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元年七月初五,汴京的盛夏悶熱難當,亦如此刻趙頊的心境。
河北的旱蝗雖因全力救災而未至全麵崩潰,但持續的災情如同一個不斷滲血的傷口,消耗著帝國的元氣。他每日批閱著如雪的奏章,幾乎每一份都帶著焦灼的氣息。
這一日,皇城司都知李憲照例入福寧殿,密報各方動態。趙頊仔細詢問了河北流民安置的最新進展、漕運疏通後的糧草抵達情況,以及西北綏州城防的修築進度。李憲一一據實回稟,條理清晰。
問罷這些軍國要務,趙頊揉了揉眉心,略顯疲憊地隨口問了一句:“還有其它要緊事麼?”
李憲略一沉吟,躬身道:“回大家,軍政大事如前所奏。
此外……近日東京士林、茶坊酒肆間,最熱議之事,並非天災,而是一樁來自登州今山東蓬萊)的刑名案子——‘阿雲案’。
因其涉及律法根本,爭議極大,乃至兩府、台諫、太學之中,亦有暗流湧動。”
“阿雲案?”趙頊抬起眼,露出一絲疑惑。他日理萬機,一樁地方刑案,若非極其特殊,絕無可能傳到他的禦案前。
李憲知道皇帝不明就裡,便詳細陳述起來。這樁案子,恰好成為了熙寧初年思想交鋒的一個絕佳縮影。
阿雲案始末與爭議焦點
案件本身並不複雜,但牽扯出的法律原則問題卻極為深刻:
案發:熙寧元年春,登州女子阿雲,在母親亡故的服喪期內,被貪圖聘財的叔父,強行許配給當地一個叫韋大的男子。
阿雲不願,但抗爭無力。婚後,阿雲見韋大相貌醜陋,加之心中鬱結,竟在一天夜裡,趁韋大熟睡之機,手持利刃,意圖殺害韋大。
混亂中,阿雲砍傷韋大十餘刀,但未能致死,韋大幸存,僅斷一指。
自首:案發後,官府尚未查明真相,阿雲便在審訊中主動交代了全部罪行。
此案的關鍵,在於如何適用大宋律法《宋刑統》,其中涉及幾個核心爭議點:
首要問題:阿雲與韋大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觀點:
依據《宋刑統》,“居喪嫁娶”屬於“違律為婚”,其婚姻關係無效。既然婚姻無效,阿雲殺韋大,便是謀殺普通人。
另一方觀點:儘管“違律為婚”,但既已訂下婚約古代流程走了一小半,還沒有全部走完),在官府未判決離異前,韋大在法律上仍是阿雲的丈夫。
阿雲殺韋大,便是妻謀殺夫,屬於“惡逆”重罪,量刑天差地彆。
核心問題:阿雲的行為屬於“謀殺”還是“故殺”?能否因自首減刑?
《宋刑統》規定:“謀殺”者,謂有預謀,蓄意殺人。
“故殺”者,謂臨時起意,非預謀殺人。對於“謀殺”罪,處罰極重;而“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意指如果因其他罪行如盜竊)導致殺傷人,自首可免盜竊之罪,但殺傷罪仍需論處。
但對於“謀殺”這種重罪,自首能否減刑,律文存在模糊地帶。
司馬光等人的強硬解釋:此案中阿雲持刀夜入,顯屬“謀殺”。而“謀殺”屬於“十惡”不赦之重罪,自首不得減刑,理當判處死刑。
反對者的情理法辨析:
動機考量:阿雲作案,事出有因。叔父“違律為婚”在先,將其推入火坑,其情可憫。
後果輕微:韋大未死,僅受輕傷。
自首情節:阿雲主動交代,節省了司法資源,體現了悔過態度,應予以鼓勵,符合立法本意中的“寬恤”原則。
因此,應認定其行為情節較輕,或可論證其非“謀殺”而屬“故殺”,並因自首予以大幅減刑。
此案在登州地方審理時,就因這些爭議久拖不決,最終作為疑難案件上報刑部,乃至驚動了朝廷。
趙頊為了減少司馬光對朝政大計的議論乾涉),同時也看重其精通典章、秉性剛直,便任命他“判審刑院”,專門負責審核全國各地的疑難案件。阿雲案,正好落在了他的手上。
司馬光接手後,展現了他作為傳統儒家士大夫的鮮明立場:禮法重於人情,秩序高於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