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風雲人物演義!
這段時間裡,袁世凱一有機會就宣揚總統製的如何有利於國家。逢人便訴苦,苦於總理製和議會權力太大,他這個總統根本放不開手腳。
他口頭上常這麼說“現製總統、總長、都督為三級製,共有三總,實在太滯隔了。”
中華民國駐比利時公使汪榮寶向袁世凱辭行時,曾真誠地向他進言,要求大總統勿行總統製,而行內閣製。
汪榮寶的話說得很委婉,他說“總統製最大的缺點是事事要總統首當其衝,今日辦事十九難如人意,倘總統當國,則一切怨尤都集於總統一身,九十九樣事辦好了,有一樣不好,亦會被人咒罵,不如仍行總理製有個回旋餘地。”
忠言逆耳,袁世凱根本聽不進去。他戲虐地說“不然,過去一年的情形恰恰和你說的相反,我們不是一直行的內閣製嗎?可是隻聽到討袁之聲,並聽不到討唐(紹儀)討陸(征祥)討段(祺瑞)討熊(希齡)呀!”
走上獨裁之路也要做些鋪墊,所謂出師有名。法還是要有一個的,畢竟是民主共和國體。《天壇憲法草案》已經胎死腹中,國會已垮,製定新的憲法已不可能,總不能繼續執行《臨時約法》,袁世凱的想法是製定一部新《約法》。
新《約法》如何產生了?袁世凱從製定《臨時約法》》的參議院那裡得到啟發。
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和籌劃,袁世凱政府在民國三年一月二十六日頒布了約法會議的組織條例,於三月十八日組成約法會議。
約法會議相當於製定老《臨時約法》》的參議院,隻是名字不叫參議院而叫約法會議。孫毓筠為議長,施愚為副議長。
袁世凱親臨主持約法會議開幕,並致頌詞。約法會議的組織條例規定,總統可派員出席會議,並發表意見,但不得參加表決。約法會議的決議,經總統同意,就可公布成為正式法律。
民國三年三月二十日,袁世凱向約法會議提出增修約法案。
他在這個提案中,把“建設民國”??分為兩個時期,前一期為增修約法時期,後一期為製定憲法時期。他的用意是既要作廢《臨時約法》,又不願產生一部憲法,而由自己搞的新《約法》作為替代品合法化。
他所提出的七個增修大綱為
(一)總統得宣戰媾和,與外國締結條約,無庸經參議院之同意。
(二)總統得製定官製官規,任用國務員及駐外使節,無庸經參議院之同意。
(三)實行總統製。
(四)憲法由國會以外之國民會議製定。
(五)關於公民權之褫奪與恢複,總統得自由行之。
(六)總統有緊急命令之權。
(七)總統有緊急處分財產之權。
約法會議將此案列入議事日程,先付審查。
由議長指任馬良、那彥圖、嚴複、王揖唐、王邵廉、鄧鎔、王丕熙、傅增湘、許世英、李湛陽、陳瀛洲、關冕鈞、莊蘊寬、趙惟熙、曾彝進等十五位議員為審查員,審查通過。
接著,袁世凱又谘請將優待清室條件增入約法。
議長複指定寶熙、那彥圖、阿旺根、敦江曲達、結噶拉增、夏壽田、劉心源、賈耕、嚴天駿、王世澂、王祖同、王樹棚、梁士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位議員為審查員。決議將前兩案並案起草。
新約法的正式名稱為《中華民國約法》又名袁記約法,於民國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開三讀會,當然通過。谘複袁總統中華民國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全文如下
國家
第一條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本於國民之全體。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人民
第四條中華民國人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彆,法律上均為平等。
第五條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權
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
四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五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書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七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請願於立法院之權。
第七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訴訟於法院之權。
第八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請願於行政官署及陳訴於平政院之權。
第九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應任官考試及從事公務之權。
第十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一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十二條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十三條本章之規定,與陸海軍法令及紀律不相抵觸者,軍人適用之。
大總統
第十四條大總統為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
第十五條大總統代表中華民國。
第十六條大總統對於人民之全體負責任。
第十七條大總統召集立法院,宣告開會、停會、閉會。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解散立法院;但須自解散之日起,六個月以內,選舉新議員,並召集之。
第十八條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於立法院。
第十九條大總統為增進公益,或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發布命令,弄得使發布之;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二十條大總統為維持公安,或防禦非常災害,事機緊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時,經參議院之同意,得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須於次期立法院開會之始,請求追認。
前項教令,立法院否認時,嗣後即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條大總統製定官製官規。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官。
第二十二條大總統宣告開戰、媾和。
第二十三條大總統為海陸軍大元帥,統率全國海陸軍。
大總統定海陸軍之編製及兵額。
第二十四條大總統接受外國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條大總統締結條約。但變更領土,或增加人民負擔之條款,須經立法院之同意。
第二十六條大總統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二十七條大總統頒給爵位、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二十八條大總統宣告大赦、特赦、減刑、複權;但大赦須經立法院之同意。
第二十九條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