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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第1節5 白bái,“罪白者伏其誅,疑者以與民”(1 / 1)

白bai,清楚,明了。《荀子·天論》:“罪白者伏其誅,疑者以與民。”

關於《荀子·天論》中的“罪白者伏其誅,疑者以與民”,這同樣是一句蘊含了深刻司法智慧與政治哲學的名言。它體現了中國古代思想中關於司法公正的早期光輝。

一、原文與上下文

這句話出自《荀子·天論》的以下段落:

原文:

“百王之無變,足以為道貫。一廢一起,應之以貫,理貫不亂。不知貫,不知應變。貫之大體未嘗亡也。亂生其差,治儘其詳。故道之所善,中則可從,畸則不可為,匿則大惑。水行者表深,表不明則陷。治民者表道,表不明則亂。禮者,表也。非禮,昏世也;昏世,大亂也。故道無不明,外內異表,隱顯有常,民陷乃去。萬物為道一偏,一物為萬物一偏。愚者為一物一偏,而自以為知道,無知也。慎子有見於後,無見於先。老子有見於詘,無見於信。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宋子有見於少,無見於多。有後而無先,則群眾無門。有詘而無信,則貴賤不分。有齊而無畸,則政令不施。有少而無多,則群眾不化。《書》曰:‘無有作好,遵王之道。無有作惡,遵王之路。’此之謂也。”

在進行了上述關於“道”作為永恒準則的論述後,荀子總結道:

“故公平者,職之衡也;中和者,聽之繩也。其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聽之儘也。偏黨而無經,聽之辟也。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傳》曰:‘治生乎君子,亂生乎小人。’此之謂也。”

緊接著,便是我們討論的這句:

“罪白者伏其誅,疑者以與民。”

關鍵字詞注釋:

·罪白者:“白”,清楚、明白。“罪白者”指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罪犯。

·伏其誅:“伏”,服罪、接受。“誅”,懲罰、刑罰。意指接受他應得的懲罰。

·疑者:指案情有疑問、證據不足、難以定罪的案件或嫌疑人。

·以與民:此句解釋有分歧,主要有兩種主流觀點:

1.“與”通“予”,指赦免、釋放。這是更被廣泛接受的理解。意為將其)交還給民眾,即予以釋放,不施加刑罰。

2.“與”指參與,讓民眾來評議。意為將存疑的案件交由民眾來商議裁決,體現了謹慎的態度。

二、翻譯

根據主流的解釋,這句話可以翻譯為:

“罪行確鑿清楚的,就應服法受刑;案情存有疑問的,就應將其釋放或:就應交由民眾評議)。”

三、典故背景

1.作者與著作:

·荀子約公元前313年-前238年),戰國末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更具現實主義和理性主義色彩。他強調“禮法並施”,是儒法思想之間的關鍵橋梁。

·《天論》的核心是“明於天人之分”,認為人世間的治亂禍福在於人自身,而非上天。因此,建立公正、理性的人間秩序是君子的責任。

2.司法思想語境:

在荀子所處的戰國末期,各國變法,法治思想興起。但如何避免嚴刑峻法、如何保證司法公正成為思想家們探討的問題。荀子在這段話之前,強調了“公平”是處理政事的準繩,“中和”是斷案的準則。他主張有法依法,無法則依類推,堅決反對偏私和不按常法辦事。

“罪白者伏其誅,疑者以與民”正是這一“公平中和”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它上承孔子“赦小過”《論語·子路》)和“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論語·子張》)的仁恕精神,下啟後世“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

四、寓意

這句話的核心寓意是:

司法權力的行使必須極其審慎,其最高價值在於公正,而其底線在於“慎刑”,即寧可放過一個有疑點的嫌疑人,也絕不能錯罰一個無辜者。

這體現了兩種至關重要的司法理念:

·證據中心主義:懲罰必須建立在“罪白”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之上。

·疑罪從寬從無精神: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法律的天平應向保護嫌疑人權利的一方傾斜。這並非縱容犯罪,而是為了防止更大的不公——冤獄。

五、結合現實論述

荀子的這一思想,在兩千多年後的今天,依然是現代法治文明的基石,具有極其深刻的現實意義。

1.對現代司法體係的鏡鑒:

·“罪白者伏其誅”對應“罪刑法定”與“證據裁判”原則。現代司法要求定罪量刑必須嚴格依據法律,且證據必須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這確保了刑罰的準確性和正當性,讓每一個真凶都受到法律製裁,維護社會正義。

·“疑者以與民”按赦免理解)直接對應“疑罪從無”原則。這是現代刑事訴訟法的黃金法則。當公訴方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時,法院應作出無罪判決。諸如中國的“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冤錯案件的平反,正是用血的教訓印證了“疑罪從無”的極端重要性。犧牲個案的“可能”的懲罰,是為了扞衛整個司法製度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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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公共管理與行政思維的啟示:

·賞罰分明,依據確鑿:在企業管理或公共治理中,對員工的獎懲必須基於清晰、明確的規則和確鑿的事實“罪白”),而不能憑領導的主觀好惡或模糊的指控。這能建立公信力和團隊信任。

·謹慎行使權力:當麵對複雜情況、信息不全時“疑者”),管理者應保持謙抑和謹慎,而不是濫用權力強行做出決定。有時,“不做決定”或“從輕發落”比“錯誤決定”要好得多。這體現了對程序和邊界的尊重。

3.對社會輿論與網絡“審判”的反思:

·在信息爆炸的時代,社會輿論常常在事實未清之前就對某些事件和人物進行“定罪”“網絡審判”)。荀子的思想提醒我們:公眾在麵對存疑的“瓜”時,應秉持“疑者不罰”的精神,保持理性圍觀,讓子彈飛一會兒,將最終裁決權交還給法律和證據“與民”中的理性與法律精神),而不是任由情緒主導,造成不可挽回的網絡暴力。

結論:

“罪白者伏其誅,疑者以與民”短短十個字,勾勒出一個理性、公正、人道的司法藍圖。它告訴我們,一個文明的社會,其強大不在於刑罰的嚴酷,而在於其對待最弱小的嫌疑人時所展現的謹慎與公正。從古代“欽恤庶獄”的傳統,到現代“疑罪從無”的法治理念,荀子的智慧穿越時空,依然是我們構建公平正義社會不可或缺的思想資源。它時刻警醒著權力的執掌者:正義的實現,不僅在於懲罰的必然性,更在於懲罰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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