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監督體係的日益嚴密和完善,對權力運行的監控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強度與精度。然而,監督終究是外部施加的約束,屬於“他律”的範疇。要真正馴服權力,防止其異化和濫用,最根本的途徑在於從權力結構本身入手,建立起科學有效的內在權力製約機製。這不僅是清州案後最深刻的反思,也是現代國家治理的核心命題。一場著眼於權力配置、分解與製衡的深層改革,在清州乃至全省悄然推進,其目標是構建起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製約協調機製,讓權力在既定的軌道上規範運行,從源頭上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
這場關於權力製約的探索與實踐,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關鍵維度:
維度一:決策權的“科學化”與“民主化”重構
針對魏長明、劉明坤等人“一言堂”、個人專斷的問題,改革著力於優化決策機製,防止權力過度集中。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權責清單細化:在原有製度基礎上,進一步細化“重大決策、重要乾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具體範圍、額度標準和決策程序。明確規定,任何“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專業谘詢論證、合法性審查等前置程序,最終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實行“末位表態”製,防止主要負責人先定調子。會議討論情況、每位班子成員的表態意見均需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引入“不可行性”論證機製:對於重大工程項目、重大政策調整等事項,在常規可行性論證之外,試點引入獨立的“不可行性”研究。由與項目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團隊,專門尋找和論證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弊端和不可行因素,為領導班子決策提供更全麵、更審慎的參考,避免因“一把手”主觀偏好而導致盲目決策。
·健全決策谘詢製度:建立覆蓋經濟、法律、社會、環境等各領域的“政府決策谘詢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規定重大決策必須征詢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專家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需作為決策附件一並歸檔。
維度二:執行權的“規範化”與“透明化”約束
針對執行環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暗箱操作等問題,改革致力於將執行過程置於陽光之下。
·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再造與公開:全麵梳理各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繪製權力運行流程圖,明確每個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儘可能將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事項納入線上平台辦理,實現過程可控、留痕可溯,最大限度減少人為乾預。
·自由裁量權基準製度化:在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存在較大自由裁量空間的領域,製定並嚴格執行裁量權基準製度,將裁量幅度細化為若乾等級,明確適用條件和標準,壓縮“人情案”、“關係案”的操作空間。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在市場監管、環保監察、安全生產等領域全麵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即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這既提高了監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也避免了對企業的不當乾擾,切斷了“選擇式執法”的可能。
維度三:監督權的“獨立化”與“權威化”保障
確保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是權力製約能否有效的關鍵。
·紀檢監察體製改革深化:持續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製改革和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強化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在線索管理、審查調查、處分處置等環節,以上級紀委監委領導為主,保障監督權的獨立行使,破解“同級監督太軟”的難題。
·審計監督的“免疫係統”功能強化:提升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推行審計項目和審計組織方式“兩統籌”,加強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乾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全覆蓋。探索建立審計機關直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機製,強化審計結果的運用和問責。
·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深入推進司法體製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建立健全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為司法權製約行政權提供製度保障。
維度四:不同權力主體間的“功能性”製衡
在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的前提下,注重發揮不同權力主體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的製約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剛性”監督權落實: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權、監督權、決定權、任免權。加強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的監督,探索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剛性監督手段,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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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民主監督的“建設性”作用發揮:支持政協圍繞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通過協商議政、視察調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開展民主監督,提出建設性意見。
·輿論監督的“啄木鳥”功能激活:在監督體係貫通協調的基礎上,進一步保障新聞媒體依法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發揮其揭露問題、反映民意、推動改革的獨特作用。趙曉穎記者站的實踐,被視為是輿論監督與黨內監督有效結合的有益探索。
權力製約機製的逐步健全,使得清州的權力結構正在發生靜水深流般的變化。權力不再集中於某個部門或某個人,而是被科學地分解到決策、執行、監督等不同環節和主體,並形成了相互協調又相互製約的有機整體。這種內在的、結構性的權力製約,比之外部的監督,更具根本性和持久性。它如同為權力安裝了“平衡器”和“安全閥”,確保其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服務於公共利益,而非個人私欲。趙曉穎在評論文章中寫道:“權力製約並非削弱領導,而是為了更科學、更持久、更安全的領導。它將權力的衝動納入理性的軌道,是對乾部最大的保護,也是對人民根本利益最堅實的保障。”這條路依然任重道遠,但方向已然明確,步伐堅定而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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