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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曹汝霖之苦衷(2 / 2)

後由商部清查撤銷一處,允與日本合辦,惟聲明須按照中國礦業條例。

越數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會議仍遷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議案,總須磋商兩三次,故屢改答案,請示總統而行。

在移回外部會議時,日使即說,上次會議關於膠澳租借地內權益問題,尚未解決,今日先將這問題解決如何?

陸氏堅持不允先議。

日使問為何理由?

陸氏答以總要有了相對事實,才能決定承認與否,本席對於青島之德國權益,不甚明了,何能先予以籠統承認?且事或許有變化,目前先行承認,將來豈非為難?

日使謂,日本占領青島及膠濟鐵路,這是既成事實,不會變化。

陸謂凡事變化,豈能預知?

日使追問,貴總長所謂變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請明白指示。

陸氏謂,貴國占領青島,將來仍還我國,這自決無變化。至其他權益,我尚未調查明白,即在將來開和會時,我國對於德國取得之權益,何去何從,尚未由政府決定,現在何能先議。

日使謂德國在青島之權益,自應由日本繼承,這是天經地義,將來開和會,各國決無異議。

彼此爭論兩日,陸氏堅持不肯先議。

日使強調日本決不以未經中國承認之事強中國承認,貴總長既然不肯先議,且看將來和會開議,決不會有與今日不同之處,隻先作存案可也。

後又議及閩浙鐵路問題,我方告以此案因與英國有關係,須要知會英國後再議。日使即說,既與英國有關,我方自可撤回。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對英國聯盟之重視。

日使繼提福建不能讓租與他國問題。陸氏正色道,福建為我國行省,何能與他國有讓與行為?貴國提出此案,深為遺憾。

日使笑謂,因貴國有例在先,故請注意。

陸謂前有此糊塗行為,本決無此事。

日使仍一再要求,須請聲明,不用換文,亦不向日本聲明。

後改由中國自行聲明,中國領土,永遠自保完整,無論何省,決不與他國有讓與行為,福建亦不例外,將此聲明抄送日本。

我覺得這辦法,等於自騙自,不很妥當,然陸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說。

對於漢冶萍合辦問題,我方答以此係民間商營公司,不能越俎代謀,應與該公司自行商議。

日使請為介紹亦未允。

越日又議內地雜居問題,日使堅持甚力。會議多次,各執一辭,終未獲解決。

每當會議不能解決之時,總統常命餘與日使或小幡交換意見,為側麵之商談,探聽對方真意所在,有時因此而獲解決之途徑。

此次總統又命餘為側麵之商談,這種商談,僅是個人行為,不負正式會議之責任。

我去見日使,告以我國對日本人內地雜居為難情形。

日使說中國不允日本人內地雜居,不過仍有排外之心而已。

我答以中國並非有排外心,實在是日本人優越感太甚,致使彼此發生不愉快事情。中國人對外國人向來一視同仁,很有禮貌,而日本人對我國人往往輕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國人受不了時,激起不快之事,反與國交有礙。所以不允內地雜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況內地?

日使謂,東省地麵遼遠,人煙稀少,多些日人有何關係?我答以奉吉兩省內地,亦有人煙稠密之處,且東省人習慣,喜歡聚族而居,往往一鄉即是一族,他們與彆族同住尚不願意,何況與外人雜居?東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滿廣大的附屬地,難道日本人尚不夠居住?

日使謂,商埠與附屬地,一為經商,一為護路。日本人長於農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雜居內地,即可從事耕種墾荒,不出十年,東省荒地,變成熟地,多產糧食,於兩國都有益處,豈非兩利?

我記得他在會議時,沒有提過農事墾荒的話,

我即說此確是與兩國均有益處,但恐日人不慣寒冷耳。

日使笑謂,這是他們自己之事,我又說,中國租地耕種,各省都有慣,各處不儘相同,日人能照地方習慣否?

