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防衛權!
這四個字在審判庭略顯凝滯的空氣裡擲地有聲,像是一把精準的鑰匙,即將打開正當防衛這一法律概念背後更深層的法理之門——它無疑是正當防衛體係中,一個極具分量且關乎生死邊界的重要概念。
正常來說,正當防衛從來都不是毫無約束的“反擊”,而是被框定在“必要尺度”之內的合法行為。
不可能說,彆人要扇你耳刮子,你直接掏刀就把人給砍了。
又或者,彆人隻是踢你一腳,你反手拿起羊角錘就把對方開顱了。
還或者,彆人隻是罵你兩句,你抄起鋼管就對著對方腦袋一頓劈頭蓋臉的打。
這些行為,顯然都遠遠超出了正當防衛所需的必要尺度。
而這種“過界”的反擊,便是法律上明確界定的“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五個:
1.存在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指違法且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涵蓋犯罪行為,也包括一般違法行為。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行為需在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時實施。若在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後進行所謂“防衛”,則構成事前防衛或事後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
3.目的是防衛: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非故意傷害或報複。若出於傷害他人的故意,借正當防衛之名實施侵害,不構成正當防衛。
4.針對不法侵害人:防衛行為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不能對無辜的第三人進行防衛。
5.限度適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必要限度應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以及防衛行為所保護的權益等因素判斷。若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這第五個構成要件,就是“尺度”問題。
它要求防衛人在反擊時,必須攥緊“分寸”,不能任由情緒失控而突破法律的邊界。
一旦突破了這個尺度,就很可能從“正當防衛”滑向“防衛過當”的泥潭。
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也是為了防止有些人,借著正當防衛的由頭,卻乾著故意傷害的事情。
但也有一種特殊情況,是不存在尺度限製的,也就是說,不論你采用何等手段,何等方法,造成了什麼樣的危害結果,都不算防衛過當,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這就涉及到無限防衛權了。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就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對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也很好理解。
你想啊,對方都要殺人了,你的人身安全已經受到嚴重威脅,如果不采取措施的話,可能會發生極為惡劣的危害結果。
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我們無限防衛的權利。
甭管是拿刀砍,拿槍崩。
還是拿石頭砸。
或者拿彆的什麼利器去捅。
都不算防衛過當。
無限防衛權,便適用於這個案子。
當時的情景是趙雅楠被薑傑堵在狹小且封閉的洗手間內,她想逃,無處可逃,想躲,沒有地方能躲。
大聲呼喊求救,沒有人能趕過來救她。
門還被堵死。
而薑傑的手,已經伸到了趙雅楠的裙底,正在往裡去伸,很快就要碰到隱私部位。
這種事情,就彆說一個未經人事的年輕女孩子了,哪怕是換做老媽子,這也是極度侮辱人的事情。
而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顯然是符合無限防衛權的相關規定。
那麼,
趙雅楠捅死薑傑,自然就不算是防衛過當。
這是正兒八經的正當防衛!
不負法律責任。
不管薑傑是死了殘了,還是怎麼地了,趙雅楠都沒有絲毫的法律責任。
這,就是羅大狀在法庭上提出的核心主張。
他的話音落下後,審判庭裡安靜了幾秒,連空氣都仿佛凝固了。
坐在公訴人位置上的趙凱旋,手指無意識地摩挲著麵前的文件邊緣,臉上的表情從最初的嚴肅,慢慢變成了無奈——他已經找不到反駁的點了。
因為他心裡比誰都清楚,當時的情況,確實完全符合無限防衛權的構成要件,這是法律條文裡明明白白寫著的,他再想反駁,也沒有法理依據。趙雅楠的行為,從法律層麵來說,確實沒毛病。
但作為公訴人,趙凱旋還是要履行自己的職責,那就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上,為被害人爭取利益。
既然刑事責任,沒辦法了。
那他就爭取民事賠償責任。
這樣的思緒在飛快閃過,趙凱旋開口道:“就算是正當防衛,沒有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少吧?”
“畢竟人都死了。”
“那畢竟是一條人命。”
“是他父母唯一的兒子,現在人沒了,白發人送黑發人。”
“不管是給父母一個安慰也好,還是給他們年老之後的經濟保障也罷,造成薑傑死亡的被告人,都應當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
趙凱旋話音剛落,羅大狀便起身反駁道:“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出現危害結果,不承擔法律責任!”
“注意,這裡指的是不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不光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法律這樣規定,我不知道公訴人所說的給被害人家屬的賠償,有什麼樣的法律支撐!”
趙凱旋道:“法律規定是法律規定,但畢竟不管怎麼說,人都死了,當然,賠錢並不意味著承認被告人有錯,可以用人道主義賠償的名義,給被害人父母一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