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風雲人物演義!
或許,袁世凱總覺得自己有話要說,不久,又密諭給各省的文武長官,全文如下
“立國今日,非自強無以圖存,而強弱之分,悉由人事!日本前在閉關時代,其學術政治與中國無殊,自明治維新以來,上下一心,步武西法,乘時而動,發憤為雄,四十餘年所慘淡經營者,無非求達其東亞大帝國之政略。
“當合並朝鮮之時,現在首相大隈重信已自命為中國將來之統監。蓋其兼營並進之圖,遠交近攻之策,處心積慮,殊非一朝。究其致強之由,則以國民教育為根本,而明恥教戰,即寓於教育之中。
“故人人以當兵為義務,以戰死為殊榮。就其近年軍事言之,征發陸軍,可達百萬,海軍戰艦,已逾六十萬噸,席其方張之勢,日思拓地殖民,彼為刀俎,我為魚肉,實逼處此,岌岌可危,厝火積薪,早成險象。
“前清末造,政失其綱,泄杳成風,人無遠慮,加以親貴用事,賄賂公行,各私其家,何知衛國?迨至武昌事起,舉朝失措,列強響應,瓦解土崩。
“日本浪人,利用此機,秘計陰謀,無所不至;我人民之生命財產,間接直接而受損失者,不可勝計。
“蒼赤何辜,言之流涕!幸而天佑中國,禍亂削平,予得以衰病餘生,底定全局,殊出強鄰意料之外。回憶當日,萬險環生,至今心悸。國事粗定,歐戰發生,關係於均勢得甚大。
“日本利歐洲列強之相持,乘中國新邦之初建,不顧公法,破壞我山東之中立,軍隊所至,四境騷然;官吏見侮之橫,居民被禍之慘,筆不能罄,耳不忍聞,我國受茲痛苦,方以退兵為抗議,彼不之省,又提出酷烈要求之條款,其中最為難堪者,曰切實保全中國領土,曰各項要政聘用日人為有力顧問,曰必要地方合辦警察,日軍械定數向日本采買,並合辦械廠,用其工料。此四者直以亡韓視我!如允其一,國即不國,牛馬奴隸,萬劫不複。
“予見此四條,曾向在京文武重要各員,誓以予一息尚存,決不承諾,即不幸交涉決裂,予但有一槍一彈,亦斷無聽從之理。具此決心,飭外交部人員堅持磋商,此外凡損失利權較重者,均須逐字斟酌,竭力挽回。
“乃日人利用我國亂黨,各處滋擾,而又散布謠言,鼓惑各國,分遣大枝六軍,直趨奉天之沈陽,山東之濟南,海軍亦時在渤海出沒遊弋。因之舉國惶恐,全球震動,不知其用意之所在。予以保全國家為責任,對外則力持定見,終始不移;對內則撫輯人民,勿令自擾,將及四月,持之益堅,彼逐以最後通牒迫我承認。
“然卒將最烈四端,或全行消滅,或脫離此案,其他較重之損失,亦因再三討論,得以減免,而統計已經損失權利頗多!疾首痛心,憤慚交集。往者已矣,來日方長。日本既有極大政略,謀定已久,此後但本進行,斷無中止。
“兼弱攻昧,古有明訓,我豈可以弱昧自居,甘為亡韓之續?處此競爭世界,公理強權,勢相對峙,人有強權之可逞,我無公理之可言,長此終古,何以為國?經此次交涉解決之後,凡百職司,痛定思痛,應如何劌鉥心神,力圖振作?儻仍複悠忽,事過輒忘,恐大禍轉瞬即至,天幸未可屢邀,神州六沉,不知死所。
“予老矣!救國舍身,天哀其誌,或者稍緩須臾,不至親見滅亡,顧此林林之眾,齒少於予者,決不能免,而子孫更無論矣!予為此奇痛之言者,萬不願予言之竟中,誠以存亡呼吸,斷非予一手足之力,所可轉旋,持危扶顛,端資群策。
“我國官吏,積習太深,不肖者竟敢假公濟私,庸謹者亦多玩物喪誌,敵國外患,漠不動心,文恬武嬉,幾成風氣,因循敷衍,病在不仁;發墨鍼肓,期有起色。
“所望凡百職司,日以亡國滅種四字懸諸心目,激發天良,屏除私見,各習職守,協力程功。同官為僚,交相勖勉,苟利於國,生死以之。
“其有親民之責者,尤當隨時設法勸導人民,使蚩蚩者氓,鹹曉然於各國之大勢,國民之義務。但能治人者事事以循名責實為歸,受治者人人以視國如家為誌。