日使謂,當然要照當地習慣。

遂辭出,歸告陸總長,並報告總統,日使所言,意在墾荒耕種,若照此意,與雜居不同。

總統說,雖然如此,日本借墾荒為名,行其侵略陰謀,亦不可不防,你們姑擬一方案,就耕種方麵,謀解決之法亦是一法。遂擬方案如下

“吉奉兩省,不論官有民有地畝,允許日人訂立契約租借耕種(如係官荒,向地方管轄官吏商訂租約),定明晌數(東省一晌約合內地十畝),期限二十年,滿期後應無條件交還原業主。日本租地人應照納課稅,並服從中國地方法令,聽警察指導,及不違背地方上租地耕種之習慣。”

呈閱總統,亦以為然,遂又續商雜居問題。

陸氏說,雜居問題本席尊重貴方意見,再三研究,擬成新方案,與雜居之意不但不違背,且取雜居精意,希望貴使容納,解決此案。

日使閱後謂,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議。

及下次會議時,日使謂此案對於年限交還業主,及不背地方習慣各點,都有商量餘地,惟服從中國法令,聽中國警察指導,絕對不能同意,日本人無服從中國法令及聽中國警察指導之義務。若照貴方所擬,不啻剝奪條約上應享之權利,須知貴國尚未收回裁判權也。雖經餘等再三說明解釋,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館見小幡書記宮,我說我方所擬方案與雜居已頗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誤解方案之意,甚為可惜。

小幡問所謂法令,係指何項法令?如何性質?請為說明。

我謂不過違警令之類,並非法律。若不聽警察指導,設有兩人互鬥,沒有警察勸解,豈不有釀成人命之虞。至課稅更是輕到無可再輕,這是地方收入,請加調查,即可明白。此事不要看得太嚴重,須在事實上著想,不在法律觀點上著想,才是解決此案之辦法。從前貴國明治初年,外國人隻居留在長崎,不準自由往來他處。我國商人居留於長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國情形與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國待外國人比日本寬得多了。

反複辯論甚久,小幡始允轉達公使而彆。

我方將方案二十年改為“三十年”,滿期交還後又添“如雙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過十年。”

服從中國地方法令,聽警察指導改為“服從中國警察法令”。此案已會議五次,側麵商談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爭到舌敝唇焦,對於“服從中國警察法令”??爭論最烈,我方始終認為維持秩序為不可少之條,與條約絕無關係,堅持不讓,終於就範。

至此,應商之案,都已商結,計第一條列為條約,此外議定者八件(或九件),均作為換文。

陸總長起立致詞謂“此次貴國所提條件,我方始終努力尊重貴方意見,均已議定解決,亦是貴公使開誠布公,得以有此結果,實為兩國前途之幸,謹代表向貴公使深致謝意。”

日使亦答言“貴總長深知兩國關係之切,前途非和平親善不足以增加友誼,顧全大局,至為感佩。尚有第五項各條,亦希望開誠商議,則兩國親善友誼益臻鞏固,不但為兩國前途慶,實為維持東亞和平慶,務請貴總長諒解此意。”

陸外長答謂“此次會議,本席已儘最大之努力以酬貴國之願望。至第五項,貴國本為希望條件,本亦以貴國提出此項條件,有損兩國友誼,本席絕對不能應命商議,務請原諒。”

日使請交換意見亦不允。日使再三要求,陸外長遂正色說“此等條件不應對於對等友邦提出,本席無論如何,不能商議,應請貴公使撤回。”言頗激烈。

日使亦謂“為兩國謀永久和平合作,本國才提出條件,貴總長謂有礙兩國友誼,實深遺憾。”遂於不歡中散會(原注以上記述,因年代久遠,手頭又無資料,隻憑記憶,頭緒紛繁,大略如此,難免有錯之處,深抱不安)。

休會至一星期,餘亦不去見日使,彼此僵持,瀕於決裂。

當日本提出廿一條向我國交涉以前,以盟邦關係,曾通知英,但不提第五項。後聞我國因不肯商議第五項,瀕於決裂,英報提到第五項,日從沒有向英提過,這種重要條件,不先告友邦,有欠誠意。

西報又謂,日本想獨占東三省,與美國開放門戶,利益均沾,實有違背之意。

日本曾來責問中國事前泄漏,有違預先聲明,我方自然極力否認。其實當時英國名記者莫理遜,美國記者端賴均在北京,與參事顧少川(維鈞)、五梯雲(朝樞)等時有往來,會議情形知之甚詳。日使因無憑證,隻口頭抗議亦無他法。

餘以會議僵持已久,終須設法打開,遂向總統建議,請密遣公府顧問有賀長雄博士,回國向日本元老疏通。

總統問,此著有效否?

