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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月考(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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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考第一,筆墨紙硯,銀子,以及各種各樣豐厚的獎勵應有儘有。

更彆提讓人心動的藏書閣2樓3樓,的通行證,光山長授課這一條,就已經讓無數人瘋狂。

可以說每一個人都拿出了自己百分百的狀態,來拚這一次的機會。

而當這個月的月考考卷發下來,眾人也算是明白了月考的難度。

本來以為跟平常的小考應該沒什麼區彆,現在發現區彆還是有一些的。

光一個出題的套路都不一樣,比如說最簡單的經義題。

隻要你答得出下半段就行,可是致遠書院,卻不隻是讓你這麼輕易糊弄過去。

不但會重複顛倒,而且,非常的出其不意。

也就是說你沒有把這些四書五經讀的透徹或者是能夠倒背如流,光是第一階段的考題,估計都能讓人感到蒙圈。

好在張時安的記性還是很不錯的,隻是審題的時候需要格外的小心。

但是也不能耽誤太長的時間,因為考試也是有規定時間之內的。

可能是題海戰術做多了,張時安對待這種模式非常的熟悉。

反正先快速的過一遍。

等到把那些難的題解決之後,再重新回過頭來細細檢查。

這樣一個是能夠節約時間,儘快的提高效率,二也是能夠,與其他人拉開距離的關鍵點。

再次看到熟悉的律法題,張時安沒有絲毫的猶豫。

現在他反而覺得律法題更加的簡單,畢竟隻要達到足夠嚴謹。

像這種看起來複雜的語法題,簡直就是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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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對律法書翻的不夠多,琢磨的不夠透徹,那麼還是十分棘手的。

就比如眼前這一題

“某年,江南某縣有一富商,名喚李萬金,家財萬貫,膝下有一獨子,名喚李承嗣。

李萬金年邁,欲將家業傳於其子,遂立下遺囑,言明家產儘歸李承嗣所有。

然李萬金有一妾室,名喚柳氏,柳氏生有一女,名喚李婉柔。

李萬金生前對柳氏母女頗為寵愛,然遺囑中未提及柳氏母女分毫。

李萬金去世後,柳氏母女不服,訴至縣衙,稱李萬金生前曾口頭允諾分給她們部分家產,且有家仆為證。

李承嗣則堅稱遺囑為父所立,家產當歸其一人所有。此案如何斷?

看起來挺複雜的對不對?但隻要按照他的題乾去理清楚這個順序,解決的方式也很簡單。

此案涉及遺囑繼承與口頭承諾之衝突,且牽涉妾室與嫡子之爭,頗為棘手。

依《大勝律例》,遺囑繼承為法定繼承之優先,然若有證據證明遺囑之外另有約定,亦需酌情考量。

首先,縣衙需查驗李萬金所立遺囑之真偽,確認其是否為李萬金親筆所書,且有見證人簽字畫押。

若遺囑真實有效,則依律應優先執行遺囑內容。

查證口頭承諾柳氏母女聲稱李萬金生前曾口頭允諾分給她們部分家產,且有家仆為證。

縣衙需傳喚相關家仆,查證其證言是否可信。

若家仆證言確鑿,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有誣告之嫌,則可認定口頭承諾存在。

再權衡情理與法理依《大聖朝律例》,妾室雖無嫡妻之地位,然若家主生前對其有特殊照顧,且確有口頭承諾,則需酌情考慮其權益。

李婉柔雖為庶女,然亦為李萬金血脈,若全然剝奪其繼承權,恐有違情理。

綜合以上查證,縣衙可判李承嗣繼承大部分家產,然需從家產中撥出一部分。

作為柳氏母女之生活所需。具體數額可依家產多寡及柳氏母女實際需求而定,以示公允。

此案雖依律當以遺囑為準,然情理亦不可廢。

法理與情理相權衡,方能顯律法之公正,亦能慰逝者之靈,安生者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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