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這種主觀推測隻會引起更加尖銳的矛盾。
所以,他們必須尋找證據。
案件發生在傍晚時分。
受害人劉某正騎著自行車往家走,冷不防被一個同樣騎自行車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自行車受損,兩人爭執起來。
男子表示幫她修理自行車。
恰在此時,過來一位外村人問路。
待那人走遠後,男子凶相畢露,將劉某拖至附近一間廢棄的水泵房強奸。
然後搶走了她的手表和手提包等物,騎上自行車逃之夭夭。
時任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趙文隆與王繩祖等人一起,先後兩次來到案發地點實地察看。
發現水泵房位於野外,是一間沒有門窗、四麵透風的破房子。
趙文隆提出,重點查找罪犯作案時所騎的自行車、所穿的大衣、皮鞋的下落、被搶手表的去向、魏清安有沒有作案時間等事實。
同時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麼樣的情況和環境下供述的,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調查組發現,在自行車、大衣、皮鞋、手表的來曆和去向上,魏、田兩人的供述差異較大。
於是,調查組決定從本案的幾個關鍵物證上打開突破口。
對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彆供述的物證下落逐一追查,以判斷兩人供述的真假。
第一個物證自行車。
魏清安供述說,他當天作案時所騎的自行車是從鄰居李秀榮家借來的。
後來又說是從另一個鄰居魏田胥那裡借來的。
是魏田胥的親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車。
而自行車到底是什麼牌子,魏清安表示記不得了。
調查組找到了李秀榮和魏田胥,兩人均證實,魏清安沒有向他們借過自行車。
以前的辦案人員未向他們了解這一細節。
調查組提審田玉修,他供述說,作案那天騎的是一輛“雙喜牌”28型自行車。
該車是他作案前不久從洛陽市郊區鐵路護路隊偷來的。
當天強奸、搶劫劉某後,他騎著這輛車逃到附近的偃師縣城,順手丟棄在一個理發店的外牆邊。
理發店的員工向調查組證實,當時確實有一輛被丟棄的自行車,被居委會的工作人員送到了公安局。
調查組帶著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內的一大堆自行車中辨認。
他當即認出了作案時使用的那輛“雙喜牌”28型自行車。
為了進一步確認田玉修口供的真實性。
調查組將當初現場勘驗提取的自行車車胎痕跡證據與該車花紋比較,二者完全一致。
證明案發現場遺留的自行車痕跡就是田玉修所騎的這輛自行車。
而魏清安關於此車的來曆等口供係編造。
第二個物證手表。
魏清安供述他將劉某強奸後,又搶走了她佩戴的手表。
然後將其賣到洛陽,至於賣給了什麼人,已經記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則非常詳細。
在實施強奸行為後,田玉修將劉某的手表搶走,一直戴在手上。
田玉修乃吃喝嫖賭、殺人越貨之徒,罪惡累累。
他一路流竄到鄭州,又去嫖娼。
最後卻沒錢“買單”,被賣淫女扭送到鄭州市大同路治保會,那塊搶來的手表被治保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