餘答,有賀博士在日本不但學者地位很高,他在明治初年設元老院時即是元老院的乾事,與陸奧宗光(甲午中日之戰後與李鴻章在馬關議和時之日本外相)同事,故於元老方麵,頗有淵源。日本政府對於元老很為尊重,元老都是持重有遠見之人,若告以第五項條件不但於兩國不利,且易引起人民仇日之心。我曾與有賀談過此次交涉情形,他亦很以為然。請總統召見有賀,假以詞色,懇切相托,他必肯效力。

總統遂特召有賀進府,告以此次日本提出的覺書,由外交部總、次長儘最大之努力,以副日本之願望。今日置公使又要求商議日本希望條件之第五項,實在令我為難,請回國向元老詳細說明,請其諒解,顧全兩國之友誼。君必能諒解我意,及政府為難情形,務請善為詳辭。

有賀果然自告奮,願回國儘力向元老報告,力說利害。

時日本元老以鬆方正義侯最關心中國情形,有賀見鬆方侯陳說此次中國政府已儘力商結日本覺書之各條,日置公使又要商議希望條件之第五項,未免逼人太甚,難怪中國政府為難不肯商議。

鬆方侯聽到第五項,似未知道,又聽有賀報告第五項內容,麵現詫異之色,隨即召加藤外相,訪問他覺書中有第五項,何以沒有報告?

加藤說,這是希望條件。

鬆方即說,既然隻是希望條件,對方不願開議,即不應強逼開議,設若交涉決裂,你將何以處置?

加藤答,不惜使用武力,不出三個月中國可完全征服。

鬆方笑說,莫要把中國看得太輕,若用武力,恐三年未必成功,遑說三月,應速自行善處(日本對善處之語,意頗嚴重)。

加藤知是有賀進言,遂令監視有賀,不許行動,幸有賀已完全報告矣。

加藤外受盟邦猜疑,內招元老之詰責,進退兩難,圖窮而匕首見,竟決下最後通牒,以強迫我國;一麵又將第五項在最後通牒內謂“暫時脫離,容後再議”。這種措詞等於自行撤回,對外尚箭撥弩張,對內已色厲內荏矣。

陸公使(宗輿)亦探得內容,密電報告。

最後通牒電達北京日使館,一麵將副本送達中國駐日陸公使,陸公使即電告外交部。

而北京自使館方麵接到通牒,不即送交我外部,由小幡來見我說,政府即預備下最後通牒,不惜一戰,若將第五項酌議幾條,即可免此危險。

我答以貴國已將最後通牒副本送達我國駐日公使,已來電報告,公使為政府代表,送交公使,即無異送交我政府,既下歸後通牒,有何再商之可言?小幡語塞而去。

日本外交官總想得寸進尺以邀功也。

翌晨,日使即將最後通牒親到外交部送交陸總長,態度嚴重,不發一言。陸總長隻說了“可惜”一語,他即告辭。日方一麵關外調動軍隊,渤海軍艦遊戈,迨下通牒後,訓令日僑預備撤退,下戒嚴令,儘其恫嚇之能事。

此次會議,我與陸子興總長,殫精竭力,謀定後動,總統又隨時指示,餘每晨入府報告,七時到府,總統已在公事廳等著同進早膳,報告昨日會議情形,討論下次應付方針,有時議畢又入府請示。

陸閏生公使(宗輿)又以日本內情時常電告。

陸總長確能恪遵總統批示,決不越出批示範圍。正式會議之外,又有側麵商談,卒以說動日本元老挽此危機。

日本所提之廿一條,議結者不滿十條,而第五項辱國條件,終於拒絕撤回。會議結果,雖不能自滿,然我與陸總長已儘最大努力矣。

揣日本此所提廿一條,包羅萬象,集眾大成,勢力由東北、內蒙以至閩、浙,權利由建鐵路、開礦產以至開商埠、內地雜居。甚至第五項要求機關設立日本顧問,兩國用同一軍械,警察由日本訓練,小學用日本教師,日本僧人到內地傳教。

凡此苛刻條件,思以雷霆之壓力,一鼓而使我屈服。若使遂其所欲,直可亡國。幸我府院一心,內外協力,得此結果,亦是國家之福。

世人不察,混稱廿一條辱國條件,一若會議時已全部承認者,不知廿一條之第五項各條,不但辱國,且有亡國可能,已堅拒撤回不議。

而所議定者,不滿十條。世人對此交涉不究內容,以訛傳訛,儘失真相。尤異者,我雖列席會議,而此約之簽字者是外交總長陸徵祥,我是次長何能簽為?世人都誤以為此約由我簽字,張冠李戴,反未提及陸氏,亦是不可思議之事。