“能由此道,則中國可強,我人民及身與子孫可免亡國之痛,此則予所獨居深念,寢饋不忘者!但堅忍始可圖成,虛憍足以害事。京外各官,當規勸僚屬,申儆人民,忍辱負重,求其在己,切勿妄逞意氣,空言謾罵,非徒無益,反自招損。務各善體此意,努力為之。
“今之言革命者,動稱排滿,試思滿洲以一二百萬人入主中國,國祚尚近三百年,我漢族以四萬萬人如不能久主其國,人必視我漢族為天生受役之性質,無人類自立之資格,詎非奇恥!我漢族皆神明之胄裔,詰以斯言,能甘心忍受否?其亡其亡,係於苞桑,惟知亡,庶可不亡。凡百職司,其密誌之!此諭。”
日與袁世凱談廿一條時,國民黨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部分主張暫時停止反袁,“俾袁可以專心對日“,黃興、李烈鈞、柏文蔚、陳炯明、鈕永建等聯銜發表通電,表示在袁和日本交涉期間不予乾擾。
而歐事研究會的林虎、熊克武、李根源等亦發表通電,附和黃等主張,電雲“吾人第一主見乃先國家而後政治,先政治而後黨派,國苟不存,政於何有?政苟有成,何分於黨。故吾人之對有惡於其人,而有不足於其政,雖欲大革其政而不敢有違於國也。”
這樣的一些主張,中山先生是不讚成的。林森曾致電孫中山,請示對日意見,可否暫停國內革命運動,實行一致禦侮,免遭國人責難。
孫中山複電說??“袁世凱蓄意媚日賣國,非除去之決不能保衛國權,吾黨繼續實行革命,即如清季之以革命止瓜分。”
中日廿一條簽訂後,日本舉國狂歡,大隈首相入宮向天皇祝賀,日本僑民公然在中國領土上,對中國人民舉行侮辱的示威慶賀。
北京城內日僑飲酒舞蹈,高呼“大日本帝國萬歲”。
內務部竟命令警察廳加以保護,並派便衣偵探監視日僑居往地區附近的中國居民。
五月十三日漢口日僑準備舉行提燈慶祝,許多愛國學生激於義憤,欲作示威反對的遊行,以阻止日僑提燈慶祝。
全漢口商店停止夜市,閉門熄燈,日本方麵竟出動水兵來彈壓。後來還是由中國軍警自行出麵製止愛國遊行,日兵才撤回日艦上。
事後日本駐北京公使竟以漢口暴動反日為理由,向袁提出警告,袁也鄭而重之地向日方道歉。
在中日“二十一條”交涉期間,袁世凱為了謀求外交助力,有意將交涉內容漏泄於外,以爭取各國同情與暗助。同時,利用國內的輿論和民氣,給日方施加壓力。如暗中授意一些有背景的報刊披露一些有關日本提出“滅亡中國”條款的消息,讓報章刊登一些抒發愛國反日言論的文章,借以鼓動各界發起抵製日貨與救國儲金運動,為交涉支持。
而自“二十一條”的消息傳播開來之後,北京、上海、漢口、廣州、奉天、吉林、哈爾濱等地先後掀起抵製日貨運動,並迅速蔓延至全國,致使日本對華商品輸出銳減。
“二十一條”簽訂後,國內輿論嘩然。各大城市愛國團體奔走呼號,集會遊行,誓不承認賣國“二十一條”。上海各界召開萬餘人參加的國民大會,表示拒日到底。上海等地工人舉行罷工,各地青年學生組織團體,呼籲抗日救亡,掀起規模巨大的抵製日貨運動。全國教育聯合會決定將接受日本最後通牒的五月九日定為“國恥紀念日”。
日置益向袁政府施壓,要求袁政府取締各省的排斥日貨運動。
袁世凱害怕全國的形勢失控,不敢任由這種反日情緒膨脹。
六月十六日袁世凱下令“重申取締排斥日貨”的命令。湖南巡按使劉心源因取締排斥日貨不力,引起日本領事的不滿而被撤換。
同時,一麵下令說“遇有亂黨借故暴動以及散布傳單,煽惑生事,立即嚴拿懲辦。”一麵授意參政院通過《懲治國賊條例》,於六月十六日明令公布。
《懲治國賊條例》中有“取締中國實業家與外國人簽訂條約”的一條,此又引起了日中公使於七月八日提出強硬的抗議,袁政府費了許多唇舌才敷衍過去。
在強烈反對簽訂簽訂“二十一條”的呼聲中,全國各地還喊出了懲辦賣國賊的口號。被點名最多的是外交部次長曹汝霖、駐日公使陸宗輿,主持談判的陸徵祥當然也不能幸免。
陸徵祥剛進入外交界時,正逢《馬關條約》一案。許景澄曾痛心地對他說子欣,子欣,不可忘了馬關,日後當努力洗儘國恥,收我失地。
