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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審判(2 / 2)

“有,我懷疑這起交通肇事案說不定是預謀殺人案。”

“反對!公訴人一直在進行主觀臆測!我覺得公訴人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要是再度發生這樣的事情,我想我可以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請起訴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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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殺人,這個詞再度的讓旁聽席人鬨起來,這些記者甚至都不再竊竊私語而是大聲交談了。見場麵有些混亂,審判長不得不敲擊法槌,要求保持肅靜。

“公訴人,你說的事情和本案無關,你還有彆的證據可以提供嗎?”

“有,審判長。請允許播放一段視頻。”

在得到審判長允許後,一段視頻播放出來。這是一段記者對賈氏集團董事長賈曆炫的采訪,在5年前,也就是在2008年的時候天青市發生了一起霸淩事件。雖然整件事情裡霸淩的女生一直沒有出現,但還是有一些媒體挖掘到一些信息。他們認為這個女生就是賈氏集團董事長賈曆炫的女兒,因此才有了這段采訪視頻。後來經過媒體的挖掘,也證實的的確確是賈泫雅進行了霸淩,賈曆炫為此還專門召開了道歉會。

“公訴人,你的這段視頻想要表達什麼?”

“審判長,這段視頻中提到的被霸淩女生叫王琳琳。其被霸淩的原因就是被告將咖啡打潑在其身上。所以,被告因為一點小事情就展開報複行為,而且後來發生的另一起霸淩事件似乎也和被告有關。所以在這件事情上,她很有可能實施預謀殺人。”

“反對!公訴人這是在誹謗我當事人!2008年霸淩事件的的確確是有發生,但已經取得受害者家屬的諒解書。後麵發生的事情沒有經過任何一個司法機構確認,隻是媒體的臆想而已。而且公訴人不能因為一次事件就給我的當事人進行定性!”

“反對有效。公訴人有沒有彆的證據可以證明?若是沒有將進行最後的陳述環節。”

“沒有。

“被告律師有嗎?”

“有,我請求一個監控畫麵。”

最後一個監控畫麵是在一個會所裡,時間為2013年11月11日。從視頻的清晰度來看,這個段視頻明顯是偷拍的。視頻內,一個中年男子趴在床上,一個女技師正在給他按摩,那雙玉手撫摸著男子的最敏感的地方。雖然看不清男子的臉,但從他口中發出的聲音感覺到他很舒服。接下來,男子的電話響了起來,他還是趴在床上,但接起了電話。

因為是偷拍的,所以聲音不是很清楚,尤其是電話那頭的聲音根本聽不見。

“學院路?11點左右?”

“你說那件事情啊。那個蘭博基尼撞人了,不過那晚太黑,路燈也不亮,司機應該看不清。我估摸著司機應該以為撞到貓狗了。再說了,那地方誰敢停車下來看啊。”

看著偷拍的監控畫麵,公訴人的心裡一沉。她明白,自己在這一場審判輸的可能性已經很大。不過她並沒有表現的很沮喪,她還要進行最後一搏。

“被告律師,我想問一下這段視頻從何而來。你又怎麼證明視頻裡男人所說的話是真實的?”

“視頻中人是鼎興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副總王楠。審判長,我要求證人上場。”

“準許證人上場。”

在得到審判長的許可後,身穿西服的王楠走進了法庭。和視頻裡相比,現在的他明顯憔悴了許多。

“證人需要進行陳述嗎?”

“我要說的其實和視頻裡的一樣。”

“好,那公訴人現在可以對證人進行提問。”

這是公訴人最後的機會,她扶了扶自己眼鏡,調整了一下。

“被告證人,2013年11月10日當晚11點55分你是否在學院路。”

“在。我在學院路。”

“請問你在哪裡做什麼?”

“我準備去開車。我的車停在天青大學附近。”

“根據警方的調查,事發地點沒有目擊證人。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證人請考慮後再回答我的問題。”

“我確實在那裡。”

“你平時開車嗎?”

“開。”

“平時開車聽電台嗎?”

