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原案第七條)
第九條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條)
第十條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原案第九條)
第十一條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二、承諾第五條事件;
三、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四、調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五、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製及發行公債事件;
六、議決暫行法律;
七、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八、答複臨時大總統谘詢事件。
第十二條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議決為準。但關於第四條事件,非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十三條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第十四條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為然,得於具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複議。參議院對於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五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十六條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訂之。
第十七條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第三章行政各部
第十八條行政各部設部長一人為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辦理各部事務。
一、外交部;
二、內務部;
三、財政部;
四、軍務部;
五、“交通部”。
第十九條各部所屬職員之編製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批準施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之。
第二十一條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辛亥革命後《臨時約法》頒布前過渡時期的法律性文件,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雖然它在製定程序等方麵有著這樣和那樣缺陷,在民主自由權利上也沒有任何規定,但這絲毫不能掩蓋它的偉大曆史功勳。
正是這個文件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中華民國共和政體的誕生和清朝封建專製統治的滅亡。也正是根據它的規定,選舉了民主革命的領袖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在中國的憲政史上書寫了重要的一頁,永垂史冊。
當漢口的會議正按部就班的進行之際,局勢發生了急劇變化。經過一番激戰和反複爭奪,南京於十二月二日光複。
南京地處中國東部、長江下遊、瀕江近海。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發祥地??,長期是中國南方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早在一百玩年前就有古人類活動,有著七千多年文明史、二千六百年建城史和近五百年的建都史
無論地理位置還是曆史地位,彆地都很難與南京相比。
南京光複後,政治中心自然東移。同盟會和江浙的立憲派人士,常在一起商量革命成功後的權力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