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仔細研讀卷宗後,作出了旗幟鮮明的判決意見,其核心論據如下:
正名分,明綱常:司馬光首先駁斥了“婚姻無效”的說法。他強調,隻要婚約已成,夫婦名分已定,阿雲殺夫,便是以卑犯尊,觸犯了“夫為妻綱”的人倫大義,是十惡不赦的“惡逆”之罪。
在此前提下,婚姻是否“違律”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維護尊卑等級這一根本秩序。
嚴懲謀殺,以儆效尤:司馬光堅決認定阿雲行為屬於“謀殺”。
他認為,阿雲持刀預謀夜襲,心思縝密,手段狠辣,絕不能因韋大未死而輕縱。如果因後果不嚴重或事出有因就寬恕謀殺,將導致禮法廢弛,民風刁悍,後果不堪設想。
自首不赦:對於自首情節,司馬光認為,“謀殺”屬於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重罪,自首隻能用於減免一些非暴力的財產類犯罪或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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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阿雲這種主觀惡性極深的罪行,自首不足以抵罪。否則,將變相鼓勵“先殺人,再自首”的僥幸心理。
因此,司馬光力主判處阿雲死刑。
一石激起千層浪本質是司馬光這份力求“鐵案如山”的判決意見一出,原本局限於司法領域的爭議,瞬間演變成一場席卷士林的思想風暴。
他過於強調禮法綱常、忽視具體情由的強硬態度,反而激起了許多人的反感和質疑。
來自地方的聲音:最先提出不同意見的,正是登州知州許遵。他作為一審官員,更了解案件細節和當地民情。他上奏抗辯,認為司馬光“拘泥律文,不察情理”。
他強調阿雲是“違律為婚”的受害者,其殺人動機有可憫之處,且自首應予減刑,力主免死。他的觀點代表了許多地方親民官注重案情的務實態度。
太學生的清議:汴京太學內,年輕學子們更是議論紛紛。以程頤、蘇軾門下的一些太學生為代表,他們雖也尊崇禮法,但認為“法不外乎人情”。
他們撰寫策論,公開質疑:“若女子因被強嫁便可殺夫而無重罪,豈非助長戾氣?
然,若完全不考慮其被迫之苦、自首之誠,一味強調綱常,則法律豈非成了不教而誅的冰冷刀鋸?司法者當衡情酌理,豈能唯禮是從?”
朝中的暗流:即便在保守派內部,也非鐵板一塊。一些官員雖不讚同朝廷的激進改革,但對司馬光這種將禮法推向極致的做法也有所保留。
他們認為,法律的目的在於“懲惡揚善”,也應包含“教化”與“寬恕”。阿雲案若判死,恐失民心,亦有損朝廷仁厚之名。
隻是礙於司馬光的聲望和皇帝的安排,他們暫未公開表態,但私下交談,多認為司馬光“過苛”。
這場爭論,表麵是為一樁刑事案,實則是“法理”與“禮教”、“法律條文”與“司法裁量”、“絕對秩序”與“個案公正”之間的深層衝突。
司馬光將“禮”置於無可辯駁的最高位,而他的反對者們,則試圖在法律框架內,為“人情”、“事理”和“權變”爭取一席之地。
李憲將這場沸沸揚揚的爭議,原原本本地稟報給了趙頊,包括司馬光的判決意見、登州知州許遵的抗辯、以及太學生中的各種議論。
趙頊聽完,久久沉默。他靠在禦椅上,目光深邃地望著殿外沉悶的天空。
河北的災情、西夏的威脅、財政的窘迫、漕運的艱難……這些現實壓力已經讓他喘不過氣。如今,一樁遠在山東的命案,竟也能在朝野掀起如此大的波瀾。
他心中了然:司馬君實,還是那個司馬君實。他執著於心中的“道統”和“秩序”,並將其視為治國平天下的不二法門。
讓他去審案,他便用審案來匡正風俗,絲毫不顧及現實的複雜性。這種固執,這種將理念置於一切之上的純粹,令人敬佩,也令人頭疼。
“朕知道了。”趙頊最終隻是淡淡地說了一句,揮了揮手,讓李憲退下。
他沒有立即表態。但他心裡明白,阿雲案,已不僅僅是一樁案子。它像一麵鏡子,照出了這個帝國思想層麵的深刻裂痕。
如何處理這件事,需要極大的政治智慧。或許,可以借此機會,看看朝中還有哪些不同的聲音,看看除了司馬光的“古道”之外,是否還有更貼合現實、更能解決實際問題的“新思”。
他將這份奏報單獨放在了一邊。案頭的另一邊,是河北請求加大賑災力度的奏章,和西北要求增撥築城款項的急報。
天下的事,真是艱難啊。趙頊輕輕歎了口氣。既要解決黎民百姓的吃飯問題,又要平衡這士大夫心中的道理之爭。
為君之難,莫過於此。而阿雲案的最終裁決,將是他下一次“衡情酌理”的試煉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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