出任外長後,陸徵祥請林琴南寫了“不忘馬關”幾個字掛在辦公室,提醒自己勿忘國恥。
《二十一條》簽字後,陸征祥感到身心俱瘁,他對袁世凱說“我簽了字,也簽了自己的死案了。”
或許,大家都清楚陸徵祥是被臨時推出的,是被迫簽的字,更多的時候把矛頭指向了,被認為是親日派的曹汝霖。
全國各地紛紛電請“誅賣國賊曹汝霖以謝天下”,
嚇得陸徵祥和曹汝霖都通電辭職。
陸徵祥的通電中有“曹次長誤簽四字,益費躊躇”。曹通電則說“此案和平了結,一出於大總統之獨斷,一出於各總長之公意。……日使要求第五項尤力,經用電話請陸徵祥總長向主座請示後,方敢加注容日協商。”關於加注“容日協商”四字,袁說曹未請示而擅自決定,曹汝霖則說是請示後而行。
其實簽已經簽了,加不加這四字,已經沒多大關係了。
曹汝霖(1877年—1966年),字潤田,祖籍浙江,民國初年高級官員,新交通係首領。生於上海。幼年入私塾,後去漢陽鐵路學堂讀書。早年留學日本法政大學。
曹汝霖在回憶錄《一生之回憶》中對這段曆史記述道“此次會議,我與陸子興(陸征祥)總長,殫精竭力,謀定後動……日本提之二十一條,議結者不滿十條;而第五項辱國條件,終於拒絕而撤回。會議結果,雖不能自滿,然我與陸總長已儘最大努力矣。”“世人對此交涉不究內容,以訛傳訛,儘失真相。”
曹汝霖所撰《我與廿一條》,了很多細節資料,現附錄於下
餘就職(外交部次長)之二年,即民國四年一月,我國全國統一,各國正式承認,白“狼”之匪已平,中央威信已立,國是粗定,即可從事建設。
惟歐戰方酣,日本已占領青島。時日本總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是對中國有野心之人,忽令駐華公使日置益回國述職,示以方略,議定廿一條覺書,令日置益公使攜之回任。
日置公使回到北京,即請見總統(袁世凱),總統以為回任之儀式訪問,令我同見。豈知日使寒暄後,即說“本國為謀兩國永久親善和平起見,擬有覺書一通,希望貴總統重視兩國關係之切,速令裁決施行。”總統答言“中日兩國親善,為我之風望,但關於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主管辦理,當交曹次長帶回外部,由外交總長與貴公使交涉。”言已即將日使覺書向桌上一擱,並未展閱。日使辭出後,總統即對我說“日本覺書留在這裡,容我細閱。”餘即回部。
翌晨,總統即召集外長孫寶琦、秘書長梁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及餘四人到府。
總統說“日本這次提出的覺書,意義很深,他們趁歐戰方酣,各國無暇東顧,見我國是已定,隱懷疑忌,故提此覺書,意在控製我國,不可輕視。至覺書第五項,竟以朝鮮視我國,萬萬不可商議。”又說“容我細閱後再交部。”
各人唯唯聽命而散。其時陸子興(徵祥)並未與議,(《陸徵祥傳》一書所記與事實不符,且說我與慕韓主張即行承認,不必商議,更屬無稽)。
越日總統召我入府,他說“我已逐條細閱批示,你與子興即照此商議。”
覺書分五項
第一項、關於旅大南滿鐵路展限問題;
第二項、內蒙古東三省路礦、添置商埠問題;
第三項、日本將來把德國青島租地,仍歸還中國,惟在山東德國取得的權益,及膠濟鐵路等,應由日本繼承;
第四項、南滿及內蒙須建設鐵路,吉奉兩省應準日本人內地雜居,及福建省不能讓與第三國,漢冶萍鐵礦鐵廠中日合辦,並開發相連的鐵礦,建浙閩鐵路;
第五項(注希望條件)、一、聘用日本人為軍事顧問。二、合辦兵工廠,中日兩國用同一之軍械。三、聘日本人為主要省市警察教官。四、中國小學校雇用日本教員。五、日本僧人許在中國內地傳教(大旨如此,條目字句次序容有錯誤)。
總統逐條用朱筆批示,極其詳細,並囑開議時,應逐項逐條議商,不可籠統並商。現隻能記其大意如下
