通,新任少府樊陵是花錢買的官,與宦官交往私密,因此沒有什麼異議。

至於財政方麵的問題,尚書台並不管,由大司農的都內府、皇帝的水衡尉、少府禁錢司掌管。

其中都內府負責全國官員的工資以及公款開支,到明清時期,被稱為國庫。

而水衡尉和禁錢司就是皇帝的私有財產,後來被稱為內帑。

所以尚書台插手不了財政。

目前能夠做的就是執掌民生、與各州刺史部積極溝通,看看各地兩千石太守國相有沒有瀆職現象。

刺史是沒法罷免太守國相的,一般來說,刺史發現某地兩千石有問題,就向朝廷中央報告,由三公同意之後,就可以對這人進行處置。

但尚書台可是有個二千石曹,其實就是用來分三公之權,慢慢把三公架空之用,如今陳暮收權,以後各地郡國太守就由尚書台與各州刺史進行溝通,文書也會送到尚書台來。

這就相當於直接截了三公的胡,如果遇到強悍的三公,沒準真要找上門來搞事。問題是現在的司徒許相,太尉曹嵩都是宦官派係,而司空張溫也相差不多。

所以如果張讓出麵,這一部分權力收歸尚書台,應該是沒有什麼太大問題。

真正麻煩的是選官察官以及年末終考課州郡事。

後來的吏部為什麼是天官?

因為手中握有這兩項權力,可以罷黜官員和錄取官員。

而現在這兩項權力,分彆在皇帝和三公九卿手裡?選官察官在西苑呢?除了受到朝官舉薦並且天子同意的官員以外,天下大部分官員都在掛牌出售。

而年末終考課州郡事一般是由三公主導?九卿為輔?檢查各自隸屬官員,對他們進行考核?確定淘汰掉一部分不合格官吏。

到了地方上,則由刺史和太守分彆主導?刺史那邊是彆駕從事?而太守那邊則會派遣督郵。

如此層層遞進,太守檢查地方小官吏,刺史檢查太守和縣令,中央檢查太守和刺史?形成了一個相當完善的監察體係。

陳暮要是想對這兩個方向動手?如果隻是安插幾個人手還好,比如曹操的叔父曹鼎,就曾經在做尚書令的時候,將曹洪安排為蘄春縣令。

可要是將各地發來的任免文書截留,想利用尚書令的權力憑自己心意任免官員?那無疑是動了包括漢靈帝在內所有人的蛋糕。

所以今年年末,對於陳暮來說是一場很大的考驗。如果他想有作為?想要罷黜淘汰一些貪官汙吏或者利用裙帶關係上位的無為官員,遇到的阻力簡直比天還大。

不過這件事情?陳暮還沒有腦子抽抽到得罪所有人的地步,畢竟他又不是包拯?得罪皇帝加上滿朝官員做什麼。

因此他的打算是該怎麼樣就怎麼樣?頂多摻摻沙子?弄點任人唯親之類的就行了,沒必要搞事。

一連十幾日,權力在慢慢收攏,政務處理井井有條。

但處理政務嘛,難免不能麵麵俱到。

這一日廷尉吳恭就找上門來。

“陳尚書,此案件明明沒有問題,緣何發還重審?”

吳恭來勢洶洶。

如今朝堂上下,三公九卿大部分都是買官而來,陳暮有皇帝的支持,想要從他們手裡奪回權力並不困難。

唯有廷尉不太好處理,因為吳恭家裡三世廷尉,法學世家,擁有法律權威。

“大理何故發怒?”

陳暮跪坐在主位上,平靜地飲了一口茶。

大理這個稱呼來源於“夏”,《禮記·月令》記載,夏有“大理”。意思是主管審判的大法官,地位就相當於後世最高法院院長。

到秦漢時期,大理變成了廷尉,漢景帝的時候又改為大理,到漢武帝時又改為廷尉,反複更迭了幾次。

到了隋唐以後,就正式改名為大理寺,這個寺,並不是寺廟,而是官署名稱。

而在漢朝,廷尉長官俗稱為大理,意思是“執掌法律之人”。

雖然廷尉是九卿之一,中兩千石高官,但靈帝以來,廷尉的權力大半都歸了閣台,有時廷尉還得當尚書令的下屬,審理案件必須聽從尚書令,所以陳暮也不虛他。

吳恭將案件丟在他的桌案上,冷冷道:“尚書令自看。”

陳暮見他好像真的生氣了,便站起來,拉著他的手往旁邊桌案上推,邊拉邊笑著安撫道:“大理先彆動怒,有事好商量。”

“哼。”

伸手不打笑臉人,吳恭冷哼一聲坐下。

“大理是要茶還是要酒?”

陳暮又坐回了自己的位置,邊翻看案件公文邊問道。

漢人喝飲料,基本也就這兩樣,就跟後世來客人要上茶是一個道理。

“酒。”

“給大理上酒。”

陳暮吩咐了一句,再看了一眼案子,心裡就有了腹稿。

“不知尚書令看得如何?”

吳恭喝了一口酒,詢問道。

陳暮點點頭:“原來是弘農郡的盜竊案,我正打算下公文對大理與弘農太守士孫睦以及陸渾令郭永申飭一番。”

吳恭臉一黑,道:“這麼說,尚書令是覺得我量刑有問題,要責難於我?”

“量刑沒問題。”

陳暮笑了笑:“《刑法誌》言,取其非物謂之盜,《律令》曰:盜二兩金者棄市,此人臧(贓)獲,得失物直(值)三兩金,棄市無可厚非。”

盜竊罪在漢朝是極大的罪,分為四個等級,偷1錢22錢或者價值122錢的物品,罰金1兩。

偷110錢到22錢的物品,罰金4兩。

110到220,關3年。

220到660,關5年。

660枚五銖錢到二兩金之間,無期徒刑,臉上刻字。

二兩金以上,棄市。

一斤金子價值一萬錢,十六兩為一斤,那麼一兩金子就是625錢,二兩金子,就是1250錢。

棄市是什麼意思呢?

就是帶去鬨事街頭,人多的地方斬首。

到明清時期,就是菜市場行刑。

想象一下,現代偷幾千塊錢被判死刑是什麼概念。

這還是漢朝,法律已經算是寬鬆了一些,秦朝的法律更嚴苛,偷盜罪幾乎與殺人罪並列。

隻要你敢偷,哪怕1毛錢,也得服徭役30天。

從秦簡《法律答問》裡來看,基本上就是犯點小罪坐牢服徭役,中罪就是死刑,大罪不用想了,直接連坐。

如此嚴酷的律法,也難怪秦二世而亡。

“既然量刑沒錯,那是何意?”

吳恭臉色就更加不好看,把廷尉已經蓋章要斬首的犯人臨時叫停,硬生生又拉回死牢裡,這無疑在打廷尉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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