“聽。”

“警方在事故發生第二天通過各大媒體新聞、車載電台等方式尋找目擊證人。你既然開車且聽電台,你不可能不知道警方在找目擊證人。根據我國《執法人員法》第三十四條第一小條,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我……我忘記提供線索了。”

原本鎮定自若的證人在聽到公訴人的話後變得緊張起來。從他的麵部表情來看,他並不想回答這個問題。

“忘記了?之前的視頻裡你可是清楚的向電話那頭炫耀你目睹了整件事情。”

“我……”

“審判長,我嚴重懷疑被告律師提供的證人證詞的真實性!”

“我……我是不敢說而已!”

“不敢說?”

“好吧,我說。”

在公訴人的一再逼問下,證人有些崩潰。在旁聽席的許諾雨表現出極度的擔憂,不過孫沁菲還是穩如泰山的樣子。沒過多久,證人似乎下了一個很大的決定,臨近崩潰邊緣的他突然抬起來頭,將自己試圖回避的事情說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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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沒有去提供證據是因為我背著老婆在和一個女學生約會!她是天青大學大二的學生。我在競選我們公司的銷售總監,所以不敢將約會的事情暴露出來。”

證人的話讓法庭再次的熱鬨起來,記者們又抓到了一個爆炸性的新聞。雖然鼎興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及賈氏集團,但這家公司有著悠久的曆史。其王楠本人也是經常出現在各新聞大媒體上的人物。

“肅靜!肅靜!”

“肅靜!肅靜!”

審判長的法槌再度的敲響,但這一次的、卻沒能夠將整個法庭安靜下來。所以審判長連續喊了四聲肅靜。

“被告證人,你所在的地方在學院路,那裡除了有一個廢棄的廠房就沒有彆的建築了。你怎麼可能在那裡約會?”

在法庭安靜下來後,公訴人立刻向證人問出了問題。

“我就是和她在廠房裡。那裡有一些員工宿舍。要知道之前那裡就是鼎興藥業的廠房之一,主要負責藥品包裝盒的生產。後來因為設備老舊等原因,廠房停止使用了。”

“我再問一個問題,剛才的視頻明顯是偷拍的。你知不知道自己被人偷拍了?”

“一開始不知道,後來知道了。這是我們那另一位銷售副總安排偷拍的,他是我競聘銷售總監的對手之一。”

“那視頻裡和你通話的人是誰?”

“這個問題我無權回答。”

“審判長,我問完了。我覺得證人的證詞不能直接的證明他當晚就在事故現場。所以我有理由懷疑證人所說的一切的真偽。”

“被告證人,被告律師,你們是否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證人當時就在事故現場?”

審判長看向了穩如泰山的孫沁菲以及王楠問道。

“有。我要求第二位證人上場,請審判長。”

“準許上場。”

在審判長準許第二位證人上場的時候公訴人就意識到自己已經徹底的輸了。因為作為一個參與多次審判的公訴人,她已經猜到第二位證人是誰了。

“請問證人的身份。”

第二位證人是個和王楠一般年紀的人,在他達到證人席後審判長開始進行詢問。

“我是鼎興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副總張淩。”

“請證人進行陳述。”

“我和王楠在競聘銷售總監。為了能夠獲勝,我不擇手段。為此我一直在跟蹤他,希望獲取一些有用的負麵信息。11月8日晚上我一直跟蹤王楠來到了天青大學。之前就有傳聞他有一個小三就讀於那裡—”

“被告證人,我們在說11月10日的案件,你說的卻是11月8日的事情。”

張淩的話還沒有講完就被公訴人打斷了。不過這一行為引起了孫沁菲的不滿,她向審判長提出了抗議。

“請公訴人注意,讓證人陳述完後再進行質疑或者提問。”

“11月9日上午我找到了那個女學生,她完全是個拜金女。在我金錢的誘惑下,她告訴我全部的事情以及11月10日約會的事情。也就是在那天我找人在他們舊工廠約會的宿舍裡安裝了針孔攝像頭。現在這段視頻視頻還在我的電腦裡。我的陳述完了。”

“公訴人可以提問了。”

“我沒什麼可以問的。”

公訴人在之前就知道自己已經輸了,所以她不再繼續進行詢問。

“被告律師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有。由於證人的視頻過於的汙穢,所以我就不在庭審現場播放了。我這裡有最後一段監控視頻請求播放。”

“準許播放。”

最後一段視頻是天青大學附近的停車場,視頻開始時間為2013年11月11日淩晨12點15分,結束時間為2013年11月11日淩晨12點20分。視頻內容為證人上車並開車離開停車場。

“根據舊廠房視頻裡我方證人離開的時間以及停車場視頻抵達時間來看,我方證人用時25分鐘。一般人步行的速度約是3—6kh,所以25分鐘正常行走大約是1500米左右。剛好,從舊廠房到天青大學停車場距離為1500米左右。所以從兩個視頻結合來看,我方證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有在場證據,也就是說他完全目睹了整個事故發生過程。”

“雙方還有補充說明的嗎?”

