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無法可依,主要依靠口頭信用和事後裁決?”淩皓追問。
“……可以這麼說。”李罡點頭,這幾乎是修真界的常態。
“這便是問題所在了。”淩皓目光掃過眾人,聲音清晰而平和,“口頭約定,易受記憶偏差、主觀interpretation影響,一旦時過境遷,極易產生糾紛。而事後裁決,若無明確依據,則難免摻入裁決者的主觀判斷,難以保證公平,亦難以讓眾人信服。”
他頓了頓,繼續說道:“在我家鄉……嗯,在我所研習的‘祖師遺法’中,有一套處理此類事務的成熟體係,其核心在於‘物權明晰’與‘契約精神’。”
“物權?”“契約?”堂下眾人麵麵相覷,這些詞對他們來說有些陌生。
淩皓開始引經據典——當然,引的是他腦中現代民法尤其是物權法和合同法的原理,隻不過包裝成了“祖師遺法”:
“祖師有雲:‘物之歸屬,需定分止爭’。意即任何財物物權),其歸屬權必須清晰明確,才能避免爭端。”
“又雲:‘口說無憑,立字為證’。重要的約定,尤其是涉及重大利益的,不能僅憑口頭,必須形成書麵契約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並由各方簽字畫押,甚至可請第三方見證或擔保。”
“還雲:‘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對於宗門而言,應儘可能將常見的、重要的行為規範,製定成明確的、公開的法規條文法典),讓所有弟子知曉何可為,何不可為,以及做了之後有何後果。如此,行事有依據,裁決有準繩。”
他這一套“物權”、“契約”、“法典”的組合拳下來,把李罡長老和堂下眾弟子都聽懵了。道理好像挺對,但感覺……太複雜了!修真者快意恩仇,哪來這麼多條條框框?
王猛忍不住嘟囔:“照淩長老這麼說,我們以後出去探險,還得先找個文書先生擬個契約不成?那妖獸可不等你擬完契約再撲上來!”
眾人發出一陣低低的哄笑。
淩皓並不生氣,反而微微一笑:“王師侄所言,正是關鍵。並非要求所有雞毛蒜皮的小事都立契約,而是要有這個意識。對於像‘幽曇花’這等價值不菲的靈物,提前花片刻功夫,將分配方式白紙黑字寫清楚,難道不比日後對簿公堂、反目成仇要省事得多?這便叫‘防患於未然’。”
他看向李罡長老:“李長老,以此案為例,若三年前他們有一紙契約,寫明‘最終擊殺妖獸者得幽曇花,其餘人各得靈石若乾’,或寫明‘五人平分’,今日還有爭執否?”
李罡長老若有所思地點了點頭:“若真有此契約,自然一目了然。”
“這便是書麵契約的力量。”淩皓道,“至於王師侄擔心的效率問題,其實可以製定一些標準化的簡易契約模板,供弟子們探險時使用,勾選即可,無需長篇大論。”
接著,淩皓話鋒一轉,回到了當前案件:“既然當下無法可依,無契可循,對此舊案,依祖師遺法精神,可遵循‘證據優勢’原則和‘保護善意一方’原則。”
“何謂證據優勢?即看哪一方的陳述,有更多、更可靠的證據支持。目前雙方證人均可信度存疑,證據相當。”
“何謂保護善意?即在此模糊情況下,應傾向於保護那個更可能基於誠信行事的一方。王猛聲稱按‘擊殺者得’的約定行事,此規則在不少冒險團隊中確實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孫淼聲稱‘平分’,亦屬常見。但王猛有擊殺妖獸的行為作為佐證,其主張的規則與其行為邏輯一致性更高一些。”
淩皓的分析條理清晰,雖然未直接判決,卻為李罡長老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基於邏輯和原則的思考框架。
李罡長老沉吟良久,結合淩皓的分析和自己對雙方人品的了解王猛性格耿直,孫淼素有滑頭之名),心中已有決斷。
他再次一拍驚堂木,朗聲道:“經查,此案確無明確契約憑證,證人證言亦不足采信。然,探險獲益,當鼓勵奮勇爭先。王猛擊殺守護獸是實,其主張之分配方式亦符合常理。故本座裁定:幽曇花歸王猛所有,但王猛需拿出其價值的三成,分與其餘四人,作為同行補償與風險共擔之誼。若再糾纏,嚴懲不貸!”
這個判決,既部分支持了王猛的主張,又考慮了其他同行者的利益,帶有折中色彩,但比純粹和稀泥或強行壓製要合理得多。王猛雖然未能全得,但也基本達到了目的,表示接受。孫淼雖有不甘,但在淩皓那套“道理”和李長老的威嚴下,也不敢再鬨。
案件了結,眾人散去。李罡長老走到淩皓麵前,鄭重拱手:“淩客卿一席話,令人茅塞頓開。這‘立規矩’、‘重契約’之說,確能減少無數紛擾。老夫定當稟明宗主,看能否在宗內推行一二。”
淩皓還禮:“李長老過譽。規矩之立,非一日之功,需循序漸進。”
離開執法堂,淩皓抬頭望了望天。他知道,今日隻是播下了一顆種子。要讓“法典”精神在這片土地上生根發芽,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不亮修為亮法典,引用物權三千條……”淩皓低聲自語,嘴角泛起一絲笑意,“這第三卷,看來有的忙了。”
科學的犁鏵剛耕過丹道與醫道的田地,法治的種子又亟待播撒。這位身兼多職的博士導,注定要在這修真界,掀起一場從物質到製度的全麵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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