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泄露或者傳遞國家重要信息將處以死刑。
到了宋朝,則會發給外國來華貢使的入境憑證分為詔書和公據,宋廷有時會以分發空名詔書的方式招徠外國朝貢,因而外國貢使可以持空名詔書作為身份和入境的憑證,公據則是各地市舶司發給貢使的身份和入境憑證。
貢使以外無法預先獲取入境憑證的外國人,比如蕃商等群體則需要在達到宋朝口岸後申請入境,獲得地方官府的準許後才能入境。
《宋會要》記載“自來海外諸國蕃客將寶貨渡海赴廣州市舶務抽解,舉民間交易,聽其往還,許其居止”,顯示了宋廷對於市舶貿易的管理相對寬鬆。
但這種寬鬆絕非是放任,繞過朝廷私自越境者同樣麵臨嚴懲。
《宋刑統》規定“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未入者,減三等。”
當然,對於外國人,各朝各代也有很多法律約束。
夷館”“蕃坊”這些地方作為外國僑民的聚集區和居留地,以集中居住的方式避免華夷雜處。
而“華夷分居”做法一直延續到清朝。
...................
唐朝的時候,在大唐居住的外國人數量極多。
唐朝曾核查外國人在長安置辦田宅的情況,結果發現共有四千家胡客在長安置有田宅產業。
近代著名史學家向達據此推測當時長安胡人應在5萬以上,甚至可能超過10萬人。相比於陸上絲路起點的長安,作為海上絲路起點的廣州,則居住著更多的外國人。
而到了宋代,生活在宋代蕃坊的外國人中僅宗教人士就有20萬人。當時的廣州“富人多蓄鬼奴”,所謂“鬼奴”就是非洲來華的黑人,他們“色黑如墨,唇紅齒白,發鬈而黃”,廣州、泉州這些海路口岸城市的外國人非常普遍和常見。
廣州黑人多竟然還是曆史遺留問題)
自有外國人入華起,對他們在華居留的管理問題便為曆代所重視。
特彆是唐宋以來外國人在華居留數量的大增,曆代便逐漸在律令中製定專門約束外國人的法律條文。
漢朝對居留中國的外國人一概按照已有的法律進行管理,任何來華的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漢朝法令。
《漢書·西域傳》記載了過樓蘭王子在漢朝犯法的事情。
“樓蘭王死,國人來請質子在漢者,欲立之。質子常坐漢法,下蠶室宮刑,故不遣”。
意思是,這孫子貴為樓蘭王之嗣子,但觸犯了我大漢法律。
想回去?
門兒也沒有!
窗戶也都封死!
煙囪都得堵上!
不僅不準回國。
而且還被按律處以閹刑。
.....................
到了唐朝,對外國人犯罪問題開始有所區分。
《唐律疏議》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也就是說如果犯罪事件發生在同類外國人之間,比如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新羅人,那麼就按新羅國法律處理。而如果涉事的是百濟人和新羅人,那麼就按唐朝法律處理。
但在明清時期法律就很直接了,《大明律》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也就是說在我這兒犯了事,不管你是哪國人,一概以大明法律製裁。
.................................
請記住本書首發域名:.biqiv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