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
朱元璋愣了愣。
“我還以為是醫鬨呢。”
“沒成想竟然是對待人販子的手段。”
“哼!”
朱元璋冷哼了一聲。
“若是如此,那下手還是輕了。”
“該杖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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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案件高達1918件,判處刑罰2801人。】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
“隻判十年?”
“還以下?”
朱元璋怒道:“犯下此等惡事,為何不斬立決!”
“隻是讓他們吃十年牢飯,此等懲治簡直就是不疼不癢!”
“如何對得起那些丟失孩子的家人!”
“這後世!真是仁慈過了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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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無論哪一個朝代對人販子的懲治都很嚴格。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對人口數量的損耗極高,因此對人口犯罪進行大力打擊。
秦朝對人販子的處罰是先砍頭、後肢解,並且規定不允許收屍
漢代同樣沿用此法,並與群盜、盜殺傷人、盜伐墳塚等重大罪行並提。
唐朝時,《唐律》規定拐賣人口為絞刑或流放,並根據被拐賣者的身份不同,處罰也有所不同。
宋朝在在唐朝的基礎上,又加了一條官員瀆職罪,如果官員對拐賣人口不聞不問,便會加大處罰力度!
而元朝則更為直接。
殺無赦。
明朝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以淩遲處死,並沒收其財產。
清朝則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以斬立決或流放。
這些嚴厲的刑法體現了古代社會對拐賣人口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應該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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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有人會問了,如果是親生父母將孩子賣掉,會受到懲罰嗎?】
“這............”
朱元璋啞然。
畢竟自己從小生活在亂世,對於父母賣孩子的事情也是屢見不鮮。
有的是為了自己生存,賣子求銀兩。
有的自己無能為力嗎,為了讓孩子能生存,所以賣到了官宦人家為奴為婢。
雖然是奴婢,但好歹餓不死。
“這不好說啊。”
朱元璋皺眉道:“這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要看父母是出於什麼理由賣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