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風雲人物演義!
德國人修鐵路既然也是一種投資行為,就有投資預算或投資額度地限製。做為投資方,在修成鐵路的前提下,當然是期望投入越少越好。
諸如對占用土地的賠償,對投資方來說,肯定是越少越好。但對於土地的主人,對於接受賠償方,當然是賠償的越多越好。涉及到各自的切身利益,這本來就是一對很難解決的矛盾。
加之清官場和官員的腐敗,土地賠償款經過層層盤剝,到真正受補償者手裡,已經所剩無幾,更加劇了這個矛盾。
當然,在這些矛盾中,也有文化差異和破除迷信的問題。
比如修鐵路遇到墳地,不可能見墳地就避開,要是那樣,鐵路就沒法修了。
按德國人的想法,我占用你墳地給你土地占用費和墳墓遷移費就可以了。
但當地民眾可不是這樣認為,墳地是有風水的,關係到後代子孫,怎麼能遷移呢?這可不是給補償就能解決的問題。
就高密事件而言,當地民眾提出的排澇問題,當然是屬於合理的訴求。但如果鐵路修高架從那裡通過,恐怕也是鐵路投資方無法承受的。
而高密民眾反對修鐵路,應該也摻雜著仇外和排外的情緒在其中。
高密事件,是前任巡撫留給袁世凱的燙手山芋。
到袁世凱來處理時,已經不是簡單的修路糾紛。經過幾次流血衝突,已經演變成了德國人和當地民眾,清廷的當地和當地民眾仇怨了。
清急著解決高密事件,是怕德國人借口高密事件出兵中國。膠州灣的借故被侵占曆曆在目,清廷已經嚇破了膽。
按朝廷的想法,袁世凱手裡有軍隊,派軍隊把當地民眾打壓下去就完事了。
袁世凱經過了解,發現事情並不那麼簡單,如果輕率的采取鎮壓的手段,很容易激起民變。
有了糾紛,就需要調解,但調解的前提是糾紛雙方有共同遵循的東西。而要解決高密事件,缺少的就是這樣一個東西,一個類似於德國方和中國方在修鐵路協議的東西。
有了協議,就有了共同遵循的準則,辦事就有了透明度。
比如土地賠償,一畝地賠償多少錢大家都知道了,也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中間盤剝了。
德國人不是不知道這個理,但是,他們更喜歡暗箱操做。通過賄賂當地官員,買通官員去壓迫當地民眾,這樣可以常常能花小錢來解決大問題。
隻是在高密,他們的這個伎倆沒能行得通,因為當地政府已經失去了當地民眾的信任。
袁世凱認為,要解決高密事件,首先必須要有所遵循。沒有章程,“不能按照約章持平辦案”,遇到民路糾紛沒有法律依據,交涉往往無從處理。
袁世凱一麵派當地有名望的紳員勸解安撫百姓,一麵致電德國膠澳總督葉世克,請其派員到濟南另訂詳細的路礦章程。
德國鐵路公司迫於高密、濰縣人民的反抗,不得不派人員到濟南與袁世凱談判,訂立詳細的路礦章程。
經過雙方多日協商和艱苦談判,於一九零零年三月二十一日,最終訂立了《中德膠濟鐵路章程》二十八款,同時也議定了關於礦務的詳細章程《山東德華礦務章程》二十款。
二合同的主要精神是基本一致的,規定了由德商、華商共同集股辦理路礦;堪查、購地、租地、建房以及對損害人民財產賠償等都做了明文規定。
章程議定後,袁世凱命人刊印多本,下發給各級官員。有了章程,德國辦事人員也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各級官員也能夠有所遵循。
在章程的約束下,袁世凱又派官員調解德方鐵路公司和民眾的衝突。雙方也都做出了一些讓步,比如鐵路方把一段鐵路北移了一公裡,增加了一些泄洪的小橋和涵洞。雙方的矛盾逐漸得到了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