總統召集各機關首長、參議院議長、府院秘書長、陸軍次長、外交次長等開全體大會,討論日本最後通牒,應否接受。外交總長陸子興尚未到,以電話催請,雲與英使朱爾典會晤,等侯三十分鐘後,陸氏才到,報告與朱使特彆會晤情形

朱使(英使朱爾典)雲,今日大會,關係重大,我因關心,特於會前來見。日本因各國忙於歐戰,不遑東顧,提出最後通牒,意在挑釁,測非恫嚇,袁總統明白內外情勢,不至中他詭計。

聞陸軍段總長(祺瑞)主張強硬對待;我知他已秘密動員,晚間運輸徹夜不停,已三星期,這明明是在備戰,設若開釁,不堪設想。

我與袁總統是三十年老友,不願見他遭此慘運。目前隻能暫時忍辱,隻要力圖自強,埋頭苦乾,十年之後,即可與日本一較高下。

今日之會,重在外交,貴總長應負起責任力爭,不可聽陸軍總長輕率之行動。我這次與貴總長會晤,不比尋常會晤,貴總長若不與我以確實答複,我不告辭,言時聲淚俱下。

我答以今日之會,由總統親自主持,必能慎重將事。

朱使又重申前言,相持很久。我見他堅定誠懇,遂答稱,我必以貴使之忠告,報告總統與大會,若不照貴使之忠告,我必以去就力爭。

朱使方辭去,故到會已遲,請大家原諒。

總統聽了陸外長報告,遂慎重發言,謂朱使之言亦為中國前途著想。日本此次提出之覺書,附了第五項各條,真是亡國條件。今外部曆時四月,開會卅餘次,儘了最大之力,避重就輕,廿一條中議決者不滿十條,且堅拒開議第五項,外部當局,恪守我的指示,堅拒到底,已能儘其責任,使日本最後通牒中,已將第五項自行撤回,挽救不少。惟最後通牒之答複,隻有“諾”與“否”兩字,我受國民付托之重,度德量力,不敢冒昧從事,願聽諸君之意見。

段總長即表示反對,謂這樣遷就,何能立國?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總統說,段總長之說自是正辦,然亦應審度情勢,量力而行,倘若第五項不撤回,我亦與段總長同一意見。現在既已撤回,議決各條,雖有損利益,尚不是亡國條件;隻望大家記住此次承認是屈於最後通牒,認為奇恥大辱,從此各儘各職,力圖自強,此後或可有為,如朱使所言。若事過輒忘,不事振作,朝鮮殷鑒不遠,我固責無旁貸,諸君亦與有責也。

段總長猶持異議,謂民國肇興,即承認此案,倘各國效尤,如可應付?總統又就大勢剖析說明,我豈願意屈辱承認,環顧彼此國力,不得不委曲求全耳,兩國力量之比較,您應該最明白。段亦無言,遂宣告散會。

散會後,我回外部,與參事顧少川(維鈞)商擬複日使照會稿。我們以為雖然接受通牒,然我方應駁之處,仍應聲明,仔細斟酌,三易草稿,請少川以英文譯述,亦覺妥當。

脫稿時已逾深夜四時,假眠片刻,黎明後,餘即攜稿入府,總統已在辦公廳,狀甚興奮,似未睡眠。

正在閱稿時,日使館即來電話,請餘接話。餘接話時,知係高尾,他說今日已到限期,貴方複文何時發出?我答必在期內發出。

他又說最後通牒複文,隻有諾否兩字已足,若雜以他語,彼此辯論,過了期限,反恐誤事,務望注意。

我答知道了,即將電話掛斷回報總統。

可知我方舉動,彼均留意偵悉,總統聽了,歎了一口氣,即命內史長阮鬥瞻(忠樞)重擬一稿,將我原稿交閱,且說將辯論之處,一概刪去,隻要簡單,惟於末尾稱“除第五項外餘照允”等語。