見孫沁菲在說完後不再繼續,審判長決定結案。

“沒有。”

“現在休庭30分鐘,由陪審團進行裁決。”

根據《審判法》規定休庭期間,由陪審團進行裁決。其餘無關人等都不得逗留在法庭內。一時間,法庭外麵的走廊擠滿了記者,他們都在談論剛才整個審判過程中發現的新聞。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這次的案件已經十拿九穩了。不過我還是很好奇為什麼賈氏集團隻是派遣了公關部的人過來,而非律師團隊。最主要的是現場沒有保鏢。要知道賈曆炫一直對賈泫雅保護的很好。雖然他們的律師團隊目前可能很忙,但一兩個人還是可以派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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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諾雨沒有選擇和記者們紮堆在一起,她和丁研來到了一個較為偏僻的角落。

“要是根據我們之前的分析來看,這個賈泫雅的存在完全是為了控製賈曆炫。也就是說她的保鏢並不是賈曆炫安排的,而是她背後的人。從這一次的公共交通事件來看,我覺得賈泫雅已經成為了一顆棄子。”

在庭審的時候丁研就一直在思考在泰安酒店所思考的問題,在休庭前她經過一係列分析後得到了答案。

“而且公關部裡一定有她背後勢力的人,因為我注意到她幾次回答問題都看向了公關部方向。”

丁研沒有停頓,她繼續說道。

“棄子?這很正常,現在賈氏集團屬於泥菩薩過河,他們自然要想辦法挽回局麵,同時又需要一個人來承擔這一切的後果。不過這樣很好,我們可以將賈曆炫綁架,畢竟現在她的防護是最薄弱的時候。”

“孫姐的信息,她說法院外有一輛白色的依維柯,司機和車內的兩個人應該是個退伍軍人。”

就在許諾雨和丁研在分析目前情況的時候,法院外的孫芯瑤發來了消息。

“如果真是棄子,這輛車就是接賈泫雅上路的。告訴周曉涵。一定要盯住這輛車。我們在庭審結束後想辦法跟上去,綁架賈泫雅。”許諾雨說道,“同時聯係陳思哲,讓他也做好準備!”

“可是第六室的人怎麼辦?雖然他們沒有在庭審現場露麵,但是一定一直在監控賈泫雅。你說過,那些人連你都很難對付。”

“這是我們唯一的辦法。我們需要賭一把。即便監控了賈泫雅,我們也要在他們來之前問出一些事情!”

在陪審團做出裁決後,庭審最後的階段開始了。審判長敲擊了一下法槌,示意保持法庭安靜後看向了被告賈泫雅。

“被告,現在請你作最後的陳述。”

賈曆炫在得到許可後並沒有馬上的開口,她看向了旁聽席上賈氏集團的公關部那些人,似乎是在獲得許可一樣。不過和開庭的時候一樣,公關部那些人一個個都麵無表情的坐著。要不是偶爾的小動作,還真的會被誤認為假人。

“我沒什麼可說的了。”

“現在對家住雲夢路,雲澤社區,忘憂閣1號的賈泫雅女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案進行宣判,全體起立!本院認為被告賈泫雅肇事逃逸罪不成立。但被告人觸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輕微事故,致人輕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輕微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予以賠償。因被告未購買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所有賠償由被告本人承擔。現判決如下,被告賈泫雅觸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根據醫院治療所花費金額及精神損失費,賠償受害者3萬元整,限判決生效之日起20天內付清。”

隨著法槌的落下,賈泫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案結案,賈泫雅也被賈氏集團公關部的人帶離庭審現場,不過等待他們的是法庭外大批的記者以及隱藏在記者內部的第六室特工和許諾雨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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