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大明好像還真沒有對父母賣孩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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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
李世民也是歎道。
“雖然我大唐有相關法令。”
“販賣子孫者,蹲大獄三年。”
“但真能秉行這種法律的卻是少之又少。”
“先不說民不舉,官不糾,就說哪個官宦人家沒有買來的奴婢?”
“若真是懲治,怕是我大唐所有官員都得流放!”
“陛下。”
一旁的長孫無忌道。
“對於親生父母賣孩子是否定罪,臣覺得可以參考一下北魏。”
“北魏?”
李世民好奇道:“北魏有何事?”
長孫無忌道:“《魏書》中曾記載過一個《費羊皮賣女案》。
“說是費羊皮將女兒賣給了同城的張回做奴婢。”
“張回購買了費羊皮的女兒之後,為了盈利,將費羊皮的女兒又轉賣給了鄃縣的梁定之。”
“犯案動機也比較簡單,費羊皮因為母親病故,但家中貧窮,沒有錢給母親下葬,所以將自己七歲的女兒賣給張回做奴婢。”
“因為賣價比較低廉,張回為了賺取差價,又將費羊皮的女兒轉賣給了梁定之。”
“也就是說,費羊皮的動機是為了儘孝,而張回的動機是為了盈利。”
“對費羊皮的懲處考量,宣武帝、元雍、崔洪等人均受到儒家孝悌文化的影響,認為孝仍是百善之首,所以費羊皮不僅沒受到處罰,反而是因為他的孝心,得到了嘉獎。”
“當然,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費羊皮賣的是自己女兒,如果賣的是彆人女兒肯定就是另外一個性質。”
“而對於張回,主要處罰了他轉賣的行為,處以五年的牢獄。”
聽聞此話,李世民皺眉。
“賣子為孝,此舉也並非良策。”
“人家小姑娘招誰惹誰了,被這群人賣來賣去,又有誰為她想過?”
“小小年紀,被父親拋棄,又被人轉賣,實屬可憐。”
“唉~~”
李世民歎了口氣:“想必這就是封建社會的弊端吧。”
“誒?”
“朕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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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幕繼續道。
【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
【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等手段,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也要負刑事責任。】
【那第二個問題:如果買婦女、兒童,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作妻子等,構成什麼罪?】
“這應該不會有什麼罪名吧。”
李世民喃喃道:“若是因心善,不忍其受苦,將其買來,此舉應屬善舉。”
光幕隨之解釋道。
【看具體情況。】
【如果犯罪行為人不是為了金錢買賣,而是為了收養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另外還要注意幾個問題。】
【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後,非法剝奪、限製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為,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製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為的,另構成虐待罪。】
【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另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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