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署的燭火燃到了後半截,燭芯結了個燈花,“啪”地爆出一點火星。包拯將最後一頁稿紙推到桌中央,紙上的墨跡還帶著潮氣,“權益保障”四個大字用朱筆寫在頁眉,下麵列著密密麻麻的條款,像一張織得越來越密的網。
“財產保護這塊,得加一條‘公私分明’。”包拯指尖點在“商戶權益”一條上,“前幾日張屠戶的肉攤被醉漢掀了,報官後隻賠了半副豬下水,這不行。得寫明‘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按市價三倍賠償,屢犯者罰勞役’。”
坐在對麵的周德發放下算盤,眉頭皺了皺:“三倍?會不會太重?有些人家本就不寬裕,三倍賠償怕是拿不出來。”他畢竟是老商戶,見過不少因賠償鬨得家破人亡的例子,難免有些顧慮。
“重?”瑪麗婭剛給孩子喂完奶,聞言立刻抬起頭,眼裡還帶著點奶漬,“上周我家麵包房的玻璃被頑童砸了,報上去隻抓來罵了兩句,現在天天有人來劃我家門板,這就是罰得太輕!就得重罰,讓他們不敢再犯!”
旁邊的林文推了推眼鏡,補充道:“可以分等級,初犯警告加一倍賠償,再犯兩倍,屢犯三倍加勞役,這樣既給了改過的機會,也鎮得住那些故意尋釁的。”他是賬房先生,最講究“梯度處罰”,既要有力度,又得留有餘地。
包拯在“三倍賠償”旁添了個注解:“初犯一倍,再犯兩倍,三次及以上三倍+勞役三日”,點頭道:“這樣既不失公允,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還有糾紛解決機製,不能總靠‘官斷’。”一直沒說話的劉忠海突然開口,他手裡轉著個鐵球,是當年捕頭的信物,“有些鄰裡糾紛,官斷不如民調。我看可以設個‘調解會’,選五個德高望重的人,老戶、移民、商戶各占比例,先讓他們調解,調解不成再報官。”
“劉捕頭這主意好!”伊凡拍了下手,他上次跟隔壁王嬸因排水溝吵了架,鬨到官署耽誤了三天活計,“就像我老家那邊,村裡的老人說句話,比官斷還管用。”
包拯在紙上記下“設立民事調解會:成員5人,老戶2人、移民2人、商戶1人,需無不良記錄,任期一年”,又補充“調解結果雙方認可的,具同等法律效力;不認可的,再由官署裁決”,確保調解既能發揮作用,又不越過法律的邊界。
討論到“公共資源使用”時,爭議又起。張木匠堅持“老井該由老戶優先挑水”,理由是“井是祖輩挖的”;瑪麗婭則覺得“井在公共地塊,就得按‘先來後到’,憑啥老戶能多挑兩桶”。
“井是祖輩挖的,但這些年移民也添了不少新井繩、修了井台吧?”包拯指著牆角堆放的井繩和石板,“公共資源,就得‘養護者有份,使用者均沾’。每月初一、十五輪流維護井台,誰出力誰多記個工分,挑水時憑工分換額度,這樣既公平,又能讓大家主動維護。”
他提筆寫下:“公共設施井、水渠、曬穀場等),維護者按出力多少記工分,使用時憑工分兌換額度,工分可兌換物資或抵稅”,這一條既解決了“誰該優先”的問題,又鼓勵了大家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連最固執的張木匠都點頭認可了。
不知不覺,燭火燃了半截,桌上的稿紙已經攢了厚厚一疊。包拯將這些條款按“財產保護”“糾紛解決”“公共資源”“權益救濟”四類整理好,形成了《鎮規》的初步框架:
——財產保護:分等級賠償,禁止強占、哄搶,公私財物界限分明;
——糾紛解決:先調解後官斷,調解會成員結構均衡,確保中立;
——公共資源:“養護記工分”製度,按勞分配使用額度;
——權益救濟:設立“申訴箱”,對處理結果不滿可向上級官署提告,誣告者反坐。
“剩下的就是流程了。”包拯將框架遞給文書,“明日起公示三日,每日辰時集中收集意見,亥時彙總修改,三日後再議,最終版本報縣衙備案,同時刻碑立在鎮口,讓所有人都能看見。”
燭火又爆了個燈花,照亮了紙上的條款,也照亮了眾人臉上的神色——周德發摸著胡須點頭,瑪麗婭抱著孩子露出笑意,劉忠海轉鐵球的手停了,眼裡帶著點“這規矩能成”的篤定。連一直蹲在門口的老黃狗都抬起頭,對著燭火搖了搖尾巴,仿佛也在為這即將成型的《鎮規》道賀。
窗外的月光透過窗欞,在地上投下格子狀的光影,像給這初步成型的框架鍍上了一層安穩的底色,預示著一個更有序、更公平的鎮序即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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