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圍繞土地的爭端,在剛正不阿的年輕知縣手中,得到了公正的裁決。
太康知縣李椿的判決,無疑是向太康縣乃至整個北方的士紳地主,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
朝廷這次,是來真的了!
太康縣衙,燈火通明。
後衙,知縣李椿將自己關在書房中,挑燈夜讀,伏案疾書,開始了清查太康縣土地的準備工作。
打開手中厚重的戶籍黃冊,,李椿神情嚴肅,仔細分析著本縣的土地記錄,以及其中錯綜複雜的家族勢力。
太康縣地處中原腹地,土地肥沃,自古便是豪強盤踞之地。
縣內有名有姓的家族勢力,不下數十個,既有依靠財富兼並土地的小地主,也有世代傳承、盤根錯節的頂級豪強。
被稱為“土豪士紳”的家族,其田產至少需達到五百畝以上,否則僅能算作“自耕農”或“小富農”,無法在地方治理中擁有影響力。
而縣域內九成以上的土豪士紳,其田產規模通常集中在兩千至一萬畝之間,屬於中等士紳層級。
至於縣域內的頂級豪強,其田產上限則可達到五萬畝,甚至在北方一些偏遠地區,能突破十萬畝。
這類家族若超過這一規模,往往會“跨縣發展”,將勢力延伸至周邊州縣。
土豪士紳家族的田產規模,與其在地方的“政治話語權”直接掛鉤。
他們的科舉功名秀才、舉人、進士)、官場關係是否有族人在朝中任官)、宗族勢力是否掌控鄉級治理權),共同決定了他們兼並土地、對抗朝廷清查的能力。
李椿將太康縣這些家族勢力分為三類,心中有了大致的清查策略:
第一類:基層小土豪。
這類家族通常沒有科舉功名,僅靠財富兼並土地,田產規模在五百至兩千畝之間。
他們多為“鄉村富戶”,靠經商、放貸或小規模兼並起家,沒有政治特權,僅能在一村或數村範圍內掌控土地,是縣域內最常見的“土豪”。
小土豪通常擁有一個到兩個莊園,雇傭十到三十名佃戶,田產以“中低產田”為主,且多分散在本村及鄰村,避免過於集中引發官府注意。
例如,東鄰鄉的王姓富戶,靠販賣糧食起家,在周邊三個村兼並土地一千兩百畝,但登記在冊的僅有八百畝,其餘四百畝則“寄名”於佃戶名下,每年收租米約一百五十石按畝產一石、租率百分之五十計算)。
這類小地主,因缺乏政治背景,無力對抗知縣的清丈。
若被查實隱瞞,多會選擇“補繳稅款”而非硬抗,是清丈中最易被突破的群體。
第二類:中等士紳家族。
這類家族擁有科舉功名或基層官職,掌控鄉級權力,是縣域內的中堅勢力,田產規模在兩千至一萬畝之間。
他們多有族人考取秀才、舉人,或擔任裡正、主簿等基層官職,憑借身份豁免權秀才免徭役)和基層治理權裡正負責土地登記),大規模兼並土地,田產覆蓋數個鄉。
這些家族通常擁有三到五處莊園,核心田產為沿河灌溉區的高產良田,並控製部分宗族祭田和學田名義上免稅,實際歸家族支配)。
他們可以通過賄賂縣衙吏員,長期隱瞞一到三成的田產。
例如,太康縣的顧氏家族,族中有兩名秀才、一名縣丞縣衙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