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走進圖書館的時候,手機還在包裡震動。沒有看,隻是把它塞得更深了些。陽光從側麵照進來,落在桌角一摞沒整理的書上,影子斜斜地切過封麵。
剛在常坐的位置放下包,就聽見角落傳來抽鼻子的聲音。抬頭看去,一個穿淺灰襯衫的女生背對著我坐著,肩膀微微發抖,麵前攤開的筆記本上全是密密麻麻的紅筆修改痕跡。
她叫小周,和我同期進公司的實習生,平時話不多,交方案也總卡在最後一分鐘。但我記得她上個月做的校園活動企劃,細節紮實,邏輯清晰。
“你還好嗎?”我走過去,輕聲問。
她猛地抬頭,眼睛紅得厲害,手裡攥著一張打印紙,“林姐……他們說……我抄襲。”
我坐下,接過那張紙。是一家文化公司發來的律師函,指控她最新提交的品牌傳播方案侵犯其著作權,附件裡還附了所謂的“原始發表記錄”——一篇發布於某行業網站的文章,時間比她的方案早了三個月。
“你參考過這個網站的內容嗎?”
“沒有。”她搖頭,聲音發顫,“這個方案裡的核心創意,是我根據大四時參與的一個校內調研項目改的。數據、結構、關鍵詞都是我自己重新梳理的,連導師都說有創新性。”
我問她要了調研報告的電子版,打開電腦調出學校數據庫,用關鍵詞逐一檢索。幾分鐘後,一條記錄跳出來:《城市文化傳播研究》1998年第二期,一篇題為《青年亞文化符號在品牌傳播中的遷移路徑》的論文,摘要內容與她方案中引用的理論框架高度重合。
“找到了源頭。”我說。
小周眼睛亮了一下,“那是不是就能證明我不是抄襲?”
“還不行。”我指著屏幕,“數據庫隻有摘要,沒有全文。對方有完整文章和發布時間,如果我們拿不出原始文獻,很難反駁。”
她臉上的光又暗了下去。
“彆急。”我合上電腦,“紙質期刊應該還在檔案館,我去查查能不能調出來。”
她跟著我站起來,卻在門口停下,“林姐,檔案館要教授級彆才能進,我們實習生……可能不行。”
我也知道這規定。但既然理論源頭存在,就不能放棄。
回到座位,我翻開筆記本,準備手寫一份查閱申請,順便記下期刊名稱、卷期、頁碼。筆尖剛落紙,餘光瞥見桌角多了個牛皮紙袋。
沒注意是誰放的。
我把它拿過來,打開。裡麵是一整套《城市文化傳播研究》1997到1999年的合訂本影印資料,裝訂整齊,每一頁都掃描得清晰可讀。1998年第二期被單獨夾了張便簽,那篇關鍵論文完整收錄,作者署名是“陳立文”,單位為本市一所已合並的師範學院。
我翻到扉頁,一張小紙條貼在角落。
字跡很熟。
“林律師,這是第7次幫你查法律文獻。”
沒有署名。
可我認得這筆畫,橫平豎直,末尾略帶鋒利的收筆,像他說話時那種不疾不徐的節奏。
江逾白。
手指頓住。
我快速翻看其他幾冊,發現每一頁邊緣都有極細的鉛筆批注,寫著“權屬界定參考”“原創性表達邊界”“引用合理範圍”之類的術語。不是隨手寫的,而是係統性地標注,像是為某個人長期準備的工具書。
“林姐……這些是你找的嗎?”小周站在我身後,聲音抖得幾乎聽不清。
“不是我。”我把資料遞給她,“是彆人放在這兒的。”
她接過,翻了幾頁,眼淚一下子又湧出來,“這……這就能證明我不是抄的了……”
我看著她抱著文件坐下,開始一頁頁對照原文做標注,動作從慌亂變得專注。
手機又震了一下。
拿出來,是一條未署名的短信。
“1995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原創性表達受保護。你高中說想考法學院那天,我就開始收這些了。”
屏幕亮著,光映在指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