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元年七月中,河北的旱情在持續月餘的全力賑濟下,如同被勉強按住傷口的猛獸,雖未致命反撲,但那低沉的喘息聲依舊時刻敲擊著汴京君臣的神經。
趙頊每日批閱的奏章,十之七八仍與災情、邊備相關,他的心力幾乎被榨乾。
他本以為,之前皇城司稟報的那樁登州“阿雲案”,不過是士林間一場尋常的律法辯論,如同往滾油裡滴入一滴水,雖會濺起些油花,但終會平息。他甚至隱隱覺得,在巨大的天災麵前,這種“務虛”的爭論,或許能暫時轉移朝野部分注意力,未必全是壞事。
然而,他低估了這樁案件背後所牽扯的綱常倫理與律法原則的深刻矛盾,更低估了司馬光以其道德權威將案件推向極端後,所引發的反彈力量。
幾日之內,情況急轉直下。
首先發難的是登州知州許遵。這位一手審理此案的地方官,在得知司馬光力主死刑的判決意見後,憤而上書,奏章直送中書門下,副本竟也通過渠道遞到了通進銀台司,擺上了趙頊的案頭。
許遵的奏章寫得極為激烈,幾乎是指著鼻子辯論:
“臣聞審刑院司馬光議,以阿雲謀殺親夫,罪在不赦,當處極刑。臣,竊以為拘泥律文,失察情理,有違聖人欽恤之本意!
其一,婚姻之根本在於‘合兩姓之好’,阿雲母喪未除,其叔貪財逼嫁,此乃‘違律為婚’,六禮不全,情義已絕!
依《宋刑統》,此類婚姻自始無效,阿雲與韋大並無夫婦之名分,何來‘謀殺親夫’之重罪?司馬光無視婚約之非法,強以夫妻名分相加,是以禮害法!
其二,即便不論婚姻效力,阿雲一弱質女流,遭此逼迫,憤而出手,其事可憫。
韋大僅斷一指,未致身亡,其害尚輕。更兼案發後,官府未察而阿雲自首,此乃真心悔過。
《刑統》有雲‘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其所因者,乃憤懣殺人之念,今既自首,豈可不予減刑?
若如司馬光所言,自首不得減,則朝廷設立自首之條,豈非形同虛設?今後誰還願主動伏法?此乃阻人自新之路!
臣懇請陛下明察,律法之用,貴在衡情酌理,懲惡揚善,非為彰顯嚴刑峻法之威也!司馬光之議,若得施行,恐天下寒心,司法僵化,臣萬死不敢苟同!”
這封奏章,如同在滾沸的油鍋裡又潑進一瓢冷水,瞬間炸開了鍋。
許遵的觀點,清晰地將爭議提升到了“法理”與“情理”、“法律條文”與“司法實踐”孰輕孰重的層麵,並且直接挑戰了司馬光“禮法至上”的權威。
幾乎同時,汴京太學內的辯論也徹底失控。原本還局限於經義探討的學子們,迅速分裂成旗幟鮮明的兩派:
擁司馬派:以一些崇尚古禮、嚴守程頤門風的太學生為主,高呼“天理昭昭,綱常不容紊!”
認為司馬光維護的是人倫大防,是社會的根基,阿雲之情可憫,但其行不可恕,否則“夫綱不振,禮崩樂壞”。
反司馬派:則以更多注重事功、講求權變的太學生為代表,他們引用《春秋》決獄的故事,強調“原心定罪”,認為法律不應是冰冷的刀鋸,而應有教化憐憫之功。
他們抨擊司馬光“刻薄寡恩,不恤民瘼”,甚至有人將河北災民之苦與阿雲之冤聯係起來,暗指朝廷若隻重虛禮,不察實情,與草菅人命何異?
太學博士們試圖彈壓,卻發現爭論已從學堂蔓延到茶肆、酒館,乃至官員的私邸。一份份言辭尖銳的“策論”、“私議”開始在士大夫圈中流傳。
這一切,都被皇城司的密探記錄在案,最終由李憲整理成一份詳儘的輿情摘要,呈報給了趙頊。
起初,趙頊隻是隨意翻閱,以為不過是些書生議論。
但當他看到許遵奏章中那句“律法之用,貴在衡情酌理”以及太學生中出現的“原心定罪”與“刻薄寡恩”的激烈對撞時,他的眉頭越皺越緊。
尤其當他讀到一份密報,記載某位官員在私宴上感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