對第一條批此本於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對於年限沒有多大關係,此條不必爭論。
對承認德國利益問題批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
對於合辦礦業批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
對於建造鐵路批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隻可允與以管理借款之會計審核權,惟須斟酌慎重。
對於開商埠批須用自開辦法,並應限製,免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
對漢冶萍鐵礦廠批;這是商辦公司,不能代謀。
對浙閩鐵路批須查卷,似與英國有關。
對福建讓與批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
對內地雜居批治外法權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雜居。
至第五項則批此項限製我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覺不妥,故注“希望條件”,不理可也,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兩句加朱筆密圈)。
越兩日,高尾通譯官電話問我,何時開議?餘答以貴公使沒有將覺書交與我總長,何能開議?蓋諷其直遞總統,有軼外交常規也。
次日,日置公使來見孫總長(外長孫寶琦),麵遞覺書。
詎孫總長接了覺書,稍一展閱大發議論,並將各條一一指摘,加以評論。
日使笑謂“貴總長於覺書內容已如此明了,將來商談自更容易。”
言時視我而笑,蓋譏我電話說,未交外長,從何開議之言,分明是謊言也。
孫總長與日使會談筆記(此是外部慣例向來與各使會見都有筆記)呈閱總統,總統閱後大不為然,謂“我已囑咐不要籠統商議,慕韓(孫字)何以如此糊塗,初次見麵即逐條指摘,發議論,以後何能繼續商議。慕韓荒唐,太粗率,不能當此任。”
當晚即囑楊杏城(政事堂左丞)征得陸子興同意(時陸任高等顧問),翌日即令陸徵祥任外交總長,孫調稅務處督辦。外人稱其敏捷,日本則有後言。
到一月下旬,在外交部大樓開議,出席者,我方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秘書施履本,日方公使日置益、一等書記官小幡酉吉,通譯官高尾亨。
我國陸總長以此次會議關係重大,聚精會神,從事討論。
首次會議,日本公使先致詞,大旨謂此次所提條件,為兩國永久彼此親善起見,希望從速議定等語。陸總長亦致詞,答以中日兩國真似唇齒相依,自應互相親善,本席一向主張兩國親善,並引前在總理任內,財政聘阪穀芳郎男爵為顧問,交通聘平井博士為顧問,法律聘有賀博士為顧問為證。
日使說,久仰貴總長曆辦外交,譽滿歐美,今日得與貴總長商談,深為榮幸。這次敝國對此事極願速結,故擬每星期開會五次,每次從下午二時開始。
陸總長答以每周五次,我身體素弱,且部中每周須接見公使團一次,改為每周三次如何?日使即表同意。
陸又謂,會議記錄不必互相簽字,日使亦照允,並聲明會議沒有發表以前,不能對外泄露。陸亦應允,並雲會議應照原條件循序進行,議決一條,再議一條,日本亦同意。遂開議。
第一條,日使說此係既定事實,惟日本接收時年限已過大半,故請照原約年限,重新更定。
陸答當東三省會議時,那時年限已過,貴國全權已允繼承俄國未滿的年限,何以現在又要重定?
