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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袁世凱如願以償(1 / 2)

民國風雲人物演義!

國務院在民國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給國會的答複書如下

“……依《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質問權為議院職權之一,非議員職權之一,其義甚明,故質問之行使,無論議院法有如何連署之規定,雖不必由院議公決,要不能不經由議院提出,是以議員迭次依議院法而提出質問書,均於議院有《國會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總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得以開議時,由議長以開議日??期報告文件之際提出報告,此執行《國會組織法》暨《議院法》之通例,實為兩院所現行,斷未有不經此項手續,而可以濫行質問者也。

“茲來谘既稱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前議院所有之質問權,當然因不能開會之結果,而不能提出。……

“查兩院議長,??業於十一月十三日,以兩院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不得已於十一月十四日起,??停發議事日程等語,通告有案。此次質問書之提出,在議院議長通告停發議事日程之後,??既已停發議事日程,何能提出質問書?且查當日提出質問書之情形,係發生於兩院現有??議員之談話會,以法律規定所無之談話會,而提出屬於法律上議院職權之質問書,實為??《約法》、《國會組織法》、《議院法》規定所未特許。

“政府為尊重國會起見,對於不足法定人數之議員,非法所提出之質問書,應不負法律上答複之義務。惟查各該質問書,??於追繳隸籍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及令內務總長分彆查取本屆合法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各節,不無所疑,不能不略為說明,以免誤會。

“查十一月四日大總統命令,曾聲明此舉係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起見,並將詳細情形布告國民;蓋以議員多數而??為構成內亂之舉,係屬變出非常,不特議院法未規定處理明文,即各國亦無此先例,大總統於危急存亡之秋,為拯溺救焚之計,是非心跡,昭然天壤,事關國家治亂,何能執常例以相繩!所以令下之日,據東南各省都督、民政長來電,均謂市民歡呼,額手相慶。

“議員張其密等所稱舉國惶駭,人心騷動,係屬危言聳聽,殊乖實情。且現已由內務總長??核定調查候補當選人劃一辦法,令行各省依法辦理;議員鄭毓怡等所稱對於民國是否有??國會之必要,尤屬因誤滋疑。總之,前奉大總統命令,業已鄭重聲明,務使我神聖之國會,不再為助長內亂者所挾持,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宣達真正之民意等因。

“各議員果能深體此意,懷疑之點,當然釋然。除函答參議院議長外,相應函請貴議長轉達貴??院現有各議員查照可也。”

對議員們提出的問題避而不答,著力否認議員們有質問權,對袁世凱竭儘歌功頌德之能事,讓這個“第一流人才內閣”更加名譽掃地。

袁世凱當然不想恢複國會,又不想獨擔解散國會的惡名,就想到了召開來解決問題。

原是袁世凱容納許多有地位無官職又不是國會議員的政界人士,性質有點非驢非馬,可是在袁世凱決心扼殺了國會後,就派了用場。

的組成,是由總統派十人,國務院派四人,各部每部派一人,各省每省派二人合組。

袁世凱所派的是李經羲、梁敦彥、樊增祥、蔡鍔、寶熙、楊度、趙惟熙、饒漢祥、楊士琦、馬良。

最初,袁世凱擬指定楊度為議長,顧鼇為秘書長,不料正要發表時,袁的一個老朋友李經羲到了北京。

李經羲是清朝末年領銜各省督撫,聯名奏請提前立憲並召開國會的主角。袁世凱自己出身督撫,對於做過清朝督撫的人看得最重。所以李經羲一到北京,袁就把已經發出派楊度為議長的命令收回,改派李經羲為議長。

民國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議員六十九人,在新華門集合,由內閣總理熊希齡、內務總長朱啟鈐導入中南海懷仁堂,恭謁袁大總統。

當天下午,就在北海團城承光殿舉行開幕典禮。議長李經羲在開幕詞中,把的性質加以描述。

他說“現在所注意的是人治,而未到法治時期……本會之產生並無成規可按,所以性質上隻是一種谘詢機關,有同意之權,而實行之權則在政府。……大總統隻以救國為前提,不存絲毫政見,我們雖不能代表國民,卻也有我們應儘的天職。”

這時,國會已無開會可能,於是,粵督龍濟光電請袁世凱,要求以替代國會。接著,??袁世凱授意十九省軍民長官聯名,發表了一個主張解散國會的通電。

該通電要求解散國會的理由是國會開會七閱月,毫無成績,所以應該把殘留的議員解散雲雲。

袁根據上麵兩電,谘詢取決可否,以便實行。同時提出了所謂救國大計案,該案包含資遣國會議員回籍和增修約法案兩事。

他的理由是國會既因人數不足,自身不能行使職權,而增修約法案前已提交國會,乃國會一擱再置,所以現在提交來??討論。

十二月二十九日,舉行第一次會議,討論“救國大計案”,議員們大家麵麵相對不敢靦然以立法機關自居,因此討論不出結果來。

最後決定成立十五人審查會,推蔡鍔為審查長,孫毓筠等為審查員,交由審查會去討論。

民國三年一月二日,十五人審查會開會,大家仍然認為這是兩個難題,不容易做出文章來。但又不能交白卷,因此建議政府,對增修約法問題,另設“製法機關”進行討論。至於解散國會問題,決議建議政。府,國會議員應即停職,給資與否由政府自決,回籍與否由議員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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