後高尾又來部雲,奉公使命,請先閱複文稿,以免臨時有誤限時,反為不便。

餘以乾涉太甚,不允交閱。彼再三要求,且說你如不允,請見總長。

餘乃請示總長,總長說時間局促,免生枝節,即先給他閱看吧。

豈知閱後又生問題,他說“除第五項外”這句,不是通牒原文,須照原文更正。

餘說這是事實,並無不合。

他說原文是“暫時脫離容後再說”,非照原文改正不可。秘書往還磋商,易稿數次,終不同意。直至黃昏,時限將到,仍未商妥,

陸總長乃謂此事由我負責,即照原文,以後再議與否,要看那時情形,不必在此時文字上爭執。

遂定稿繕正,由陸總長及餘並方秘書,親送至日使館,交與日使置益,已在午夜,時為五月九日十一時也。

是時餘心感淒涼,若有親遞降表之感。

歸途與總長同車,他說前隨節俄館,俄財長維德為租借旅大問題,與楊欽差磋商不洽,後竟將條約擺在公案,令楊欽使簽字。

楊答以未奉我皇命令,不能簽字。維德拍案咆哮,出言不遜,驕橫無禮,其情形比這次凶狠得多,餘為傳譯,猶覺心悸。

楊使氣憤填胸,年事又高,出門時在石階上滑跌,遂至不起。弱國外交,言之可歎。

餘以商租事屬創舉,地方官恐不能明了,特召集吉奉兩省特派交涉員及警察長官來京,告以此次交涉之困難情形。

日本提出內地雜居條件,本部以治外法權尚未收回。外人內地雜居,此例一開,各國效尤,永無收回治外法權之望,再三磋商,不得已而定商租耕地辦法。

商租不是賣絕,又不同典租,必須定明年限,如何分利,均應照各地習慣,訂立租契。租契應由官製,發交各處應用,以期劃一。應貼印花收契張費等可由各省自定。至“服從中國警察法令”這八個字,爭了幾次,才得照允。此與主權有關,本部甚為重視,執行時不必節外生枝,亦不可隨便通融。

至警察條例兩省諒均有規定,最好兩省大旨相同,以便執行時免生枝節。

惟須切實執行,一次通融,即成慣例,務請諸位格外注意等語而散。

後來兩省照行,在張作霖時代,未聞發生問題,後張學良繼承父業,廢止商租章程,人民有以田畝商租者,以盜賣國土論。

日本總領事以學良片麵取消兩國所定之協議,提出抗議,學良亦不理。適有日人在萬寶山,以商租田畝鄰近地上,商租一條地為開溝引水種稻田,地主自然不敢租與,日本竟派警察保護,開始挖溝。中國亦派警察阻止,彼此衝突。日本改派軍隊,我方亦改派軍隊,雙方就此開火,越鬨越大,尋至釀成九一八事變之原因。故九一八事變,實起因於萬寶山事件也。

總統以屈於最後通牒,變為國恥,發表告誡百僚書後,一時曾力圖振作,督促各部,於興利除敝應行建設之事,指示周詳,以期百廢俱舉,於國務會議時,時時警惕,憤懣之情,現於辭色。

每次會議,必有新案提出討論,且令各部按照新案,克期擬成計劃,付之實行。尤其對於軍事,格外注意,謂當歐戰之時,不能有外力援助,隻有自己努力進行,籌建煉鋼廠,添設鞏縣兵工廠,整頓各兵工廠,福建造船廠,又練模範團三混成旅。

對於整理財政,發行國內公債,改革幣製(廢兩為元),整頓稅收,請各國退還庚子賠款,專辦學校,有已施行,有在籌備。各部亦振作精神,努力從事,一時頗有朝氣。

嗣以日本議院抨擊政府對華政策之失當,西報亦有誇獎袁總統以弱國外交,得此結果,總算勝利等語,遂漸生自滿之心。加以左右逢承,以為日本伎倆不過如此,隻要用心對付,不足為慮。

且忽作奇想,以為環顧世界,除美國外,君主國多,日本與中國同處亞洲,種族相同,我改共和,與日本政體不同,易生隔閡,帝製自為之思想,從此醞釀於胸。加以張勳、倪嗣衝之流,常言地方民情與共和製度格格不入,楊皙子(度)等又以中國行共和製度尚早,引美顧問古德諾之話為證。項城受此浸潤之言,政事激生懈怠。

曾幾何時,朝氣又成暮氣矣,真是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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