日使謂重定年限於原則並無變更,希望照允。
略加辯論,即予同意通過,日使笑謂“貴總長真是明白痛快,希望其餘各條,都能這樣的痛快商定。”
第二次會議,即議第二項,日使謂膠澳租地德國所得權益,日本致德國最後通牒時,已聲明無條件讓與日本。俟德讓與後,為尊重貴國主權,應請中國承認。至該項租借地(指青島),俟日本向德取得後,完全交還中國。
陸氏答以日本與德國宣戰時,聲明取得德國租借之膠澳全境交還中國,並沒有提到其它權益。
日使謂日本攻占青島,一為協助協約國,一為尊重中國主權領土,故特聲明取得後交還中國。其中權益,自應由日本繼續一並取得,將來開和會時,自有商定適當之處置,故不必先向貴國聲明。現要請貴國承認者,即是和會商定之辦法,與當時日本得了俄國的權益,請中國承認同一意義。
陸氏答以既要將來和會商定,現在不必先行承認,俟和會開時再看情形,何必先行聲明。
日使則謂日本取得德國權益,可謂既定事實,現在商定大旨,可免將來再費口舌。
陸又答以攻占青島還有英國參加,不單是日本方麵的事。
日使謂英雖參加,但日本出力最多,犧牲最大,如何商定,英國決無異議。
我方始終不允先行聲明,日使謂,請先商一範圍,隻限於青島有關連之事,決不越出範圍。彼此辯論很久,直到散會,沒有解決。
次會日使提議,先議東北路礦問題。
我方答以東三省會議錄,有不能再說並行線之約,此條有違前議。
日使謂此次商議者,係南滿與內蒙之交通,與前會議是兩事。該處地壤相接,商業日繁,僅是古老運輸工具,不合實用,非敷設鐵路不能發展商業,此舉與地方大有裨益,並非為日本設想。
我方以蒙人風氣未開,恐遭反對為詞。
日使笑謂,現在內蒙人民與東省人民無異,他們亦願意修造鐵路,便利交通,決不反對。磋商結果,隻記得先允一路,以後再看情形,路線記不清了。
繼議開礦。
日使謂中國向稱地大物博,資源豐富,若任它藏在地下不事開采,豈不可惜,故應彼此先行調查,再商開采。此事可由中日合辦,使兩國同沾利益,且於地方人民亦大有好處。
我方同意先行調查,擇優良先辦,惟合辦方法須照中國礦業條例,中國即以礦產礦權為合辦之資本,須派監理。如有盈餘,應合理分配。
日使謂合辦公司,是商業性質,中國既是股東,自能同等選出董事、監察人,不必再派監理,利益當然均沾。遂允以先調查兩三處,地名也記不清了。
繼議東三省增開商埠問題。日使謂東三省發展迅速,比前不同,中日商業與時俱進,原開的商埠不足以應付現實,故須添開商埠,仍照貴國自開商埠成例,更可增進雙方貿易。
我方答以東三省商埠,前在東三省善後會議時已開設甚多,照目前情形,似無增開之必要。
日使謂中國自開商埠,一切管理警察行政權,仍歸中國辦理,不過便於各國通商,不但發達中日兩國商務,於各國均有利益。後允斟酌地方實際情形,仍照自開商埠辦法,允增開三四處。
日使繼提內地雜居問題。日使謂日本地狹人稠,東省卻地廣人稀,若使日本移民到東省不受限製,正是互相調劑,各得其益。
陸氏答以東省商埠已多,現又允許增添,都是為解決貴國人居住問題,不單是為經商。內地風氣未開,教育又未普及,風俗習慣,各不相同,現在雜居易生誤會。將來民智日開,教育普及,自然可以開放雜居,現在為時尚早。且貴國氣候溫和,東省寒冷,前我在俄國,見俄人隻有往南遷居,沒有見南方人往北來者,即是此故。
我又補充說,中國山東人往東省者,都是春往冬還,亦是為此。
日使笑對我說,君曾在日本,應知北海道寒冷程度,與東三省不相上下,但我國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數。
陸外長則說,目前治外法權尚未收回。貴國治外法權未收回以前,亦不許外人內地雜居。
彼此辯論幾次,我方堅持,不得解決。
日使提議,此案彼此研究再議,前議山東問題,尚無結果,續議山東問題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
適日使墜馬受傷,會議停了三次。小幡來部告我,公使傷未愈,腿塗石膏,不能下床,但急於會議,擬請陸總長與您枉駕使館會議。
餘告陸總長同意,遂移至日本使館會議。日使不能下床,就在床前設桌會議。
日使先說抱歉之意,又說內地雜居,難於解決,我們先議山東開埠及合辦礦業問題。我方同意。
陸氏先說,查山東沿海,都已開為商埠,此次貴方提出各處,近於內地,不通海道,輪船不能進出,不合開埠條件。
討論後,日使允先撤回,調查後再議。
先議開礦問題,日使謂山東煤礦、鐵礦都有,久藏於地,不使開采,殊為可惜,若中日合辦開采,彼此有利。
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貴方所提各礦,均已由人民領得開礦執照者,未便取消。
日使謂,聽說貴國商民,往往領得執照,取得利權,永不開采,此種利權應即取消,另給他人。
陸氏答,我國商民請領執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測,亦予以撤銷。
餘又補充說,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滿即行撤銷者,惟中國商民集資不易,政府為體恤民艱,定限較長,不能若貴國商民之踴躍投資可比。
陸又雲,貴方所提各處,都沒有逾限,故不便撤銷。
日使請主管部再行詳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測,或確知其無力集資開采者,應依法撤銷,此是各國通例,並非優於日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